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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泰: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4  

                                 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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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鸿桥路879号18楼
             电话: 0510—85866379

             传真; 0510-85866379
法律意见书                                         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在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 18 号公司综合楼会议室召开了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受公司之委托,指派肖勤裕律师、唐梦兰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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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
《证券时报》等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会议通知发出后,
公司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

    (三)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无
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四)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 14:00 在无锡
市惠山区堰新路 18 号公司综合楼会议室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3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7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55,524,7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4762%。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0 名,代表公司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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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股份为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四)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经查验,除公司股东外,公
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1 年财务预算报告》;

    7、《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8、《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9、《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考核及薪酬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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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相关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
宣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上述议案表决结果未提出异
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合并后的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4、5、8、9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
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情况已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二)表决结果

    经核查,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提
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55,524,7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本项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55,524,7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本项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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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同意 55,524,7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本项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55,524,7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本项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55,524,7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本项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1 年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 55,524,7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本项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 55,524,7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本项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 55,524,7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本项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考核及薪酬的议案》。

    同意 55,524,7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本项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议
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均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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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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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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