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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垦农发:公司章程修正案(审议稿)2020-12-19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原条款:“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符合

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修改为:“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符合

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党委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规程及事项清单。”

    《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