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集团: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2017-02-04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
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
2、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公司网站(http://www.fenglingroup.com/)和
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发布了公示函,对《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
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公示期满,公司未接到针对本次
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
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
符,为在公司及各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
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广西丰林木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7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