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临门: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5-14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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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6H0432 号
致: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喜临门”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童跃萍律师、于野律师参加喜临门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喜临门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喜临门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喜临门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喜临门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喜临门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相关披露媒体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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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 2015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4. 《公司 2015 年财务决算报告》;
5.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关于 2016 年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 《关于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6 年财
务报告及内控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公司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为综合授信额
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9.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10.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1.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二次修订
稿)的议案》;
1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3:30,召开地点为
浙江省绍兴市二环北路 1 号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A 楼国际会议厅。网络投
票时间:自 2016 年 5 月 13 日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其中:
(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9 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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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
代表共计 8 人,共计代表股份 141,416,464 股,占喜临门股本总额的 44.89%,其
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其授
权代表 4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0,456,809 股。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4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 130,959,655 股,占喜临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92.61%,
包括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 0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0 股。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0,456,809 股,占喜临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7.39%,包括中小投资者
或其授权代表 4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0,456,809 股。
本所律师认为,喜临门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
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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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喜临门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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