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集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16-09-21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
员与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
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
人自行审慎判断,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界定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例如,
公司参与公开招标、竞拍类的信息,能否中标、竞拍成功存在不确定性,且如果
在开标、竞拍前披露,将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办理。
第十条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
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避免出现滥用暂缓、
豁免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三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
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201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