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工: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9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落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中国船舶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
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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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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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
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六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在
定期报告中公布,并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
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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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公示,及时更
新。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
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
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公司应确保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
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
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涉及已
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
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
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包括但不限于
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以及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应当合理、合规、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调研人员有
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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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员工在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
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等的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
秘书。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
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
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
告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
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
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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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
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提前征集投资者提
问,事后及时披露、公开说明会情况,具体应遵从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
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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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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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专职部门,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形成以责任部门为主,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
参与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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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并积极参加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
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探索创建
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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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原《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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