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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汽研: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0-03-03  

						证券代码:601965           证券简称:中国汽研           公告编号:2020-008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回购注销
      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153,800 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5.52 元/股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汽研”)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鉴于中国汽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授予的原激励对象
苏自力同志因工作调动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草案》”)的有关规定,公
司拟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 153,8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处理。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7 年 12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
相关议案,并就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
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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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7 年 12 月 19 日至 12 月 29 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
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8 年 2 月 14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首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4.2018 年 3 月 9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发现部分
拟授予对象在公司筹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
《管理办法》的规定,基于谨慎原则,不再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

    5.2018 年 3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人员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人员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
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8 年 3 月 2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
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 8,952,500
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 970,132,367 股。

    7.2019 年 2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以 5.77 元/股的价格回购激励对象谢飞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 153,800 股,公司股本总额减少至 969,978,567 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本
次回购注销发表独立意见。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 2019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2
案》。同意以 5.52 元/股的价格回购激励对象高飞、熊祖品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61,400 股,公司股本总额减少至 969,817,167 股,公司独立
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发表独立意见。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9.2020 年 3 月 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以 5.52 元/股的价格回购激励对象苏自力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 153,800 股,公司股本总额减少至 969,663,367 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
回购注销发表独立意见。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1)回购注销依据
    根据《激励草案》相关规定,原激励对象苏自力因工作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
关系,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
153,8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数量及价格
    鉴于公司在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至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期间实施
了 2017 年、2018 年年度利润分配,每股分别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0.25
元(含税)。公司根据《激励草案》相关规定,将回购价格由授予价格 5.97 元/
股调整至 5.52 元/股。
    公司本次拟用自有资金支付回购的 153,8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款总计
848,976 元人民币。

    (3)回购程序
    根据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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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次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后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将 由 969,817,167 股 减 少 至
969,663,367 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 969,817,167 元减少至 969,663,367 元。
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无限售条件股份         961,179,867               0              961,179,867
 有限售条件股份         8,637,300             -153,800            8,483,500
      总计              969,817,167           -153,800           969,663,367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
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
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激励草案》有关规定,公司原激励对象苏自力同志因工作调动与公司
解除劳动关系,已不符合被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
司回购注销。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已按《激励草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
整。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
励草案》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激励草案》的相关规定,原激励对象苏自力同志因工作调动与公司解
除劳动关系,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监事会同意公司取消其激励资格并回购注
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53,800 股。

    鉴于公司在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至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期间实施
了 2017 年、2018 年年度利润分配,每股分别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0.25
元(含税)。公司根据《激励草案》相关规定,将回购价格由授予价格 5.97 元/
股调整至 5.52 元/股。

    本 次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后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将 由 969,817,167 股 减 少 至

                                       4
969,663,367 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 969,817,167 元减少至 969,663,367 元。
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草
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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