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 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并对本次 会议有关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予以事前认可。 公司已将上述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 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 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公司审 计要求,因而同意将拟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相关 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毛 群 王敦平 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