玲珑轮胎:关于实施“玲珑转债”赎回的第六次提示性公告2020-09-02
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20-078
转债代码:113019 转债简称:玲珑转债
转股代码:191019 转股简称:玲珑转股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玲珑转债”赎回的第六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20 年 9 月 3 日
赎回价格:100.51 元/张
赎回款发放日:2020 年 9 月 4 日
赎回登记日收市前,“玲珑转债”持有人可选择继续交易,或
者以转股价格 18.12 元/股转为公司股份。 截至 2020 年 9 月 1 日收
市后距离 2020 年 9 月 3 日(可转债赎回登记日)仅剩 2 个交易日,
特提醒“玲珑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玲珑转债”持有人持有的“玲珑转债”存在被质押或被冻
结的,建议在停止交易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
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玲珑转债”将全部冻结,
停止交易和转股,按照 100.51 元/张的价格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
成后,“玲珑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风险提示:因目前二级市场价格(“玲珑转债”当前收盘价为
131.52 元/张)与赎回价格(100.51 元/张)差异较大,投资者如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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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转股或卖出,可能面临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股票自
2020 年 7 月 15 日至 2020 年 8 月 13 日连续 30 个交易日内有 15 个交
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本公司“玲珑转债(113019)”(以下简称“玲珑
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8.12 元/股)的 130%,根据本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可转债的赎回条款。本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玲珑转债”
的议案》,决定行使本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玲珑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
回有关事项向全体玲珑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款如下: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
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 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
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
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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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
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
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 2020 年 7 月 15 日至 2020 年 8 月 13 日连续 30 个交
易日内有 15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玲珑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8.12
元/股)的 130%,已满足玲珑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 2020 年 9 月 3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玲珑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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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赎回价格为 100.51 元/张(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
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计息年度(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票面利
率为 1%;
计息天数: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 日共 186 天;
每 张 债 券 当 期 应 计 利 息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IA = B × i ×
t/365=100*1%*186/365=0.51
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51=100.51 元/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
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面值每千元可转
债赎回金额为 1,005.1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
1,004.08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
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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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
纳,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 1,005.10 元人民币(含
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
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
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 QFII、 RQFII),本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
赎回款,持有人实际面值每千元可转债派发赎回金额为 1,005.10 元
人民币。
(四)赎回程序
本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本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发布玲珑转债赎回提示公告至少 3 次,通知玲珑转债持有人有关本
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本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0
年 9 月 4 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玲珑转债将全部被
冻结。
本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次赎
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本公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20 年 9 月 4 日
本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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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
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玲珑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
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 2020 年 9 月 3 日前(含当日),“玲珑转债”持有人
可按公司可转债面值(100 元/张),以当前转股价格 18.12 元/股,
转为公司股份。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0 年 9 月 4 日)起,“玲珑转债”将
停止交易和转股,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三、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证券处
联系电话:0535-8242726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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