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喜临门: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5-14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6H0432 号

致: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喜临门”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童跃萍律师、于野律师参加喜临门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喜临门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喜临门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喜临门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喜临门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喜临门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相关披露媒体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公司 2015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4. 《公司 2015 年财务决算报告》;
     5.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关于 2016 年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 《关于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6 年财
         务报告及内控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公司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为综合授信额
         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9.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10.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1.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二次修订
         稿)的议案》;
     1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3:30,召开地点为
浙江省绍兴市二环北路 1 号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A 楼国际会议厅。网络投
票时间:自 2016 年 5 月 13 日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其中:
     (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9 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2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
代表共计 8 人,共计代表股份 141,416,464 股,占喜临门股本总额的 44.89%,其
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其授
权代表 4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0,456,809 股。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4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 130,959,655 股,占喜临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92.61%,
包括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 0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0 股。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0,456,809 股,占喜临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7.39%,包括中小投资者
或其授权代表 4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0,456,809 股。
     本所律师认为,喜临门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
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3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喜临门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