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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出版传媒: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6-30  

						股票代码:601999         股票简称:出版传媒          编号:临 2020-022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下属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
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
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披露了所属辽宁大耳娃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大耳娃公司”)作为原告与被告沈阳豫园商城置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豫园商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事宜。公司于
近日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9)辽 0103 民初 455 号
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大耳娃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起诉
豫园商城,请求支付擅自违法解除合同有关违约金及造成的经济损失
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公
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1)。
    2019 年 3 月 21 日,大耳娃公司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通知
                                  1
一审开庭的传票,同时转来《民事反诉状》,将并案审理豫园商城反
诉大耳娃公司拖欠租赁费用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5)。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一)确认《“豫珑城”商铺租赁合同》已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解
除;
    (二)被告豫园商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耳娃
公司损失 5,071,278 元;
    (三)被告豫园商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大耳娃公
司所有的可移动装饰、设备及物品(详见评估报告第 26 页-50 页记
载的可移动装饰、设备及物品)交付给原告大耳娃公司;
    (四)反诉被告大耳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反诉
原告豫园商城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租金、管理
费 1,520,611.59 元;
    (五)反诉被告大耳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反诉
原告豫园商城利息(以 1,520,611.59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反诉被告大耳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反诉
原告豫园商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止的房屋占有使
用费 2,400,768 元;
    (七)驳回原告大耳娃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反诉原告豫园商城其他反诉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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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
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 0103 号民初 455 号《民
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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