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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方科技:晶方科技股权激励权益授予公告2021-05-06  

                        证券代码:603005          证券简称:晶方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51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4月30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72万股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根
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召开了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1年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
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披露的公告。
    2、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司通过内部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
示时间为自 2021 年 4 月 13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22 日。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
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公
告。
    4、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发表了核
查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披露的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
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层面和激励对象层面均满足上述条件,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4 月 30 日
    2、授予数量:72 万股
    3、授予人数:8 人,均为公司(含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授予价格:31.09 元/股。
    5、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自相应的授予之日起计算。在限售期内,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在解除限售期,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
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一次解除限售                                                         4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二次解除限售                                                         3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三次解除限售                                                         30%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授予条件外,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解除限售:
    ①个人绩效考核目标

    在本激励计划执行期间,公司每年均依照《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现行的《绩
效考核制度》及相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以达到年度业绩考核目
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年度绩效考核每年一次,并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达成情况确定员工绩效得分
和绩效等级,绩效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不合格等五级。当公司
绩效考核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时,只有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绩效等级为优秀、良好、
合格的员工方可解除限售对应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如个人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
条件,即绩效考核等级为需改进或不合格时,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对应解锁期
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②公司绩效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
别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
件。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度净利润为基准,2021 年度净利润比 2020 年度增长不低
  第一次解除限售
                   于 40%。
                   以 2020 年度净利润为基准,2022 年度净利润比 2020 年度增长不低
  第二次解除限售
                   于 65%。
                   以 2020 年度净利润为基准,2023 年度净利润比 2020 年度增长不低
  第三次解除限售
                   于 90%。

    以上净利润指标均指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并
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
生的激励成本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若公司在业绩考核年度期间并购或
投资参股其他企业,则该被并购或参股公司归属公司所有的损益均不纳入上述净
利润的核算中。如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公司总股
序号           项目
                                  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人
  1                                  72              80.00%             0.21%
               员8人
  2          预留部分               18               20.00%             0.05%
          合 计                     90               100.00%            0.27%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与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一致。

      2、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情形;

      (3)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情形;

    (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列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
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
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21 年 4 月 30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 8 名激励对象授
予 72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72 万股,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确认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
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    总摊销费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2023 年度    2024 年度
  (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72            2,381.04       529.12       793.68       793.68       264.56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
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于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且不会引起公司现金
流出,因此本计划的实施对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对达成本计划
业绩考核指标的净利润增长率也有一定影响,但若考虑激励计划的实施对激励对
象的正向激励,其带来的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晶方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晶方科技独立董事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
见;
    3、晶方科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4、晶方科技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5、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