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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锻智能: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08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后,现
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调减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减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调整后的方案设计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期发展战略需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
告(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
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修订后的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
指标影响的分析和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及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符合《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专为《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