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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出版传媒:出版传媒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29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 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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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 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提案主要来自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

项。监事会办事机构负责收集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并向

监事会主席报告。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事

机构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事机构应当发出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事机构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

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事机构应当

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

达、传真、邮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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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四)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或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

议的要求;

    (五)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

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

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

真至监事会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

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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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的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及日期。

   第十三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

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监事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第十五条   每名监事只能接受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提议时,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

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

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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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

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九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事机构应当参照上述

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

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

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

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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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

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事机构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前”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公司监事会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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