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集团: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意见2017-01-20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对《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事项,
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未包
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
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制定相应的实施考核办法,并建立了完善的
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
目标的实现。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
展,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同时鉴
于,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并不涉及专业事项,我们认为公司可以不聘请独立
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发表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意见》签署页
监事签字 :
宋 华 罗 钧 刘亚岚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