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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花王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7-04-20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章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
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
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
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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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3.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1.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负责举
报的受理及审核、资料的搜集及汇总、处理方案的提出、上报及监督执行等;

   2.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本制度第六条所述情形时,
均可向公司证券事务部举报,证券事务部受理后,应当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3. 证券事务部对举报的审核,认为该举报所涉属实的,应组织搜集并汇总相关
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将该处理方案报至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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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由董事会最终裁决;

   4.董事会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5.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裁决,由证券事务部负责监督及督促裁
决的执行。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
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
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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