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集团: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17-02-18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调整后的《广
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
的激励对象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与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在公司及各子公司任职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5、除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外,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
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17 年 2 月 17 日为授予日,向 7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7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