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工:中国重工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1-30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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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739
受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参会方
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于
2022 年 11 月 12 日刊登了《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等
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通过 2022 年 10 月 29 日在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公告》进行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已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通过发布《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进行了全文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委托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服务。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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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投票程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9:15-9:25,9:30-11:30,
13:00-15:00 )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9:15-15:00,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核
查,上海证券交易所已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
2022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通知所述在北京
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中心 1 号楼 301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王良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8 名,持有公司股份
10,860,107,53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7.63%。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4
名,持有公司股份 2,809,479,953 股。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含视频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和本所律师,列席(含视频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大会对前述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
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参加了表决票的
清点,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分别进行清点及一并进行统计,据清点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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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在清点后当场公布的表决结果,大会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获得
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安排了网络
投票,对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计票,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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