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996 股票简称:丰林集团 公告编号:2016-060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诉讼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3,585,568元(不含2016年8月1日至民事调解书规定的履行 期限最后一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 一、 本案诉讼基本情况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丰林集团”)及其全资 子公司广西百色丰林人造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色丰林”)、广西丰林人造板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林人造板”)、丰林亚创(惠州)人造板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惠州丰林”)以惠州市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好的板”或“被 告”)违反2015年5月18日所签署的《还款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按时还款, 且多次协商无果,分别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南区法院”)提 起诉讼,且江南区法院已立案受理。为确保公司利益,公司、百色丰林、丰林人 造板、惠州丰林(公司、百色丰林、丰林人造板、惠州丰林以下合称“原告”)分 别向江南区法院提出申请,查封好的板名下的中国银行惠州惠东吉隆支行、中信 银行深圳笋岗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存款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土地、房产、机器设 备,申请保全的财产总额约为人民币1,236.37万元。根据江南区法院要求,公司 为该诉讼保全申请提供相应担保,该担保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2日、2016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16-011、014、017 号公告)。 截至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 调解书编号分别为(2016)桂0105民初480号、(2016)桂0105民初481号、(2016) 桂0105民初482号、(2016)桂0105民初479号。 二、 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调解情况 2016年9月5日,经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分别达成 如下调解协议: 1、 (2016)桂0105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 (1) 被告惠州好的板支付原告丰林集团货款1,774,490元,利息86,036元 (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本息合计1,860,526元;2016年8 月1日至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支付。被告赔偿原告丰林集团律师代理费损失75,000元;上 述款项合计1,935,526元,被告于2016年9月10日前付清; (2) 被告深圳拓奇智造家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拓奇”)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原告丰林集团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差旅费损失的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20,485元,减半收取10,242.5元,由被告负担;诉讼保全 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原告丰林集 团已经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不退回原告丰林集团,待被告履行上述 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丰林集团。 2、 (2016)桂0105民初481号《民事调解书》 (1) 被告惠州好的板支付原告百色丰林货款176,642元,利息8,564元(利 息已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本息合计185,206元;2016年8月1日 至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支付。被告惠州好的板赔偿原告百色丰林律师代理费损失 7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260,206元,被告于2016年9月10日前付清; (2) 被告深圳拓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原告百色丰林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差旅费损失的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3,943元,减半收取1,971.5元,由被告负担;诉讼保全费 1,431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原告百色丰林 已经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不退回原告百色丰林,待被告履行上述 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百色丰林。 3、 (2016)桂0105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 (1) 被告惠州好的板支付原告丰林人造板货款7,377,925元,利息357,718 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本息合计7,735,643元;2016 年8月1日至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被告惠州好的板赔偿原告丰林人造板律师代理 费损失7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7,810,643元,被告于2016年9月10日 支付592,980元,2016年10月10日支付454,281元,2016年11月10日支 付3,381,691元,2016年12月10日支付余下的3,381,691元; (2) 被告深圳拓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若两被告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到期债务,则剩余未履行的到期 债务均视为到期,原告丰林人造板有权依调解书申请执行; (4) 原告丰林人造板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差旅费损失的诉讼请求; (5) 案件受理费60,316元,减半收取30,158元,由被告负担;诉讼保全费 5,0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原告丰林人造 板已经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不退回原告丰林人造板,待被告履行 第一期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丰林人造板。 4、 (2016)桂0105民初479号《民事调解书》 (1) 被告惠州好的板支付原告惠州丰林货款3,250,765元,利息194,625元 (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本息合计3,445,390元;2016年8 月1日至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支付。被告惠州好的板赔偿原告惠州丰林律师代理费损失 7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3,520,390元,被告于2016年9月10日支付 592,980元,2016年10月10日支付余下的2,927,410元; (2) 被告深圳拓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若两被告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到期债务,则剩余未履行的到期债 务均视为到期,原告惠州丰林有权依调解书申请执行; (4) 原告惠州丰林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差旅费损失的诉讼请求; (5) 案件受理费114,128元,减半收取57,064元,由原告惠州丰林负担;诉 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原告 惠州丰林已经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不退回原告惠州丰林,待被告履 行第一期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惠州丰林。 三、备查文件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桂0105民初 480号;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桂0105民初 481号; 3.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桂0105民初 482号; 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桂0105民初 479号。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