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2021-12-15
总裁工作细则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的工作和行
为,确保其有效履行管理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设管理层,在董事会的领导下,执行董事会决议并负责公司的日常经
营管理。管理层实行总裁负责制。
管理层其他人员协助总裁工作,并可根据总裁的委托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证
券监管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管理层职务。
第四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总裁与公司
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执行。总裁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五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总裁应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履行
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公司遇有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类似事件时,
总裁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总裁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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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总裁在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
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
大会的意见。
第八条 公司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的义务。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
第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证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根据董事会的指示,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子公司合并、分立、重组等方案;
(七)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八)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九)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三)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政策和方案;
(十四)《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未达到董事会、董事长审批职权标准的事项,公司总裁负责管理、决策和
审批。
总裁可根据董事会授权,拟定相应授权审批办法,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开展日常运
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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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总裁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总裁办公会议制度。总裁办公会议是总裁依法行使职权、履行
职责,对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议事的会议。
第十二条 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主持,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一名总裁
办公会成员主持。总裁办公会议由下列人员组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纪委书记,经总裁
提名并经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会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总裁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会议规则如下:
(一)总裁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总裁提议可召开临时会
议;
(二)总裁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总裁办公会成员出席。讨论决定涉及“三重一大”事
宜,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总裁办公会成员出席。总裁办公会成员除因离京出差、出访或参加
其他重要会议外,应亲自出席总裁办公会。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报经总裁或会议召集
人批准,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
(三)总裁办公会议相关议题及材料,原则上应于开会前 1 个工作日发各总裁办公会
议成员阅研,便于决策前充分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总裁办公会秘书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总裁办公会会议记录、纪要撰写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经总裁审
定后印发。总裁办公会决策结果和表述,以会议纪要为准。
第十六条 参加和列席总裁办公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泄漏会
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第十七条 总裁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总裁责成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 总裁的考核与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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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总裁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由董事会委托其下设的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总裁的考核是确定其薪酬以及其他激励的依据。
第二十条 总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未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徇私舞弊或失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根
据不同情况,经董事会决议,可给予下列处罚:
(一)限制其权利;
(二)免除其现行职务;
(三)对公司进行经济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普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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