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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特科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2-04-30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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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五)在上海市嘉定区华业路 666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线上
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为配合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上海市
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
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委派沈超峰律师、阎冠宇律师通
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
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 年 4 月 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暨 2021 年度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五)在上海市嘉定区华业路 666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线上视频
会议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4 月 29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29 日 9:15—15:00。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
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4 月 21 日(星期四)。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
括代理人)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35,007,5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7.634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0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35,007,5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348%。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1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
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验证。

    鉴于公司董事长靳坤先生因故无法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靳晓
堂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
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线上视频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
程序由本所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及线上视频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
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5,005,505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8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5,005,505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8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5,005,505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8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5,005,505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8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1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5.23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五)审议《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5,005,505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8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1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5.23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六)审议《公司 2021 年度决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5,005,505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8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1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5.23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七)审议《公司 2022 年度预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5,005,505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8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1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5.23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八)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5,005,505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8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1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5.23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九)审议《关于聘任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5,005,505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8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1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5.23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十)审计《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5,005,505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8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1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5.23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十一)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授信担
保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5,005,505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8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1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5.23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十二)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总额度的议
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5,005,505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8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1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5.23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
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姚思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