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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花王股份: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7-04-2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花王生态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股份”、“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花王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16年8月26日
至2018年12月31日。现就2016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督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
   1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
                                                      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2                                                  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定期回访,并于 2016 年 12
   3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月 12 日至 12 月 13 日对公司
                                                      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4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况。
           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5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况。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
           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1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法规,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
7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制度、规则、行为规范。
     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
8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制度、规则。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制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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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10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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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12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分,也未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具监管关注函。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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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按期履行相关承诺。
     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道,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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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2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况。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
          《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
          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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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按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17     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
                                                      况。
          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
          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
          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中泰证券对花王股份2016年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履行的相
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花王股份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一)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
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3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
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4
     (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解   锐             马国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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