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工: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2-25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23-04-098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
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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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工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3 年 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3 年 1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中国船
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等事
项进行了公告,该会议通知载明的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已于当日在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2023 年 2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 34.53%股份的股东中国船舶重
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临时提案,提请将《关于调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组成人员的议
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于 2023 年 2 月 13 日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在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对本次股东大会增加审议临时提案事项予
以补充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 9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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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中心 1 号楼 301 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良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8 名,持有公司股份
10,860,107,534 股。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
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经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共 43 名,持有公司股份 2,724,420,840 股。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
1、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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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工
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船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武汉
武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青岛北海船厂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中船重工海为郑州高科技有限公司回避了对关联议案 1、2 的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
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4 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全部 4 项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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