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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胜华新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3-05-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三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胜华新材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胜华新材”或“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
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于2023年3月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3月31日出具的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78
号)《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
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所列的相
关问题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

                                                    7-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律意见书出具日之间(以下简称“补充期间”)或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指明
的其他期间的相关法律事项的更新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
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律
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
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7-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问题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1:关于募投项目必要性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募投项目包括“年产30万吨电解液项目(东营)”
等7个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位于东营、武汉、眉山等地。2)募投项目投产后,
公司产品结构将从目前的以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溶剂产品为主过渡到以电解液及
其配套材料为主,同时新增面向半导体和光伏领域的湿电子化学品,公司产品
和客户结构将发生较大变化。3)电解液市场竞争激烈,头部企业不断扩充产能
继续提升市场占有率;据百川盈孚统计分析,预计到2024年,我国电解液产能
将提升至430万吨/年,但市场需求预计只有200万吨。4)湿电子化学品项目主要
技术来源为自有技术,辅之引进技术服务,公司已完成技术引进和工艺包开发。
5)硅基负极属于新型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目前市场整体产销规模小,与石墨
负极材料相比应用并不广泛,发行人是国内较早布局硅基负极的企业。6)本次
募投项目用地部分为自有土地,部分为购置土地。7)目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拥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等资质或许可。

    请发行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4条对募投项目用地
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的区别与联系,
本次募投项目选址的主要考虑,通过本次募投项目涉足新产品及应用领域的必
要性和紧迫性,是否符合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的要求;(2)公司是否已取得募投
项目实施所需的资质、许可等,公司主营业务及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3)公司是否已具备和掌握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工艺,技
术来源于外部的具体情况及其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重要性程度;(4)按不同
募投项目产品列示现有及规划产能情况,结合细分市场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竞
争格局、空间及成熟度、竞争对手产能及扩产安排、意向客户或订单、自产耗
用量等情况,进一步说明本次大幅新增产能的合理性、紧迫性及产能消化措施;
(5)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
地产相关业务。



                                 7-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7条
对(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对其余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核查程序】

      就题述事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核查工作:

      1. 查阅发行人现阶段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所
取得的立项备案、环评批复、节能审查意见等备案/批复/资质/许可等文件,核
查实施募投项目所需资质/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 查阅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年度报告;

      3. 查阅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4. 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5. 查阅《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申
报稿)》(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6.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

      【核查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取得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资质、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
投项目已取得的许可批复情况如下:

      1. 项目备案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均已取得项目备案手续,具体
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情况


  1      年产 30 万吨电解液项   《 山 东 省 建 设 项 目 备 案 证 明 》( 项 目 代 码 :


                                         7-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情况

         目(东营)              2201-370500-04-05-466301)



         年产 20 万吨电解液项    《 湖 北 省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证 》( 项 目 代 码 :
  2
         目(武汉)              2206-420107-04-05-422841)


         22 万吨/年锂电材料生    《 湖 北 省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证 》( 项 目 代 码 :
  3
         产研发一体化项目        2201-420107-04-01-477939)

         年产 10 万吨液态锂盐    《 山 东 省 建 设 项 目 备 案 证 明 》( 项 目 代 码 :
  4
         项目                    2201-370500-04-05-342166)

         年产 1.1 万吨添加剂项   《 山 东 省 建 设 项 目 备 案 证 明 》( 项 目 代 码 :
  5
         目                      2201-370500-04-05-582389)


         年产 5 万吨湿电子化     《 山 东 省 建 设 项 目 备 案 证 明 》( 项 目 代 码 :
  6
         学品项目                2201-370500-04-05-668588)

         年产 3 万吨硅基负极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备案号:川投资备
  7
         材料项目                【2207-511400-04-01-914674】FGQB-0103 号)


      2. 环评批复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均已取得环评批复文件,具体
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情况情况

         年产 30 万吨电解液项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垦利区分局:审批意见(东环垦分建审
  1
              目(东营)         [2022]035 号)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关于胜华新能源科技(武
         年产 20 万吨电解液项
  2                              汉)有限公司 20 万吨/年电解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目(武汉)
                                 复》(武环青山审〔2022〕26 号)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关于胜华新能源科技(武
         22 万吨/年锂电材料生
  3                              汉)有限公司 22 万吨/年锂电材料生产研发一体化项目环
           产研发一体化项目
                                 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武环青山审〔2022〕18 号)

         年产 10 万吨液态锂盐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4
                 项目            10 万吨/年液态锂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东环

                                           7-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情况情况

                                 审〔2022〕122 号)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
         年产 1.1 万吨添加剂项
  5                              公司 1.1 万吨/年添加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东
                    目
                                 环审〔2022〕113 号)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
         年产 5 万吨湿电子化
  6                              公司 5 万吨/年湿电子化学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学品项目
                                 (东环审〔2022〕114 号)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胜华新材料科技(眉山)有限
         年产 3 万吨硅基负极
  7                              公司 3 万吨/年硅基负极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材料项目
                                 (眉市环建函〔2022〕71 号)


      3. 节能审查意见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均已取得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节能审查意见


         年产 30 万吨电解液项    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30 万吨/年电解液项目节
  1
              目(东营)         能报告>的审查意见》(东审批投资[2022]81 号)


                                 武汉市青山区行政审批局:《关于胜华新能源科技(武汉)
         年产 20 万吨电解液项
  2                              有限公司 20 万吨/年电解液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青行审
              目(武汉)
                                 批〔2022〕第 29 号)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改委关于胜华新能源科
         22 万吨/年锂电材料生
  3                              技(武汉)有限公司 22 万吨/年锂电材料生产研发一体化
           产研发一体化项目
                                 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鄂发改审批服务〔2022〕188 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
         年产 10 万吨液态锂盐
  4                              限公司 10 万吨/年液态锂盐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鲁
                 项目
                                 发改项审〔2023〕87 号)


         年产 1.1 万吨添加剂项   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1.1 万吨/年添加剂项目节
  5
                    目           能报告>的审查意见》(东审批投资〔2022〕74 号)




                                         7-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项目名称                                  节能审查意见


         年产 5 万吨湿电子化    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5 万吨/年湿电子化学品项
  6
              学品项目          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东审批投资〔2022〕113 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3 万吨/年硅基负极材料
         年产 3 万吨硅基负极
  7                             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川发改环资函〔2022〕900
              材料项目
                                号)


      4. 安全审查意见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的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及
安全设施审查意见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安全条件审查意见                  安全设施审查意见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危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
                                                                    险 化 学 品建 设 项目 安 全
        年产 30 万吨电解液项   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
 1                                                                  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目(东营)        书 》( 东 危 化 项 目 安 条 审 字
                                                                    ( 东 危 化项 目 安设 审 字
                               〔2022〕501 号)
                                                                    〔2022〕501 号)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危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
                                                                    险 化 学 品建 设 项目 安 全
        年产 20 万吨电解液项   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
 2                                                                  设 施 设 计审 查 意见 书 》
             目(武汉)        见书》(武应急危化生产项目
                                                                    ( 武 应 急危 化 生产 项 目
                               安条审字〔2022〕004 号)
                                                                    安设审字〔2022〕001 号)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建设项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建
        22 万吨/年锂电材料生   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鄂           设 项 目 安全 设 施设 计 审
 3
         产研发一体化项目      危化项目安全条件审字〔2022〕         查意见书》(鄂危化项目
                               39 号)                              安设审字〔2022〕59 号)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
        年产 10 万吨液态锂盐   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
 4                                                                         正在办理中
                项目           见书》(东危化项目安条审字
                               〔2022〕224 号)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
         年产 1.1 万吨添加剂   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
 5                                                                         正在办理中
                 项目          见书》(东危化项目安条审字
                               〔2022〕228 号)


                                          7-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危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
                                                            险 化 学 品建 设 项目 安 全
         年产 5 万吨湿电子化   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
  6                                                         设 施 设 计审 查 意见 书 》
              学品项目         见书》(东危化项目安条审字
                                                            ( 东 危 化项 目 安设 审 字
                               〔2022〕227 号)
                                                            〔2023〕404 号)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专家组
         年产 3 万吨硅基负极   评审意见》(评价机构:四川
  7                                                                正在办理中
              材料项目         省宏博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


      本所律师注意到,上述第 4、5、7 项募投项目存在未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即开工建设的情形。

      就上述第 4、5 项募投项目,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函》,
确认前述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已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且已在积极组织审
查中,预计取得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截至该证明函出具之日,该单位未对上述主
体予以行政处罚。除上述情形外,该等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存在该单位职
责范围内的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审批手续或应取得而未取得的资质许可情形。

      就上述第 7 项募投项目,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函》,
确认该项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由其自
行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该公司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已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设计,且已在积极组织审查中,该局不会因此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主体正在积极组织办理上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意见的相关手续。

      根据发行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主管部门政府网站进行检索,报告期内,发行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存在因募投
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
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5.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取得的主要资质/许可



                                       7-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除上述已取得的批复许可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已取得的主要资质/许可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的主要经营资质/备案”。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尚
需结合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实施进度于项目正式投产前办理或换领所需的业务
资质及许可。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情
形外,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立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及安全审查意
见已办理完毕;发行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尚需结合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实施进度
于项目正式投产前办理或换领所需的业务资质及许可。

       (二)公司主营业务及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年度报告
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以碳酸
酯系列产品为核心的锂电池电解液溶剂和甲基叔丁基醚等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公司主营业务所属
行业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属于新能源材料和精细化工领
域。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等相关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
均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展开,是发行人现有产品的拓展和延伸,主要产品包括电
解液、溶剂、添加剂、锂盐、湿电子化学品及硅基负极材料,符合发行人“聚焦
新能源、新材料业务”的发展战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
所涉主要产品领域所涉国家产业政策主要如下:

领域    序号     主要政策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相关政策内容

                                                      第一类“鼓励类”第十九项第 14
新能      1    《产业结构调   国家发展      2019.10   款包括“锂离子电池用三元和多
源材           整指 导目录    和改革委
                                                      元、磷酸铁锂等正极材料、中间相

                                         7-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领域   序号     主要政策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相关政策内容

 料           (2019 年本)》     员会                  炭微球和硅碳等负极材料、单层与
                                                        三层复合锂离子电池隔膜、氟代碳
                                                        酸乙烯酯(FEC)等电解质与添加
                                                        剂”。

                                                        提出要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
              《2022 年政府
        2                        国务院       2022.03   作,落实碳达峰行动方案,推动实
              工作报告》
                                                        施能源革命,保证能源供应。

                                国家发展                到 2025 年,新型储能由商业化初
              《“十四五”
                                改革委、                期步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具备大规
        3     新型储能发展                    2022.01
                                国家能源                模商业化应用条件。到 2030 年,
              实施方案》
                                  局                    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

              《锂离子电池                              明确了锂电池行业产业布局及项
              行业规范公告      工业和信                目设立相关要求,对锂电池企业条
        4                                     2021.12
              管理暂行办法      息化部                  件、电池性能、正极材料、负极材
              (2021 年本)》                           料等作出规定。

                                                        提出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逐步降
              《2030 年前碳                             低传统燃油汽车在新车产销和汽
        5                        国务院       2021.10
              达峰行动方案》                            车保有量中的占比,推动城市公共
                                                        服务车辆电动化替代等。

                                                        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将发
                             国家发展
              《关于加快推                              展新型储能作为提升能源电力系
                             改革委、
        6     动新型储能发                    2021.07   统调节能力、综合效率和安全保障
                             国家能源
              展的指导意见》                            能力,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重
                               局
                                                        要举措。

              《国民经济和
                                                        提出聚焦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
              社会发展第十
                                                        新兴产业,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
        7     四个五年规划       国务院       2021.03
                                                        应用,增强要素保障能力,培育壮
              和 2035 年远景
                                                        大产业,发展新动能。
              目标纲要》

                                                        到 2025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
              《新能源汽车                              竞争力明显增强,新能源汽车新车
              产业发展规划      国务院办                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
        8                                     2020.10
              ( 2021—2035       公厅                  20%左右,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实现
              年)》                                    限定区域和特定场景商业化应用,
                                                        充换电服务便利性显著提高。


              《关于完善新                              延长新能源汽车补贴期限到 2022
                                财政部等
        9     能源汽车推广                    2020.04   年底,推动落实新能源汽车免限
                                四部委
              应用财政补贴                              购、免限行、路权等支持政策等。



                                           7-3-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领域   序号     主要政策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相关政策内容

              政策的通知》

                                                        第一类“鼓励类”第十一项第 12
              《产业结构调      国家发展
                                                        款包括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电
        1     整指 导目录       和改革委      2019.10
                                                        子气、高性能液晶材料等新型精细
              (2019 年本)》     员会
                                                        化学品的开发与生产。

                                                        以“去产能、补短板”为核心,推
              《石化和化工      石油和化
                                                        进石化行业高质量发展;大力实施
        2     行业“十四五”    学工业规      2020.07
                                                        创新驱动和绿色可持续发展战略,
              规划指南》          划院
                                                        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行业将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
                                                        以绿色、低碳、数字化转型为重点,
                                                        以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
                                                        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
              《 石 油 和 化 学 中国石油
                                                        展格局为方向,以提高行业企业核
        3     工 业 “ 十 四 和化学工         2021.01
                                                        心竞争力为目标,深入实施创新驱
              五”发展指南》 业联合会
                                                        动发展战略、绿色可持续发展战
                                                        略、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战略、
                                                        人才强企战略,加快建设现代化石
                                                        油和化学工业体系。


精细                                                    提出石化产业绿色发展标准初步
                             国家发展
化工          《关于促进石                              建立,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
                             改革委、
        4     化产业绿色发                    2017.12   园区标准制定并实施,绿色评价工
                             工业和信
              展的指导意见》                            作全面深入开展,树立一批具有示
                             息化部
                                                        范作用的绿色标杆园区和企业。

              《新材料关键      国家发展                强调重点发展新一代锂离子电池
        5     技术产业化实      和改革委      2017.12   用特种化学品、电子气体、光刻胶、
              施方案》            员会                  高纯试剂等高端专用化学品。

              《工业和信息
                                                        加快推进落实绿色制造工程实施
              化部财政部关
                                                        指南,推进促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
              于印发<重点行     工信部、
        6                                     2016.07   机物(VOC)削减,提升工业绿
              业挥发性有机      财政部
                                                        色发展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物削减行动计
                                                        提升制造业绿色化水平。
              划>的通知》

                                科技部、
              《高新技术企
                                财政部、                重点支持的八大高新技术领域中
        7     业认定管理办                    2016.01
                                国家税务                包括新材料领域的精细化学品。
              法》
                                  总局


        8     《国务院关于       国务院       2015.05   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推
              推进国际产能                              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增强国

                                           7-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领域    序号     主要政策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相关政策内容

               和装备制造合                             际竞争优势,将钢铁、有色、建材、
               作的指导意见》                           铁路、电力、化工、轻纺、汽车、
                                                        通信、工程机械、航空航天、船舶
                                                        和海洋工程等作为重点行业,有序
                                                        推进。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营业
务及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7 条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投资于产能过剩行业或《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情形,亦不涉及境外
投资情形,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7 条的相关规定。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本次募投
项目涉及的立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及安全审查意见已办理完毕;发行人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尚需结合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实施进度于项目正式投产前办
理或换领所需的业务资质及许可。

       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营业务及募投项目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投资于产能过剩行业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情形,亦不涉及境外投资情形,
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7 条的相关规定。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2:关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根据申报材料,1)“年产10万吨液态锂盐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控股孙公司
胜华新能源,少数股东为ENCHEM,持股比例49%,其为电解液生产企业,也
是公司碳酸酯溶剂的主要客户之一;对于胜华新能源开展的投资项目,双方股
东按照持股比例等比例出资,或按照持股比例等比例提供借款,借款利率参考

                                           7-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2)“年产3万吨硅基负极材料项目”的实
施主体为控股子公司眉山公司,眉山公司为发行人与员工持股平台盈嘉合壹于
2022年6月共同出资设立,出资额分别为4.5亿元、5,00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
90%、10%;盈嘉合壹参与对象为眉山公司重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业
务骨干;公司将以出资加股东借款形式将资金投入到眉山公司并专项用于该项
目的投资建设。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眉山公司的基本情况,共同设立公司的原因、背景、必
要性和合规性、相关利益冲突的防范措施;通过该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
必要性和合理性。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通过胜华新能源、眉山公司等实施募投项目的背
景,本次募集资金投入各募投项目的具体方式,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
供借款,列示金额、出资时间、增资价格或借款利率等主要内容;(2)盈嘉合
壹的持有人及份额、实缴出资、实际控制人等情况,公司及盈嘉合壹对眉山公
司的出资情况,结合眉山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际运营情况等,说明公司能
否有效控制眉山公司,通过眉山公司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投
资者利益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8条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程序】

   就题述事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核查工作:

   1. 核查胜华新材料科技(眉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眉山公司”)的营
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的实缴出资凭证;

   2. 核查东营盈嘉合壹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盈嘉合
壹”)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合伙人的实缴出资凭证;

   3. 核查东营盈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嘉控股”)的营业执照、公
司章程;

                                7-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 核查胜华新能源科技与 ENCHEM CO.,LTD(以下简称“ENCHEM”)
签署的《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5. 核查发行人与盈嘉合壹签署的《胜华新材料科技(眉山)有限公司投资
合作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

      6.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眉山公司、盈嘉合壹、盈嘉控股等
主体的基本信息;

      7. 查阅发行人制定的《子公司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治理制
度;

      8. 查阅发行人关于投资建设 3 万吨/年硅基负极材料项目的公告文件及会议
决议文件;

      9. 核查发行人、眉山公司、盈嘉合壹等主体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

       【核查内容】

       (一)公司通过胜华新能源、眉山公司等实施募投项目的背景,本次募集
资金投入各募投项目的具体方式,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借款,列示
金额、出资时间、增资价格或借款利率等主要内容

       1. 公司通过胜华新能源、眉山公司等实施募投项目的背景

       (1)胜华新能源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胜华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胜华新能源科技               29,580.00         51.00%


  2                        ENCHEM                     28,420.00         49.00%


                          合计                        58,000.00        100.00%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ENCHEM系国际知名电解液生产企业,也是发行人碳
酸酯溶剂的主要客户之一,多年来与发行人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鉴于


                                          7-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NCHEM 在 新 能 源 电 解 液 相 关 产 品 领 域 拥 有 先 进 的 技 术 及 丰 富 的 经 验 ,
ENCHEM于2021年4月以股权受让的方式取得胜华新能源49%股权,并与发行人
在六氟磷酸锂领域进一步展开合作。基于前述合作基础,公司通过胜华新能源实
施“年产10万吨液态锂盐项目”(主要产品为液态六氟磷酸锂),有助于推动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2)眉山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眉山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发行人                           45,000.00           90.00%


   2                     盈嘉合壹                           5,000.00            10.00%


                        合计                                50,000.00          100.00%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眉山公司系由发行人与盈嘉合壹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盈
嘉合壹系为激励眉山公司重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而设立的员工
持股平台。“年产3万吨硅基负极材料项目”技术属于前沿领域,在发行人现有
技术储备基础上,该项目的实施需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盈嘉合壹的合伙人为眉
山公司重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眉山公司引入员工持股平台持
股有利于保障眉山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团队的相对稳定,从而促进眉山公司的良性
发展,对该募投项目的实施具有积极影响。

       2. 本次募集资金投入各募投项目的具体方式,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
提供借款,列示金额、出资时间、增资价格或借款利率等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拟以增资或借款或实缴出资等方式将募集资金投
入各募投项目,具体将结合募集资金到位时间、项目实施进展、实施主体实际经
营情况等因素确定。

       本次发行的“年产10万吨液态锂盐项目”的实施主体胜华新能源及“年产3
万吨硅基负极材料项目”的实施主体眉山公司为发行人非全资的控股子公司,其
募集资金拟投入情况如下:

                                        7-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年产10万吨液态锂盐项目

       根据胜华新能源科技与ENCHEM签署的《<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合
资经营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约定,如胜华新能源科技以实缴出资方式将募
集资金投入胜华新能源的,ENCHEM同意按照其持股比例向胜华新能源同比例
实缴出资。如胜华新能源科技以增资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入胜华新能源的,
ENCHEM同意按照其持股比例向胜华新能源同比例增资,增资价格按照公允价
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将结合募集资金到位时间、 年产10万吨液态锂盐项目”
实施进展及胜华新能源经营情况等因素综合协商确定上述资金的具体投入方式
和投入时间。

       (2)年产3万吨硅基负极材料项目

       根据发行人与盈嘉合壹签署的《<胜华新材料科技(眉山)有限公司投资合
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发行人拟以实缴出资加股东借款形式将募集资金
投入至眉山公司并专项用于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发行人如采用借款方式将资金投
入目标公司的,借款利率参照实际借款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水平,且不
低于发行人同期融资成本;盈嘉合壹不存在提供同比例借款的计划。

       (二)盈嘉合壹的持有人及份额、实缴出资、实际控制人等情况,公司及
盈嘉合壹对眉山公司的出资情况,结合眉山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际运营情
况等,说明公司能否有效控制眉山公司,通过眉山公司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是否
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情形

       1. 盈嘉合壹的持有人及份额、实缴出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盈嘉合壹的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   实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别                                     出资比例
                                              元)           (万元)

 1          盈嘉控股      普通合伙人            3,289.00      8.50        65.78%

 2           丁伟涛       有限合伙人            443.00       218.00        8.86%




                                       7-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    邢显博   有限合伙人            400.00   200.00        8.00%

4    陈英楠   有限合伙人            120.00   60.00         2.40%

5    杨明     有限合伙人            97.00    48.50         1.94%

6    周文泽   有限合伙人            65.00    32.50         1.30%

7    刘登华   有限合伙人            50.00    25.00         1.00%

8    高明亮   有限合伙人            50.00    25.00         1.00%

9    王树平   有限合伙人            50.00    25.00         1.00%

10   张志威   有限合伙人            50.00    25.00         1.00%

11   郝文玉   有限合伙人            50.00    25.00         1.00%

12   李辉     有限合伙人            50.00    25.00         1.00%

13   武士洪   有限合伙人            36.00    18.00         0.72%

14   刘殿忠   有限合伙人            30.00    15.00         0.60%

15   赵佳     有限合伙人            30.00    15.00         0.60%

16   魏业辉   有限合伙人            18.00     9.00         0.36%

17   高原     有限合伙人            15.00     7.50         0.30%

18   陈玉强   有限合伙人            15.00     7.50         0.30%

19   张玮舟   有限合伙人            15.00     7.50         0.30%

20   黄杰     有限合伙人            15.00     7.50         0.30%

21   张立明   有限合伙人            12.00     6.00         0.24%

22   崔宁     有限合伙人            10.00     5.00         0.20%

23   缪珂珂   有限合伙人            10.00     5.00         0.20%

24   许孝强   有限合伙人            10.00     5.00         0.20%

25   韩同同   有限合伙人            10.00     5.00         0.20%



                           7-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6         孙梦奇         有限合伙人             10.00      5.00         0.20%

 27         刘文才         有限合伙人             10.00      5.00         0.20%

 28          张杰          有限合伙人             5.00       2.50         0.10%

 29         曹康琪         有限合伙人             5.00       2.50         0.10%

 30         赵培俭         有限合伙人             5.00       2.50         0.10%

 31         商怀春         有限合伙人             5.00       2.50         0.10%

 32         王宏伟         有限合伙人             5.00       2.50         0.10%

 33         葛之超         有限合伙人             5.00       2.50         0.10%

 34         王长征         有限合伙人             5.00       2.50         0.10%

 35         耿志波         有限合伙人             5.00       2.50         0.10%

                    合计                         5,000.00   860.50      100.00%


      根据《<东营盈嘉合壹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补充协议》的约
定,盈嘉控股持有的盈嘉合壹3,289万元合伙份额,其中10万元合伙份额为盈嘉
控股实际持有;剩余3,279万元合伙份额为盈嘉合壹的预留份额,尚未确定具体
授予对象,拟用于激励2025年6月底前引进的对眉山公司经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的眉山公司重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员工,该预留份额须由引进
人才于2025年6月底前实缴到位。超过该期限未能分配或未实缴到位的,该预留
份额对应的由盈嘉合壹持有的眉山公司的股权可依法转让给发行人,作价为0元。

      2. 盈嘉合壹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东营盈嘉合壹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十四条约定,合伙企业
的日常经营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合伙企业法》
及合伙协议所规定的对于合伙企业事务的独立且排他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包括但
不限于:(1)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2)执行合伙
人会议的决议;(3)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法律文件;(4)决定增加或减少合
伙企业向眉山公司的出资;(5)代表合伙企业行使因合伙企业向眉山公司投资
而产生的各项股东权利;(6)代表合伙企业向眉山公司提名或委派董事、监事;
                                        7-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7)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
切行动;(8)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份额;(9)制订合伙
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10)制订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11)执行
合伙企业的其他日常经营事务。

      根据上述约定及盈嘉合壹的确认,盈嘉合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对盈嘉合
壹实施控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盈嘉合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盈嘉控股。
根据盈嘉控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盈
嘉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丁伟涛                     7.00                        70.00%

      2               杨明                      3.00                        30.00%

             合计                              10.00                        100.00%


      根据《东营盈嘉控股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盈嘉控股和丁伟涛的确认,丁伟涛
持有盈嘉控股70%股权并担任盈嘉控股执行董事兼经理,系盈嘉控股的控股股东。

      据此,丁伟涛作为盈嘉合壹执行事务合伙人盈嘉控股的控股股东,能够对盈
嘉合壹实施控制,系盈嘉合壹的实际控制人。

      3. 公司及盈嘉合壹对眉山公司的出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出资凭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盈
嘉合壹对眉山公司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发行人                45,000.00                9,296.00             90.00%

  2         盈嘉合壹               5,000.00                  860.50              10.00%

          合计                     50,000.00                10,156.50           100.00%




                                           7-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 结合眉山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际运营情况等,说明公司能否有效控
制眉山公司,通过眉山公司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情形

    (1)结合眉山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际运营情况等,说明公司能否有效
控制眉山公司

    根据《胜华新材料科技(眉山)有限公司章程》的约定,发行人持有眉山公
司90%股权,能够依其持有的股权对眉山公司的股东会施加决定性影响,并决定
眉山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的选任。

    根据眉山公司的说明及发行人的确认,眉山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其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发行人制定的《子公司管
理制度》等治理制度,遵循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安排、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并
按照发行人及其委派的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的安排开展业务经营。

    因此,经发行人及眉山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能够有效控制眉山公司。

    (2)通过眉山公司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情形

    ① 眉山公司少数股东盈嘉合壹系为激励眉山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团队设立
的员工持股平台,对募投项目的实施具有积极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盈嘉合壹系为激励眉山公司重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及业务骨干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年产3万吨硅基负极材料项目”的实施
需要大量人才和技术储备,该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立有利于保障眉山公司管理层及
核心团队的相对稳定,从而促进眉山公司的良性发展,对该募投项目的实施具有
积极影响。

    ② 发行人向眉山公司提供借款的条件公允,不会导致眉山公司无偿或以明
显偏低的成本占用发行人资金

    根据发行人与盈嘉合壹签署的《<胜华新材料科技(眉山)有限公司投资合
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发行人拟以实缴出资加股东借款形式将募集资金


                                   7-3-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投入至眉山公司并专项用于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发行人如采用借款方式将资金投
入目标公司的,借款利率参照实际借款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水平,且不
低于发行人同期融资成本;盈嘉合壹不存在提供同比例借款的计划。前述借款利
率具有公允性,且眉山公司向发行人支付相应借款利息,眉山公司少数股东以其
所持股权比例间接承担相应借款的利息费用,发行人向眉山公司提供借款不会导
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无偿或以明显偏低的成本占用发行人资金。

    ③ 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可通过控制眉山公司监督募集资金
的使用

    经核查,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
投向变更、管理及监督等进行规定。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安全,
发行人将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根据发行人及眉山公司的说明,眉山公司亦将在相关资
金到位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发行人、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作为眉山公司的控股股东,能够对眉山公司的业
务经营、资金管理、风险控制、募集资金的实际用途及募投项目实施进展实施控
制,进而确保眉山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用及管理募集
资金。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将监督眉山公司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按照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通过眉山公司实施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8 条的相
关规定。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通过胜华新能源、眉山公司等实施募投项目具有必要性及合

                                 7-3-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理性,发行人拟以增资或借款或实缴出资等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入各募投项目,具
体将结合募集资金到位时间、项目实施进展、实施主体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
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8条的相关规定。

    (二) 发行人能够有效控制眉山公司;发行人通过眉山公司实施本次募投
项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第8条的相关规定。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4:关于本次发行表决情况

    根据申报材料,1)2022年7月,发行人在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和监事会
上,2名董事(张金楼、陈伟)和1名监事(于相金)分别投了反对票,上述董
事系开投集团、融发集团提名;反对理由主要包括: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不
足,可能对公司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募投项目的选择具有极大的随意性,
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选择,可能损害
上市公司以及其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2)2022年8月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其中赞成票占比70.86%、反对票占比26.95%。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股东大会反对票情况等,部分董事、监事投反对票的
具体原因,说明本次募投项目选择是否谨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将对公司业务
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情形,是否存在其他利益
安排,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程序】

    就题述事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核查工作:

    1. 核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件;

    2. 核查发行人历次审议相关建设项目的会议决议公告文件;


                                 7-3-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 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取得的相关备案、批准等文件;

       4. 查阅《胜华新材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预案(修订稿)”);

       5. 查阅《胜华新材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6.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

       【核查内容】

       (一)股东大会反对票情况

       2022年8月2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
相关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票数比    反对票数比   弃权票数比
序号                  议案名称
                                           例(%)         例(%)      例(%)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
 1                                             70.8626    26.9511       2.1863
                  票条件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67.3348    26.9521       5.7131

2.0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67.3367    26.9517       5.7116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67.3367    26.9517       5.7116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67.2867    26.9512       5.7621


2.05                  发行数量                 67.3368    26.9516       5.7116

2.06                   限售期                  67.3362    26.9517       5.7121


2.07         募集资金数额及投资项目            67.3372    26.9507       5.7121

2.08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        67.3328    26.9550       5.7122


                                      7-3-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润安排

2.09                上市地点                     67.3378   26.9484      5.7138


2.10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67.3377   26.9502      5.7121


          《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
 3                                               70.7856   26.9511      2.2633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注: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出席2022年第五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5.1248%。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投票结果统计资
料,对前述议案投反对票的主要股东包括开投集团和融发集团,其合计持有发行
人14.61%股权。

       (二)部分董事、监事投反对票的具体原因

       2022 年 7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开投集团和融发集团提名的董事张金楼、陈伟及监事于
相金对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投反对票,反对理由主要包括:

       “1. 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不足,可能对公司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特别是电解液相关 2 个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存在欠
缺,公司短时间内同时开展全部 7 个募投项目的运营能力和承载能力不足,需要
进一步论证;关于募投项目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总建设工期、各项目所需
募集资金金额等重要信息存在多处矛盾,测算准确性欠缺,且相关数据与此前上
市公司已披露信息之间存在多处较大差异。

       2. 募投项目的选择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
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 7 个募投项目当中,年产 3 万吨硅基负极材料项目


                                        7-3-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尚未取得发改部门审批备案;4 个募投项目未取得用地报批手续;全部 7 个募投
项目均未取得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批复文件。一方面,这与非公开发行的募
投项目应当符合的条件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募投项目过于前期导致后续能否顺
利开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3.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选择,可能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一‘年产 3 万吨硅基负极材料项
目’实施主体为非全资控股子公司胜华新材料科技(眉山)有限公司,其中石大
胜华持股 90%,东营盈嘉合壹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盈嘉
合壹’,穿透后为 3 名公司员工设立的持股平台)持股 10%。上市公司通过非全
资控股子公司胜华新材料科技(眉山)有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而盈嘉合壹作为
该公司股东不进行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的情况下,将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结合股东大会反对票情况,部分董事、监事投反对票的具体原因,
说明本次募投项目选择是否谨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将对公司业务发展产生不
利影响,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情形

    如本题回复之“(二)部分董事、监事投反对票的具体原因”部分所述,结
合前述投反对票的具体原因,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的选择具有谨慎性,
本次募投项目不会将对发行人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
利益情形,具体如下:

    1. 本次募投项目具有可行性,不会对公司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1)本次募投项目具有可行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多年来在精细化学品行业持续深耕,并逐渐聚焦
新能源、新材料业务。发行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前期论证充分、决策合规,在政
策、市场、经营管理、技术储备、配套等方面具备可行性,具体如下:

    ① 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之“一、(二)公司主营业务及募投项目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部分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7-3-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② 发行人具有产业链协同优势和一体化成本优势

    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是以发行人现有产品链和技术优势为基础进行产业链
延伸,向下拓展布局电解液产品项目,并配套完善电解液溶质、添加剂项目。相
关募投项目达产后,发行人溶剂、溶质、添加剂等产品均可作为电解液项目原料
配套,实现原材料内部供给;同时将建立起锂电材料供应的一体化平台,形成良
好的产业链协同优势和一体化成本优势。

    ③ 发行人的行业经验及市场、技术储备为募投项目实施奠定基础

    发行人深耕碳酸酯行业 20 余年,拥有全品类高端 S 级、SS 级溶剂产品,在
精细化学品生产、高纯溶剂精制技术和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市场储备。
此外,得益于发行人在特种精细化学品、锂电池电解液材料方面所拥有的成熟生
产工艺以及丰富生产经验,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所选工艺先进,自动化程度较高,
为募投项目实施奠定了基础。

    ④ 募投项目用地、配套条件等有保障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建设地点均经过充分论证,配套条件优越,交通运
输便利,环境保护措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完善,能够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2)发行人具备同时开展多个项目建设的运营能力和承载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其具备同时开展多个项目建设的运营能力和承载能力,
主要原因如下:

    ① 发行人具备多项目管控能力及经验

    发行人深耕碳酸酯行业多年,在高纯溶剂精制技术和生产管理方面具备丰富
积累,且具备较强的原材料的检验管控能力、产品生产过程控制优化能力、出货
品质管控能力。发行人现有产品产线丰富,并已成功管理运营现有产品产线项下
的各项项目,具备多项目管控能力及经验。

    ② 发行人人员储备充足,能够适应项目建设需要

    发行人重视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不断引进高端人才,形成了较为深厚的
人才储备。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中电解液项目、溶剂项目等,发行人目前已具有

                                 7-3-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相应产线,并已培养出具有相关项目统筹管理经验的管理团队、具有技术创新能
力的研发人员、具有操作熟练的生产人员和具有市场拓展能力的销售人员,为相
关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人员基础。发行人亦将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分派或就地新
招聘员工,由各个项目实施主体分别负责项目建设,从而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③ 发行人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资金储备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除外)的总投资规模为
650,751.57 万元。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上述募投项目已实际支付资金 102,875.31
万元,尚需投入资金 547,876.26 万元。发行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 450,000.00
万元,除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55,000 万元之外,其余 395,000.00 万元募集资
金可用于投入募投项目。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除外)
总投资规模的资金缺口为 152,876.26 万元。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
人货币资金余额为 110,222.05 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 87.83 万元,衍生金
融资产余额为 72.10 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 53,655.80 万元,应收款项融资
余额为 37,115.97 万元,上述流动性较好的资产余额合计为 201,153.75 万元,能
够覆盖发行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除外)总投资规模的资金缺口,
具备实施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资金储备。

    ④ 发行人法人治理机制完善、组织结构科学完备

    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和《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的法人治
理机构,聘任了具有丰富行业经验及管理经验的管理层团队,并设置了与发行人
生产经营相适应且独立运行的组织职能机构。发行人组织架构科学完备,能够保
障公司的日常运营。

    ⑤ 发行人重视信息化建设,运营管理水平有保障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发行人在运营管理上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持续推进业
务的流程化、信息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目前,发行人实验室信息管
理系统(LIMS)、设备管理系统、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办公自动化系统升级等


                                     7-3-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息化项目已实施完成,供应商关系管理系统(S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
等项目稳步推进中。发行人各业务领域相关流程信息化的实施,为提升发行人的
运营管理水平提供了保障。

       (3)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预案中披露的数据进行复核

     发行人此前发布的相关公告中的投资金额为项目形成初步建设方案时的预
计投资金额,发行人后续对投资项目进行了详细分析论证,因此本次发行预案中
披露的投资金额与前期公告有所差异。发行人已对募投项目内部收益率、投资回
收期、总建设工期、各项目所需募集资金金额等内容进行计算复核,相关数据测
算准确。

       2. 本次募投项目的选择具有谨慎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
情形

       (1)本次募投项目所涉投资项目此前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均系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经内部
讨论、专家论证、并依内部审批权限经发行人经理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在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前,本次募投项目所涉投资项目已经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对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投反对票的董事及股东此前对该
等投资项目均已投赞成票,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会                            股东大会
序
        项目名称
号                                             审议
                      会议      召开时间               会议      召开时间     同意比例
                                               情况

        年产 30 万                                    2021 年
                     第七届董
        吨电解液                               全票   第六次临
 1                   事会第十   2021.11.06                       2021.11.23   99.9944%
        项目(东                               通过   时股东大
                     次会议
          营)                                          会

        年产 20 万                             全票   2022 年
 2                   第七届董   2022.06.16                       2022.07.04    100.00%
        吨电解液                               通过   第四次临
                     事会第十
        项目(武                                      时股东大

                                           7-3-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汉)       九次会议                         会

      22 万吨/年
                                                   2021 年
       锂电材料     第七届董
                                            全票   第七次临
 3     生产研发     事会第十   2021.12.02                     2021.12.22   99.9988%
                                            通过   时股东大
       一体化项     一次会议
                                                     会
           目

                                                   2021 年
      年产 10 万    第七届董
                                            全票   第六次临
 4    吨液态锂      事会第十   2021.11.06                     2021.11.23   99.9944%
                                            通过   时股东大
        盐项目      次会议
                                                     会

                                                   2022 年
      年产 1.1 万   第七届董
                                            全票   第一次临
 5    吨添加剂      事会第十   2021.12.27                     2022.01.12    100.00%
                                            通过   时股东大
        项目        三次会议
                                                     会

      年产 5 万
                    第七届董
      吨湿电子                              全票   无需股东
 6                  事会第十   2021.12.02                         /            /
      化学品项                              通过   大会审议
                    一次会议
        目

      年产 3 万                                    2022 年
                    第七届董
      吨硅基负                              全票   第三次临
 7                  事会第十   2022.05.03                     2022.05.26   99.9901%
      极材料项                              通过   时股东大
                    七次会议
        目                                           会


     (2)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审批备案程序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之“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募投项
目必要性”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之“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
分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的项目用地均已取得,并已取得
项目备案、环评批复及节能审查意见,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构成实质性障碍。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的选择已经发行人谨慎论证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除已
披露的情形外,相关募投项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审批备案程序,不存在损害发
行人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选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选择系结合实施主体业
务情况、技术储备情况、地理位置、成本效益等因素综合考量。


                                        7-3-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之“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部分所述,“年产 3 万吨硅基负极材料项目”实施主体为非全资子
公司眉山公司,系因该项目技术属于前沿领域,眉山公司引入员工持股平台持股
可以更好地激励相关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从而促进募投项目的
实施。鉴于发行人未来向眉山公司提供借款的条件公允、发行人已建立完善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且发行人能够有效控制眉山公司并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眉山公
司少数股东不进行借款不会损害发行人及投资者利益。

    因此,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选择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投资者利益
情形。

    4.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本次发行方案无异议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经控集团(系开投集团和融发集团的控股股东)已出具
《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确认函》:“本
单位同意胜华新材本次发行的整体方案,对胜华新材本次发行的具体事宜不存在
异议。”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西海岸国资局已出具说明:“本单位知悉胜华新材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在本单位成为胜华新材实际控制人前,胜华新材决策本次非
公开发行所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程序已履行完成,本单位对胜华新材本次非公
开发行方案无异议。”

    因此,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经控集团及实际控制人西海岸国资已确认其对本
次发行方案不存在异议。

    (四)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结合前述董事、监事投反对票的原因分析,本次
募投项目的选择具有谨慎性,不会对公司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7-3-3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司及投资者利益情形,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
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确认对本
次发行方案无异议。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5:关于惟普控股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董事长郭天明对外投资并控制惟普控股,惟普控
股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石大富华新材料于2020年3月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后经过
发行人管理层控制的多家持股平台增资、石大富华新材料减资,惟普控股于2022
年3月变更为董事长郭天明控制的企业。2)发行人共有约120名员工(含管理层)
投资惟普控股。3)惟普控股与发行人均属大化工行业,均拥有锂电池电解液添
加剂产品。4)公司独立董事徐春明通过投资博发产投和博祺产投,间接持有惟
普控股的股权。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共同投资的背景、金额、时
间、投资标的等。

    请发行人说明:(1)惟普控股的主营业务情况(包括主要产品、收入、利
润等),股权变动的过程、历次定价情况及公允性,惟普控股控制权变更、公
司管理层及员工入股惟普控股、石大富华新材料减资惟普控股的原因及主要考
虑,上述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2)惟普控股人员、技术、资
产等是否全部或部分来源于公司,结合与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情况,说明是否
构成竞争,是否存在向公司管理层及员工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3)独立董事
徐春明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共同投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是否影响任职独立性;(4)结合上述事项,说明相关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投
资者利益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程序】

    就题述事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核查工作:

                                 7-3-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核查惟普控股工商档案资料及历次股权转让所涉款项支付凭证;

    2. 查阅惟普控股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员工名册;

    3. 查阅惟普控股提供的资产清单;

    4. 对惟普控股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惟普控股主营业务等相关情况;

    5. 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的员工名册;

    6. 登 录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中 国 及 多 国 专 利 审 查 信 息 查 询 网 站
(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chinesepatent/index)查询惟普控股及其子
公司的专利情况;

    7. 查阅发行人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8. 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研发项目台账表,比对是否涉及惟普控股产品相关
技术;

    9. 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离职管理
办法》等制度文件;

    10. 查阅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年度报告;

    11. 查阅《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12. 核查惟普控股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

    13.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

    【核查内容】

    (一)惟普控股的主营业务情况(包括主要产品、收入、利润等),股权
变动的过程、历次定价情况及公允性,惟普控股控制权变更、公司管理层及员
工入股惟普控股、石大富华新材料减资惟普控股的原因及主要考虑,上述事项
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 惟普控股的主营业务情况(包括主要产品、收入、利润等)




                                     7-3-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山东惟普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山东石大富华盛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盛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惟普控股”)的说明,惟普控股是一家
以可降解材料、半导体材料、生命科学高分子材料和新能源材料四大业务板块为
主的公司,惟普控股目前主要产品及规划产品及其应用领域情况如下:

 产品类别              主要产品                          主要应用领域


              氟代碳酸乙烯酯(FEC)        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医药和农药中间体

               碳酸亚乙烯酯(VC)          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制备聚碳酸乙烯酯
 添加剂

                                         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聚合反应催化剂及工业
             双氟磺酰亚胺锂(LiFSI)
                                                         抗静电剂


                                         医药、化工、纺织、造纸、汽车和日用化工等
                1,4-丁二醇(BDO)
                                                           领域
乙炔产业链
  (规划产          γ-丁内酯(GBL)             下游原料,抽提剂,染色助剂等
    品)
                                         锂电池正极浆料、高分子材料、绝缘材料、石
              N-甲基吡咯烷酮(NMP)
                                                     油石化、电子材料


    根据惟普控股提供的财务报表,惟普控股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项目                               2022 年度/截至 2022 年末


      营业收入(万元)                                  5,810.95


       净利润(万元)                                   3,371.97


       净资产(万元)                                  25,495.36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上表中的营业收入来源主要是贸易业务。

    2. 股权变动的过程、历次定价情况及公允性

    (1)2020年3月,惟普控股设立

    2020 年 3 月 16 日,山东石大富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富
华新材料”,当时系发行人的参股公司)签署《山东石大富华盛创新材料有限公


                                       7-3-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司章程》,约定设立惟普控股,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全部由石大富华新材料认
缴,均以货币方式出资。

      2020 年 3 月 25 日,东营市垦利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准惟普控股设立。

      惟普控股设立时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石大富华新材料             5,000.00                100.00

            合计                       5,000.00                100.00


      (2)2021年11月,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

      2021 年 11 月 16 日,惟普控股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惟普控股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增加至 34,570 万元,新增 29,570 万元注册资本由东营博发产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营博发”)认缴 13,295 万元,东营博盟产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营博盟”)认缴 9,460 万元,由东
营诺信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营诺信”)认缴 2,555 万
元,东营博祺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营博祺”)认缴
1,300 万元,东营优信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营优信”)
认缴 1,200 万元,东营百祺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营百
祺”)认缴 670 万元,东营海业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
营海业”)认缴 480 万元,东营旭泰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东营旭泰”)认缴 335 万元,东营百达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东营百达”)认缴 275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就本次增资,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出具《山东石大富华盛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中名国成审字【2021】
第 0091 号),确认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惟普控股净资产为 4,846.27 万元。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出具《山东石大富华盛创新材料
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所涉及的山东石大富华盛创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1]沪第 2967 号),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9 月 30 日,惟普控股的评估价值为 4,985.04 万元。

                                   7-3-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石大胜华关于参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次增资价格系由交易各方根据上述审计及评估结果基础上友好协商确定,增资
价格为 1 元/元注册资本,具有公允性。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东营市垦利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准本次变更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惟普控股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东营博发              13,295.00                38.46

  2             东营博盟              9,460.00                 27.36

  3          石大富华新材料           5,000.00                 14.46

  4             东营诺信              2,555.00                  7.39

  5             东营博祺              1,300.00                  3.76

  6             东营优信              1,200.00                  3.47

  7             东营百祺               670.00                   1.94

  8             东营海业               480.00                   1.39

  9             东营旭泰               335.00                   0.97

  10            东营百达               275.00                   0.80

             合计                     34,570.00                100.00


       (3)2022年3月,第一次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发行人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参股公司参与定向减资的公
告》,石大富华新材料拟以定向减资方式退出惟普控股,惟普控股将以其所持东
营富华达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达远”)100%股权向石大富华新材
料支付减资对价,具体情况如下:

       ① 2021 年 12 月 22 日,惟普控股以其拥有的两套在建生产装置及其相关资
产负债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富华达远。


                                    7-3-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② 根据天昊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天昊资评报字
【2021】第 0108 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12 月 22 日,富
华达远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资产评估结果为 5,072.42 万元。

      ③ 根据天昊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天昊资评报字
【2021】第 0107 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12 月 22 日,石
大富华新材料持有的惟普控股股东权益价值的资产评估结果为 5,073.52 万元。

      ④ 石大富华新材料拟以定向减资方式退出惟普控股,惟普控股将以其所持
富华达远 100%股权作价 5,072.42 万元向石大富华新材料支付减资对价,同时惟
普控股向石大富华新材料支付 1.10 万元现金作为减资对价。

      ⑤ 本次定向减资完成后,石大富华新材料不再持有惟普控股的股权;石大
富华新材料将持有富华达远 100%股权。

      2022 年 2 月 27 日,惟普控股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石大富华将其持有的惟
普控股 14.4634%股权(对应 5,000 万元注册资本)以减资方式退出,惟普控股注
册资本由 34,570 万元减少至 29,570 万元。惟普控股已就本次减少注册资本事项
于《齐鲁晚报》刊登《减资公告》。

      根据发行人发布的上述《关于参股公司参与定向减资的公告》,本次减资价
格系按照其持有的惟普控股股东权益价值的资产评估结果定价,具有公允性。

      2022 年 3 月 4 日,东营市垦利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准本次变更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惟普控股股权;惟普控股的出
资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东营博发               13,295.00                44.96

  2           东营博盟               9,460.00                 31.99

  3           东营诺信               2,555.00                  8.64

  4           东营博祺               1,300.00                  4.40




                                   7-3-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            东营优信              1,200.00                   4.06

  6            东营百祺               670.00                    2.27

  7            东营海业               480.00                    1.62

  8            东营旭泰               335.00                    1.13

  9            东营百达               275.00                    0.93

             合计                    29,570.00                 100.00


      (4)2022年3月,第一次股权转让和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

      2022 年 3 月 23 日,惟普控股股东会作出决议:(1)同意东营博发将其持
有的惟普控股 8.12%股权(对应 2,400 万元注册资本)无偿转让给东营博盟;同
意东营博发将其持有的惟普控股 1.01%的股权(对应 300 万元注册资本)无偿转
让给东营诺信,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2)同意惟普控股注册资本由 29,570
万元增加至 67,660 万元,其中由东营嘉惟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东营嘉惟”)认缴 16,510 万元,东营合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东营合益”)认缴 16,500 万元,东营创壹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营创壹”)认缴 2,040 万元,东营百祺认缴 1,495
万元,东营优信认缴 1,045 万元,东营博祺认缴 280 万元,东营海业认缴 80 万
元,东营旭泰认缴 65 万元,东营诺信认缴 45 万元,东营百达认缴 30 万元。

      同日,东营博发分别与东营博盟、东营诺信签署《山东惟普控股有限公司股
权转让协议》,就前述股权转让事宜作出约定。

      根据惟普控股的说明,本次股权转让中转让的注册资本均为未实缴部分,故
股东之间约定转让价格为 0 元;鉴于本次变更时惟普控股的规划项目均未实际投
产,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价格为 1 元/元注册资本,具有公允性。本次变更时,
发行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惟普控股股权,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情形。

      2022 年 3 月 25 日,东营市垦利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准本次变更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惟普控股的出资结构如下:

                                   7-3-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东营嘉惟                      16,510.00               24.40

  2                  东营合益                      16,500.00               24.39

  3                  东营博盟                      11,860.00               17.53

  4                  东营博发                      10,595.00               15.66

  5                  东营诺信                      2,900.00                 4.29

  6                  东营优信                      2,245.00                 3.32

  7                  东营百祺                      2,165.00                 3.20

  8                  东营创壹                      2,040.00                 3.02

  9                  东营博祺                      1,580.00                 2.34

  10                 东营海业                       560.00                  0.83

  11                 东营旭泰                       400.00                  0.60

  12                 东营百达                       305.00                  0.45

                   合计                            67,660.00               100.00


       (5)2022年9月,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

       2022 年 9 月 20 日,惟普控股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惟普控股注册资本由
67,660 万元增加至 117,760 万元,新增的 50,100 万元注册资本由东营嘉惟认缴
35,000 万元,东营创壹认缴 10,000 万元,东营合益认缴 5,000 万元,东营海业认
缴 50 万元,东营旭泰认缴 50 万元。

       根据惟普控股的说明,鉴于本次变更时惟普控股的规划项目均未实际投产,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价格为 1 元/元注册资本,具有公允性。本次变更时,发行
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惟普控股股权,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情形。

       2022 年 9 月 22 日,广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准本次变更事宜。


                                     7-3-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次变更后,惟普控股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东营嘉惟                     51,510.00               43.74

  2                 东营合益                     21,500.00               18.26

  3                 东营创壹                     12,040.00               10.22

  4                 东营博盟                     11,860.00               10.07

  5                 东营博发                     10,595.00                9.00

  6                 东营诺信                     2,900.00                 2.46

  7                 东营优信                     2,245.00                 1.91

  8                 东营百祺                     2,165.00                 1.84

  9                 东营博祺                     1,580.00                 1.34

 10                 东营海业                      610.00                  0.52

 11                 东营旭泰                      450.00                  0.38

 12                 东营百达                      305.00                  0.26

                  合计                          117,760.00              100.00


      (6)2022年10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22 年 10 月 16 日,惟普控股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东营诺信将其持有的
惟普控股 20 万元股权转让给东营创壹,同意东营优信将其持有的惟普控股 60
万元股权转让给东营创壹,同意东营百祺将其持有的惟普控股 50 万元股权转让
给东营创壹,同意东营博祺将其持有的惟普控股 10 万元股权转让给东营创壹,
同意东营海业将其持有的惟普控股 20 万元股权转让给东营创壹,同意东营旭泰
将其持有的惟普控股 10 万元股权转让给东营创壹,同意东营百达将其持有的惟
普控股 30 万元股权转让给东营创壹,同意东营博发将其持有的惟普控股 2,250
万元股权转让给东营嘉惟,同意东营博盟将其持有的惟普控股 2,250 万元股权转
让给东营合益,具体情况如下:

                                   7-3-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转让出资额对
                                         转让出资额                            转让价款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应已实缴金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1          东营诺信         东营创壹        20.00               2.00             2.00


 2          东营优信         东营创壹        60.00               6.00             6.00


 3          东营百祺         东营创壹        50.00               5.00             5.00


 4          东营博祺         东营创壹        10.00               1.00             1.00


 5          东营海业         东营创壹        20.00               2.00             2.00

 6          东营旭泰         东营创壹        10.00               1.00             1.00


 7          东营百达         东营创壹        30.00               3.00             3.00

 8          东营博发         东营嘉惟      2,250.00             225.00           225.00


 9          东营博盟         东营合益      2,250.00             225.00           225.00


                  合计                     4,700.00             470.00           470.00


       根据惟普控股的说明,鉴于本次变更时惟普控股的规划项目均未实际投产,
本次股权转让系按照实缴出资定价,具有公允性。本次变更时,发行人未直接或
间接持有惟普控股股权,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2022 年 10 月 25 日,广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准本次变更事宜。

       本次变更后,惟普控股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东营嘉惟                53,760.00                    45.65

       2                 东营合益                23,750.00                    20.17

       3                 东营创壹                12,240.00                    10.39

       4                 东营博盟                9,610.00                      8.16



                                        7-3-4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             东营博发               8,345.00           7.09

       6             东营诺信               2,880.00           2.45

       7             东营优信               2,185.00           1.86

       8             东营百祺               2,115.00           1.80

       9             东营博祺               1,570.00           1.33

   10                东营海业               590.00             0.50

   11                东营旭泰               440.00             0.37

   12                东营百达               275.00             0.23

              合计                         117,760.00         100.00


    3. 惟普控股控制权变更、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入股惟普控股、石大富华新材
料减资惟普控股的原因及主要考虑

    (1)惟普控股控制权变更、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入股惟普控股的原因及主要
考虑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惟普控股于 2020 年 3 月设立时,系发行人参股公司石
大富华新材料的全资子公司。2021 年 8 月,为贯彻执行校企改革相关要求,富
华新材料的股东石大控股(当时系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控制的公司)以减资方
式退出石大富华新材料。

    根据发行人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披露的《石大胜华关于参股子公司与关联方
共同投资的公告》,鉴于当时惟普控股相关业务的体量相对较小,尚处于业务发
展初期,未来的发展仍存在不确定性。经与石大富华新材料其他股东充分沟通,
惟普控股计划在业务发展初期引入投资人。结合惟普控股未来资金需求,发行人
关联方控制的持股平台拟以现金方式向惟普控股增资。

    (2)石大富华新材料减资惟普控股的原因及主要考虑

    根据发行人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参股公司参与定向减资的公
告》,惟普控股当时主要经营场所位于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与发行人紧


                                  7-3-4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邻。鉴于惟普控股股东包括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为了进一步减少和规
范发行人未来可能与惟普控股发生的关联交易等,保护发行人全体股东利益,通
过减少石大富华新材料对惟普控股出资的方式,将惟普控股当时在建的 2 万吨/
年甲醇钠装置和 2 千吨/年氟苯装置的相关资产负债转至石大富华新材料。

    4. 上述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1月,惟普控股增加注册资本

    2021年11月2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参股子公
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相关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
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年11月3日,发行人披露《关于参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告》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2021年11月18日,发行人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参股子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

    2021年11月19日,发行人披露《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相
关公告。

    (2)2022年3月,惟普控股减少注册资本

    2021 年 12 月 27 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参
股公司参与定向减资的议案》,相关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
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发行人披露《关于参股公司参与定向减资的公告》《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2022 年 1 月 12 日,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参
股公司参与定向减资的议案》,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

    2022 年 1 月 13 日,发行人披露《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
相关公告。



                                  7-3-4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惟普控股股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惟普控股的上述股权变动情况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程序。

    (二)惟普控股人员、技术、资产等是否全部或部分来源于公司,结合与
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情况,说明是否构成竞争,是否存在向公司管理层及员工
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1. 惟普控股人员、技术、资产等是否全部或部分来源于公司

    (1)惟普控股人员来源情况

    根据惟普控股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惟普控股员工情况
如下:

          类别                       人数                       占比
     曾任职于发行人                   60                       16.53%
      其他外部招聘                    303                      83.47%
          合计                        363                     100.00%

    根据发行人及惟普控股的说明,上述曾任职于发行人的员工至惟普控股任职
均系该等员工的自主选择,该等员工遵守《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离
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与惟普控股之间就上述事宜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2)惟普控股技术来源情况

    根据惟普控股的说明,惟普控股当前生产产品为:碳酸亚乙烯酯、氟代碳酸
乙烯酯、双氟磺酰亚胺锂,上述产品技术主要来源为自研及外部引进,不存在来
源于发行人的情形。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未进行前述产品项目的研发立项
或技术购买,亦不存在生产上述产品的情形。

    根据惟普控股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
查信息查询网站(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chinesepatent/index)进行
查询,截至专利查询日(2023年5月9日),惟普控股及其子公司的已授权及已公
示受理的专利情况如下:



                                     7-3-4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号/申请号    专利申请人                专利状态
号                                                               类型

                                              山东惟普新能       实用    专利权维
1     碳酸亚乙烯酯生产装置    2022202213498
                                              源有限公司         新型      持

                                              山东惟普新能       实用    专利权维
2         油水分离装置        202220374977X
                                              源有限公司         新型      持

     一种双氯磺酰亚胺的生产                   山东惟普新能       实用    专利权维
3                             2022203739602
             装置                             源有限公司         新型      持

     一种可连续合成氟代碳酸                   山东惟普新能       发明    一通出案
4                             2022102730446
       乙烯酯的装置和方法                     源有限公司         专利    待答复

     一种双氟磺酰亚胺锂的制                   山东惟普新能       发明    一通出案
5                             2022103490882
             备方法                           源有限公司         专利    待答复

     一种用于连续制备碳酸亚
                                              山东惟普新能       发明    一通出案
6    乙烯酯的管式反应器和系   2022103954270
                                              源有限公司         专利    待答复
             统装置

                                              山东惟普新能
     一种氯代碳酸乙烯酯的回                                      发明    等待实审
7                             2022116230915   源有限公司、惟
           收提纯方法                                            专利      提案
                                                  普控股

                                              山东惟普新能
     一种含水双氟磺酰亚胺锂                                      发明    等待实审
8                             2022116263393   源有限公司、惟
           的除水方法                                            专利      提案
                                                  普控股

                                              山东惟普新能
     一种即时分离的碳酸亚乙                                      发明    等待实审
9                             2022116231778   源有限公司、惟
         烯酯合成方法                                            专利      提案
                                                  普控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上述专利所涉产品及技
术的专利,也未对上述专利所涉产品及技术进行研发立项,惟普控股不存在技术
全部或部分来源于发行人的情形。

     (3)惟普控股资产来源情况

     发行人注册地为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198号,其主要子公司生产经营
地分别为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山东省济宁市、福建省泉州市、四川省眉山市、
四川省乐山市(筹)、湖北省武汉市;惟普控股注册地为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广
饶街道迎宾路335号恒丰大厦A座13-03C,惟普控股及其主要子公司生产经营地

                                   7-3-4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分别为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双方主要生产经营地位置
相隔较远。

    根据惟普控股提供的资产清单、惟普控股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与惟普控
股之间资产相互独立,惟普控股的主要资产不存在资产全部或部分来源于发行人
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除部分曾任职于发行人的员工自主离职后前往惟普控
股任职外,惟普控股的人员、技术、资产不存在全部或部分来源于发行人的情形。

    2. 结合与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情况,说明是否构成竞争,是否存在向公司
管理层及员工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1)惟普控股与胜华新材主要产品及其应用领域

    根据惟普控股的说明,惟普控股目前主要生产产品及规划产品及其应用领域
情况如下表所示:

 产品类别           主要产品                           主要应用领域


             氟代碳酸乙烯酯(FEC)         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医药和农药中间体


              碳酸亚乙烯酯(VC)           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制备聚碳酸乙烯酯
 添加剂

                                         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聚合反应催化剂及工业
             双氟磺酰亚胺锂(LiFSI)
                                                         抗静电剂


                                         医药、化工、纺织、造纸、汽车和日用化工等
               1,4-丁二醇(BDO)
                                                           领域
乙炔产业链
  (规划产      γ-丁内酯(GBL)                下游原料,抽提剂,染色助剂等
    品)
                                         锂电池正极浆料、高分子材料、绝缘材料、石
             N-甲基吡咯烷酮(NMP)
                                                     油石化、电子材料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目前主要产品及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产品及其应
用领域情况如下表所示:

 产品类别              主要产品                           主要应用领域


                                       7-3-4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电解液溶剂、聚碳酸酯、油漆涂料、四
                  碳酸二甲酯(DMC)             甲基氢氧化铵(TMAH)、碳酸甲乙酯原
                                                                料

                  碳酸甲乙酯(EMC)                         电解液溶剂
碳酸酯系列
  产品             碳酸丙烯酯(PC)                 电解液溶剂、碳酸二甲酯原料

                  碳酸二乙酯(DEC)                   电解液溶剂、医药中间体

                                                电解液溶剂、添加剂原料、高吸水树脂
                   碳酸乙烯酯(EC)
                                                              (SAP)

             二氟磷酸锂(LiPO2F2)、四氟硼
             酸锂(LiBF4)、二氟草酸硼酸锂
             (LiDFOB)、硫酸乙烯酯(DTD)、
  添加剂                                                   电解液添加剂
             双草酸硼酸锂(LIBOB)、氟化锂
             (LiF)、氟苯(C6H5F)、1,3-丙烷
                    磺内酯(1,3-PS)

                                                不饱和聚酯树脂(UPR)、聚醚、日化、
  丙二醇                    /
                                                          医药及食品添加剂

六氟磷酸锂
(固态和液                  /                               电解液溶质
  态)

甲基叔丁基                                      汽油调和料、基础化工原料、医药中间
                            /
    醚                                                        体溶剂

  液化气                    /                         碳四深加工、民用燃烧等

  电解液                    /                               锂离子电池

                                                芯片、显示面板、太阳能电池、LED 等
湿电子化学   高纯双氧水、氨水、氟化铵、光
                                                电子元器件微细加工的清洗、光刻、显
    品               刻胶辅材等
                                                      影、蚀刻、掺杂等工艺环节

 硅基负极                   /                               锂离子电池


    (2)惟普控股与发行人之间均存在添加剂产品,但双方添加剂业务之间不
构成竞争,亦不存在向公司管理层及员工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如本题回复之“(1)惟普控股与胜华新材主要产品及其应用领域”部分所述,
惟普控股及发行人产品中均存在添加剂产品,但双方添加剂业务之间不构成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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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因如下:

       ① 惟普控股与发行人的添加剂产品的主要功能不同

    电解液添加剂是指为改善电解液的电化学性能和提高阴极沉积质量而加入
电解液中的少量添加物。电解液中通常含多种添加剂,主要根据下游电池厂商的
具体需求配置不同的添加剂,具有定制化的特点。根据惟普控股与发行人的说明,
双方均有电解液添加剂产品,但是具体添加剂品种和作用均有差异,电解液生产
厂商生产电解液时可同时搭配使用惟普控股与发行人的添加剂产品,共同提高电
池性能。

       ② 发行人添加剂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比较低,且主要为发行人自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目前拥有少量添加剂产品。发行人上表所列添加
剂产品自产及贸易销售收入于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分别为3,129.45万
元、4,082.40万元和10,145.53万元,分别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0.70%、0.58%
和1.22%,占比较低。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中的电解液
项目投产后,发行人现有添加剂产品及募投项目涉及的添加剂产品将主要以满足
自用为主。

       ③ 惟普控股与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规划不同

    根据惟普控股的说明,其未来致力于成为行业领先的乙炔下游衍生品材料专
业制造商,其核心业务产品规划包括生产、研发以1,4-丁二醇(BDO)、γ-丁内
酯(GBL)、N-甲基吡咯烷酮(NMP)等为主的乙炔产业链内产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未来拟将公司打造成为全球优秀的“电解液+材
料”综合平台服务商,利用碳酸酯溶剂优势,拓展布局电解液产品项目,配套完
善液态锂盐、添加剂项目;延伸发展锂电材料项目,布局硅基负极等项目。

       ④ 惟普控股与发行人独立开展业务

    发行人与惟普控股各自独立开展业务,拥有独立的业务系统,与惟普控股之
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向发行人管理层及员工进行利益输送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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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惟普控股与发行人之间均存在添加剂产品,但双方添
加剂业务之间不构成竞争,亦不存在向发行人管理层及员工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徐春明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共同投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是否影响任职独立性

    1.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六条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
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七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
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
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3〕
9号)规定:“(三)强化独立董事任职管理。独立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
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个人品德,符合独立性要求,与上市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亲属、持股、任职、重大业务往来等利害关系(以下
简称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
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二)具有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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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
由下列人士担任:(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
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 独立董事徐春明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共同投资未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其任职独立性

    根据徐春明先生提供的简历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化学工
程与环境学院查询,徐春明先生现任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化学工程与环境学院
教师。

    2021年11月,徐春明通过认缴东营博祺10万元出资额(对应0.6369%财产份
额)及东营博发10万元出资额(对应0.1198%财产份额)的方式间接持有惟普控
股合计0.017%股权,其认缴出资金额及所间接持有的惟普控控股股权比例较低。
根据徐春明出具的声明承诺函,其通过上述合伙企业间接投资惟普控股系因看好
惟普控股未来发展。

    根据徐春明出具的声明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徐春明与公司管理层共同
间接投资惟普控股的情形不属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七条及《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徐春明与公司管理层共同间接
投资惟普控股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亦不影响其作
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独立性。



                                 7-3-4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结合上述事项,说明相关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情形。

    如前所述,上述相关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情形,具体如下:

    1. 惟普控股历次股权变动具有合理性,定价公允,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

    2. 除部分曾任职于发行人的员工自主离职后前往惟普控股任职外,惟普控
股的技术、资产不存在全部或部分来源于发行人的情形;

    3. 发行人与惟普控股各自独立运营,双方均存在添加剂产品,但双方添加
剂业务之间不构成竞争,亦不存在向发行人管理层及员工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4. 独立董事徐春明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共同投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亦不影响其任职独立性。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相关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 惟普控股历次股权变动具有合理性,历次定价公允,且上市公司已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

       (二) 除部分曾任职于发行人的员工自主离职后前往惟普控股任职外,惟
普控股的技术、资产不存在全部或部分来源于发行人的情形。

       (三) 发行人与惟普控股各自独立运营,双方均存在添加剂产品,但双方
添加剂业务之间不构成竞争,亦不存在向公司管理层及员工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 独立董事徐春明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共同投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亦不影响其任职独立性。

       (五) 上述相关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情形。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8.1:关于关联交易


                                   7-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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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与控股子公司胜华国宏、泉州公司的少数股东存在
大额关联采购,与控股子公司胜华新材料、胜华新能源的少数股东存在大额关
联销售。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关联采购、关联销售的交易内容及占比情况,说明公
司生产经营是否对关联方存在依赖,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将新增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第6号》第2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程序】

    就题述事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核查工作: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等相关资料;

    2.查阅发行人与控股子公司胜华国宏、泉州公司、胜华新材料及胜华新能源
的少数股东之间关联交易涉及的合同、财务凭证等资料;

    3.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采购明细表、销售明细表,对相关关联交易的公允
性进行对比分析;

    4.核查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审议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会议文件,以
及发行人就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资料;

    5.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
定;

    6.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前十二
个月及报告期内减少的关联方基本情况;

    7.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本次募投项目所涉主要产品及
应用情况;

                                   7-3-5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核查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

    【核查内容】

    (一)结合关联采购、关联销售的交易内容及占比情况,说明公司生产经
营是否对关联方存在依赖,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将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1. 结合关联采购、关联销售的交易内容及占比情况,说明公司生产经营是
否对关联方存在依赖

    (1)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子公司胜华国宏少数股东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兖矿国宏”)、泉州公司的少数股东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泉州石化”)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采购,具体交易内容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主要交易
关联方
             内容
                         金额          占同类交易比例     金额         占同类交易比例

                甲醇   7,564.41               17.44%    4,885.00           16.14%

           二氧化碳     622.31                18.28%     730.49            17.36%
兖矿国
  宏
                能耗   7,328.14               12.73%    3,996.51           10.77%

                其他    29.93                   -           -                   -

                甲醇   6,597.39               15.21%        -                   -

泉州石     环氧乙烷    22,449.80              60.17%        -                   -
化及其
关联方          能耗   8,493.87               14.76%        -                   -

                其他   1,013.35                 -        482.16                 -

         合计          54,099.20              7.92%     10,094.16           2.09%


   注 1:以上列示的“占同类交易比例”系指关联采购占发行人同期为生产之目的而采购

同类原材料的比例。



                                       7-3-5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 2:以上列示的合计交易金额占比系指关联采购金额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成本的比例。

   注 3:以上列示的“其他”包括管廊费用、检验检测费、污水处理费等,主要系为泉州

公司、胜华国宏项目运营之目的发生的采购,不具备同类交易可比性。

   注 4:上表公司从泉州石化的关联采购金额不含土地租赁。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发行人向兖矿国宏采购甲醇、二氧化碳、能耗用于
胜华国宏 5 万吨/年碳酸二甲酯项目运营;2022 年度,发行人向泉州石化及其关
联方采购甲醇、环氧乙烷、能耗等用于泉州公司 44 万吨/年新能源材料项目(一
期)运营。

    综合考虑原材料供应稳定性、运输成本及用工成本等因素,报告期内,发行
人就近向兖矿国宏、泉州石化及其关联方采购原材料、能耗等,具有必要性及合
理性。

    鉴于泉州公司的碳酸二甲酯装置采用 EO 酯交换法,主要原材料为环氧乙烷;
发行人原有碳酸二甲酯装置以 PO 酯交换法为主,对环氧乙烷采购量较小,因此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泉州石化及其关联方采购环氧乙烷占同类交易比例较高。环氧
乙烷市场供应充足,发行人可供选择的供应商较多,不存在生产经营依赖于泉州
石化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以外,发行人上述关联采购金额占同类交易比例不高,且相关关
联采购内容主要为甲醇、二氧化碳等商品及蒸汽等能耗,相关原材料市场供应充
足,发行人具备较为丰富稳定的供应商储备,不存在生产经营依赖于上述关联方
的情形。

    (2)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子公司胜华新材料的少数股东高化学(上海)国际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化学”)、胜华新能源的少数股东 ENCHEM 及其
关联方存在关联销售,具体交易内容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7-3-5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占同                    占同                  占同
                         金额      类交          金额      类交      金额        类交
                                   易比                    易比                  易比

                                                           9.91
           碳酸酯类    19,075.68   7.60%       23,133.13           12,426.58    8.28%
                                                            %

                                                           0.42
            丙二醇      656.84     0.55%        610.30              420.89      0.59%
                                                            %
高化学

          六氟磷酸锂     1.49      0.01%           -         -       0.99       0.01%


                其他     0.31      0.00%           -         -         -           -

                                                           5.01
           碳酸酯类    16,702.95   6.66%       11,707.12               -           -
                                                            %
ENCH
EM 及                              46.48                   38.52
          六氟磷酸锂   10,793.76               11,120.26               -           -
其关联                              %                       %
  方
                                                           1.34
                其他    238.20     0.98%        196.02                 -           -
                                                            %

                                                           8.05
         合计          47,469.23   8.63%       46,766.83           12,848.46    4.00%
                                                            %


   注 1:以上列示的合计交易金额占比系指关联销售合计金额占发行人同期自产产品销售

收入的比例。

   注 2:2021 年 4 月,ENCHEM 受让王学英持有的胜华新能源 49%股权,由此成为发行

人的关联方。此后,发行人向 ENCHEM 及其控制的主体销售产品构成关联交易。


    高化学系业内知名的精细化工产品贸易商,ENCHEM 是国际知名电解液生
产企业,该等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供需关系。高化学、
ENCHEM 向发行人采购碳酸酯类溶剂及其他锂电材料产品,具有必要性及合理
性。

    如上所示,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发行人向 ENCHEM 及其关联方销售六
氟磷酸锂占比较高,主要原因是 ENCHEM 作为国际知名电解企业,对六氟磷酸
锂原材料的需求量大,与发行人签署的长期协议中约定的采购规模较大。该时期
六氟磷酸锂产品的市场需求旺盛,发行人同类市场客户较多,不存在生产经营依
赖于 ENCHEM 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7-3-5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除上述情形以外,发行人上述关联销售金额占同类交易比例不高,且相关关
联销售内容主要为碳酸酯类溶剂、锂盐等,相关产品市场竞争充分,发行人不存
在生产经营依赖于上述关联方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交易内容所涉原材料及产
品市场竞争充分,且上述关联交易合计金额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成本、销售收入的
比例较低,发行人不存在生产经营依赖于上述关联方的情形。

       2.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将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所涉主要产品及下游客户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产品          主要下游客户

 1        年产 30 万吨电解液项目(东营)        电解液            锂电池厂商

 2        年产 20 万吨电解液项目(武汉)        电解液            锂电池厂商


         22 万吨/年锂电材料生产研发一体化      碳酸酯类   首先满足自用,余量部分销售给
 3
                       项目                      产品           下游电解液厂商


                                               液态六氟   首先满足自用,余量部分销售给
 4           年产 10 万吨液态锂盐项目
                                                 磷酸锂         下游电解液厂商

                                                          首先满足自用,余量部分销售给
 5           年产 1.1 万吨添加剂项目            添加剂
                                                                下游电解液厂商

                                               湿电子化
 6         年产 5 万吨湿电子化学品项目                     半导体、显示面板等行业企业
                                                 学品

 7         年产 3 万吨硅基负极材料项目         硅基负极           锂电池厂商

 8                补充流动资金                      -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ENCHEM 是国际知名电解液生产企业,亦是发行人碳
酸酯溶剂的主要客户之一,报告期内存在向发行人采购碳酸酯类溶剂及其他锂电
材料产品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涉及溶剂、锂盐产品,未来可能与
ENCHEM 就前述产品的销售新增关联交易。此外,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
将新增电解液产品,ENCHEM 亦可能与发行人就采购电解液产品新增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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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关联方发生业务联系
可能性较小,预计不会新增其他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暂无法预计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可能新增的关联
交易收入或利润金额等数据。就该等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行人已出
具《承诺函》,承诺如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新增关联交易的,发行人与相关关联
方将依据届时市场环境、行业发展情况,在定价公允、交易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
行交易,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如需),确
保相关交易不会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独立
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承诺保障发行人的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业务独立及机构独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预计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
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事项核查,并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第 6 号》第 2 条发表核查意见

    1. 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之“五、(一)1.结合关联采购、关联销售的
交易内容及占比情况,说明公司生产经营是否对关联方存在依赖”部分所述,报
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子公司胜华国宏、泉州公司的少数股东的关联采购及与控
股子公司胜华新材料、胜华新能源的少数股东的关联销售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2. 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1)与控股子公司胜华国宏、泉州公司少数股东的关联采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兖矿国宏、泉州石化及其关联方签
署长期框架协议约定相关采购事宜,并通过采购订单执行交易;上述采购价格均
基于市场化定价原则确定,并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与发行人向非关
联方采购同类原材料的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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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① 向兖矿国宏采购的定价原则

    根据发行人与兖矿国宏签署的采购协议约定,发行人向兖矿国宏采购甲醇的
价格参考 ICIS 安迅思公布的相应地区的日平均价确定;采购二氧化碳的价格系
参考卓创资讯发布的“山东兖矿国宏公司”月平均结算价确定;采购蒸汽以“基
准价外加煤炭价格”进行定价,同时参考市场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采购的电、一
次水、循环水、低压氮气及仪表空气均以基准价外加动态调整的方式确定。

    ② 向泉州石化及其关联方采购的定价原则

    根据发行人与泉州石化及其关联方签署的采购协议约定,发行人向泉州石化
的关联方中化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采购环氧乙烷以“卓创资讯公布的月度挂牌均价
-大客户折扣”为原则进行定价,采购甲醇参考安讯思公布的相关地区出罐均价
确定;向泉州石化采购蒸汽系以“基准价格外加蒸汽用煤价格”为原则进行定价。

    ③ 关联采购价格与非关联采购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

    经核查,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发行人向兖矿国宏、泉州石化及其关联方
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价格与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原材料价格的对比情况如下:

                                    2022 年度

                      关联采购平均        从其他供应商      平均单价差    平均单价
关联方     采购内容   单价(元/吨)       采购平均单价    异(元/吨)③   差异比例
                            ①            (元/吨)②         =①-②      ④=③/②


             甲醇        2,380.58              2,233.63      146.95         6.58%
兖矿国
  宏
           二氧化碳       202.07                364.93       -162.86       -44.63%


泉州石     环氧乙烷      6,227.71              6,832.67      -604.96       -8.85%
化及其
关联方       甲醇        2,545.18              2,233.63      311.55        13.95%


                                    2021 年度


                                          从其他供应商      平均单价差    平均单价
                       关联采购平均
关联方     采购内容                       采购平均单价    异(元/吨)③   差异比例
                       单价(元)①
                                          (元/吨)②         =①-②      ④=③/②


                                      7-3-5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甲醇          2,480.32            2,152.70   327.62        15.22%
兖矿国
  宏
           二氧化碳         335.35             473.58     -138.23       -29.19%


   注:泉州公司从泉州石化关联方中化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采购的环氧乙烷系泉州石化生产。


    如上所示,发行人从兖矿国宏、泉州石化采购甲醇的价格与从非关联方采购
的甲醇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但鉴于:A.甲醇作为大宗商品,不同时间及不同区域
的采购价格均存在较大差异;B.上述表格系将关联交易平均单价与其他供应商的
年度平均采购单价进行比较,比较结果存在差异具备合理性。据此,上述平均单
价差异比例处于合理范围,发行人从兖矿国宏、泉州石化采购甲醇的价格和从非
关联方采购的价格之间不存在重大差异。

    发行人从兖矿国宏采购二氧化碳的价格低于从非关联方采购二氧化碳的价
格。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前述价格差异较大的主要原因为:A.发行人从兖矿国宏
采购的二氧化碳系通过管道进行输送,节省了运输成本;B.发行人从兖矿国宏采
购的是工业级二氧化碳,该类产品的市场价格相对较低,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的除
工业级二氧化碳外,还有更高级别的二氧化碳产品。据此,发行人从兖矿国宏采
购二氧化碳的平均价格低于从非关联方采购的二氧化碳平均价格具备合理性,不
属于重大差异。

    发行人从泉州石化采购环氧乙烷的价格较非关联方采购价格差异较小。根据
发行人的说明,相关差异主要为运输成本,其采购的环氧乙烷系通过管道进行输
送,节省了运输成本。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子公司胜华国宏、泉州
公司少数股东之间的关联采购均基于市场化定价原则,关联采购价格与非关联采
购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具备公允性。

    (2)与控股子公司胜华新材料、胜华新能源少数股东的关联销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高化学、ENCHEM 及其关联方签
署长期框架协议约定相关事宜,并通过销售订单执行交易;交易价格均基于市场
化定价原则确定,并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及原材料价格波动进行动态调整,与发行


                                      7-3-5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人向非关联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高化学、ENCHEM 及其关联方销
售的主要产品(即报告期内累计销售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产品)价格情况如下:

                                       2022 年度


                          关联销售平       向其他客户销      平均单价差    平均单价差
  关联方     销售内容     均单价(元/      售平均单价(元    异(元)        异比例
                            吨)①             /吨)②         ③=①-②      ④=③/②


             六氟磷酸锂   224,870.04         258,042.07      -33,172.02      -12.86%


             碳酸二甲酯    7,501.59               6,381.28    1,120.31       17.56%
ENCHEM
及其关联方
             碳酸甲乙酯    15,262.92          14,265.83        997.09         6.99%


             碳酸乙烯酯    9,297.30               7,488.41    1,808.89       24.16%


             碳酸二甲酯    9,480.67               6,381.28    3,099.39       48.57%


             碳酸二乙酯    19,432.94          14,248.99       5,183.95       36.38%
  高化学
             碳酸甲乙酯    17,809.77          14,265.83       3,543.94       24.84%


             碳酸乙烯酯    11,267.99              7,488.41    3,779.58       50.47%


                                       2021 年度


                          关联销售平       向其他客户销      平均单价差    平均单价差
  关联方     销售内容     均单价(元/      售平均单价(元    异(元)        异比例
                            吨)①             /吨)②         ③=①-②      ④=③/②

             六氟磷酸锂   233,269.61         222,450.63       10,818.98       4.86%


             碳酸二乙酯    25,320.73          18,523.48       6,797.25       36.70%
ENCHEM
及其关联方
             碳酸甲乙酯    22,914.36          20,027.46       2,886.90       14.41%


             碳酸乙烯酯    14,286.50          10,331.78       3,954.72       38.28%


  高化学     碳酸二甲酯    10,190.92              9,067.31    1,123.61       12.39%



                                         7-3-5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碳酸二乙酯    19,217.11          18,523.48        693.63         3.74%


           碳酸甲乙酯    19,596.77          20,027.46       -430.69        -2.15%


           碳酸乙烯酯    11,072.85          10,331.78        741.07         7.17%


                                     2020 年度

                        关联销售平       向其他客户销      平均单价差    平均单价差
  关联方    销售内容    均单价(元/      售平均单价(元    异(元)        异比例
                          吨)①             /吨)②         ③=①-②      ④=③/②


           碳酸二甲酯    7,748.53               7,138.78     609.75         8.54%


           碳酸二乙酯    15,531.84          13,851.18       1,680.66       12.13%
  高化学
           碳酸甲乙酯    13,189.14          13,774.62       -585.48        -4.25%


           碳酸乙烯酯    10,301.29              8,359.09    1,942.20       23.23%


    如上所示,发行人关联销售平均单价与非关联销售平均单价之间存在一定差
异,报告期内,平均单价差异比例呈现出波动性趋势。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
关联销售产品单价与非关联销售平均单价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就碳酸酯类溶剂产品而言,A.溶剂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大,不同时间销售产品
价格差异较大;B.高化学、ENCHEM 作为发行人溶剂类产品的主要客户,产品
需求量大,因此向高化学、ENCHEM 销售产品的价格将略低于小规模客户;C.
发行人向高化学、ENCHEM 销售的主要为 S 级、电池级溶剂,该级别的产品价
格相对较高,向非关联方销售的溶剂除 S 级、电池级外,还包括工业级,因此向
高化学、ENCHEM 销售的溶剂均价整体高于非关联方销售价格。

    就六氟磷酸锂等锂盐产品而言,2022 年,发行人向 ENCHEM 销售六氟磷酸
锂价格低于非关联方销售单价,系因发行人与 ENCHEM 于 2021 年签订的长期
采购协议中已约定 2021 年 8 月至 2022 年 12 月期间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基
于诚信原则及合同履行稳定性考虑,尽管 2022 年的六氟磷酸锂市场价格较 2021
年有所上涨,发行人仍以协议约定价格向 ENCHEM 销售而以市场价格向其他非
关联方销售。

                                       7-3-6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子公司胜华新材料、胜
华新能源少数股东之间的关联销售均基于市场化定价原则,关联销售价格与非关
联销售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具备公允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具备公允性。

    3. 关联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基本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因未能及时完整识别关联方,导致 2019-2021 年
度其与高化学之间的交易及 2021 年 4 月后其与 ENCHEM 及其控制的企业亿恩
科新能源科技(张家港保税区)有限公司、ENCHEM POLAND SP.ZO.O 的交易
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就前述情况,发行人已召开董事
会、股东大会进行补充确认,并对该等情况予以披露。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程序情况如下:




                                 7-3-6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董事会                       独立董事意见              股东大会(如需)
                                                                                                                                               是否履行
序号               审议事项
                                                                                   事前认   独立                                               披露程序
                                               届次             召开时间                                   届次            召开时间
                                                                                   可意见   意见


       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度与关联方之
                                           第七届董事会第      2022 年 4 月                                              2022 年 5 月 19
 1     间关联交易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是     是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是
                                            十五次会议            8日                                                            日
       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关于增加 2021 年关联方及调整 2021   第七届董事会第      2022 年 5 月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2022 年 5 月 26
 2                                                                                   是     是                                                    是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额的议案       十七次会议            3日                                     东大会                 日


                                           第七届董事会第      2022 年 10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    2022 年 11 月
 3     关于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是     是                                                    是
                                            二十三次会议        月 18 日                                  东大会                10 日


       关于追加 2022 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第七届董事会第      2022 年 12                          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
 4                                                                                   是     是                                                    是
       预计总额的议案                       二十八次会议        月 30 日                           东大会批准


       关于确认公司 2022 年度与关联方之                                                            本议案将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第七届董事会第      2023 年 4 月
 5     间关联交易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是     是     议,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              是
                                            三十四次会议          28 日
       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2023 年 5 月 19 日




                                                                          7-3-6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关联交易决策及披露程序瑕疵的影响

    就上述关联交易决策及披露程序瑕疵事项,发行人已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进行补充确认,并就该事项予以公告。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之“五、 二)
1. 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及“五、(二)2.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部分所述,相关关联交易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影响发行
人独立经营的情形。此外,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网站进行
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上述程序瑕疵事项被监
管部门处以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瑕疵不属于
重大违法行为,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
人与上述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已履行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

    4.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以及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
力的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对外转让或注销关联方等方式将上述与控股子
公司胜华国宏、泉州公司、胜华新材料、胜华新能源的少数股东的关联交易非关
联化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上述与控股子公司胜华国宏、泉州公司、胜华新材料、胜
华新能源的少数股东的关联交易金额总体占比较低且定价公允,不存在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亦不存在生产经营依赖关联方的情形,相关关联交易不会对发行人
的独立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 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将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之“五、(一)2.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将新增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部分所述,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违反发行人、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的情形。

    【核查意见】



                                   7-3-6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子公司胜华国宏、泉州公司、胜华新材料及
胜华新能源少数股东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交易价格具备公
允性,发行人不存在生产经营依赖于前述关联交易的情形。

    (二)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瑕疵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在报
告期内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已履行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对外转让或注销关联方等方式将上述与
控股子公司胜华国宏、泉州公司、胜华新材料、胜华新能源的少数股东的关联交
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发行人上述与控股子公司胜华国宏、泉州公司、胜华新材料、
胜华新能源的少数股东的关联交易金额总体占比较低且定价公允,不存在显失公
平的关联交易,亦不存在生产经营依赖关联方的情形,相关关联交易不会对发行
人的独立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对发
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违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的情形。




    六、《审核问询函》问题8.2:关于同业竞争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经控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较多,主营业
务主要涉及:开发建设、公用事业、园区运营、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建筑
材料、文化旅游、仓储物流、金融投资等。根据上述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经控
集团出具的说明,上述企业中不存在化工生产企业,其生产的主要产品与公司
现有产品及募投项目涉及产品存在差异,不具有竞争关系或替代关系,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业务开展情况,
说明认定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具体依据。



                                 7-3-6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1条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程序】

    就题述事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核查工作:

    1. 查阅经控集团出具的关于控制的企业清单及其主营业务情况的说明文件;

    2.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就相关企业的经营范围等
基本情况进行查询;

    3. 查阅经控集团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4. 查阅发行人控制权变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5. 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审批备案文件;

    6. 查阅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
关措施有效性的意见;

    7.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

    【核查内容】

    (一)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经控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业务开展情况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以碳酸酯系列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溶剂产品为核心,同时
辅以甲基叔丁基醚等传统化工业务产品。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
及的产品主要包括电解液、碳酸酯系列溶剂、电解液添加剂、湿电子化学品和硅
基负极材料。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公司主营
业务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石大控股,经控集团
持有石大控股 100%股权,系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

    根据经控集团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
查查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经控集团控制的一级子企

                                7-3-6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业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项目投资建设、以自有资
                    产对外投资(以上范围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
                    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       城市基础设施
                    务);从事海洋技术研发,市政工程,公用设施建     建设及配套项
 1      融发集团    设,土地整理、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批     目投资建设、以
                    发、零售:建筑材料,物业管理;公交客运;道路     自有资产对外
                    客运经营;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         投资
                    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自有资金投资;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企业管理信息咨询;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
       青岛经济技
                    询(非证券类业务);股权投资管理;(以上范围
       术开发区金                                                    以自有资金投
 2                  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均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
       融投资集团                                                    资;投资管理
                    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经营其他无需行
         有限公司
                    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批发、零售:煤炭、润滑油、
                    化工产品及原料、矿产品(以上范围均不含危险化
                    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木材、机电设备、金
       青岛经济技   属制品、燃料油(仅限重油、渣油)、钢材、建筑
                                                                 持股公司,非经
       术开发区国   材料、玻璃制品;机械设备租赁;招投标代理及咨
 3                                                               营主体,未实际
       际贸易集团   询服务;废旧物资回收;仓储服务(以上范围均不
                                                                   开展业务
         有限公司   含冷库、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普通货运;经营其他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
                    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
                    外);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
                    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
                    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
                    润滑油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生物质成型燃料销
                    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成品油仓储(不
 4      石大控股                                                       煤炭贸易
                    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销售;工
                    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设计服务;信息技
                    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
                    护服务;科技中介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3-6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招商项目策划及咨询;以自有资金投资;商务信息
                       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以上范
         青岛经济技    围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均不得从事吸收存款、
         术开发区招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人力资源信息 自有资金投资、
 5
         商集团有限    咨询(不含劳务派遣及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物业 商务信息咨询
           公司        管理;经营其他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
                       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园区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
                       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咨询;
                       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
         青岛经济技    物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普通
         术开发区园    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
 6       区运营管理    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园区运营管理
         集团有限公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司        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
                       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根据经控集团出具的《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
业清单及其主营业务情况》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企查查及相关公司官网等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间接控股股东经控集团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
主要涉及开发建设、公用事业、园区运营、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
文化旅游、仓储物流、金融投资等,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中不
包含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务,但存在部分从事化工原料贸易业务的企业,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主营业务                 目前主要产品

                                                         农产品、冷链产品、矿产品、
         青岛开投国际贸易有
 1                                    货物进出口         石油焦、橡胶、平行车、油品
               限公司
                                                         等

         青岛开投国际物流有
 2                                    货物进出口          冷冻水产品、石油焦、橡胶
               限公司


         青岛丝路农产供应链
 3                                    货物进出口         农产品、冷链产品、石油焦等
             管理有限公司



                                        7-3-6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名称                  主营业务                  目前主要产品


         山东中石大胜华油品
 4                                    蜡油贸易                      蜡油
             销售有限公司


                              石油制品及化工产品销售;
         青岛开投卫戈斯供应   化工产品供应链管理服务;   汽油、柴油、石油混合二甲苯、
 5
           链管理有限公司     国际货物运输及国内贸易代               烧碱
                                        理


                                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服
         青岛开投资产管理有                              橡胶、钢筋、煤炭、食品包装
 6                            务、房产租赁、大宗商品贸
               限公司                                              礼盒
                                          易


         青岛华欧集团股份有   工业园区土地租赁及资产管   汽油、柴油、石油混合二甲苯、
 7
               限公司             理、化工产品销售                   烧碱


       (二)认定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具体依据

       根据发行人与经控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业务开展情况,认定发行人与间接
控股股东经控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依据
主要如下:

       1. 如本题回复之“(一)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经控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的
业务开展情况”部分所述,经控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不存在化工生产企业,企
业定位、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与发行人现有主营产品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产
品存在差异,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替代性及竞争性。

       2. 经控集团控制的部分企业虽从事化工产品贸易业务,但其主要贸易产品
为汽油、柴油、石油焦、蜡油等大宗初级石化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贸易业
务主要围绕自身产品及相关原料开展,主要贸易产品包括 MTBE、甲醇、低压液
化气、丙烯等,与前述企业开展贸易业务的主要产品存在差异。

       3. 报告期内,发行人贸易业务个别产品与经控集团控制的部分企业开展的
贸易业务涉及重合产品,该等重合产品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且大宗商品贸
易市场参与者众多,交易量巨大,价格透明,不构成实质同业竞争。

       4. 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以生产并销售自产产品为主,贸易业务的毛利占


                                       7-3-6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的比例较低,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实质性影响。

    5. 经控集团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承诺人及承诺人
控制的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独资经营、通过
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胜华新材
及其子公司相同、相近或类似的业务或项目,未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胜华新
材及其子公司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2、对于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控制的
其他企业,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
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等企业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
同业竞争的业务。3、承诺人保证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前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其控
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
至承诺人作为胜华新材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6. 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出具《关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
争有关措施有效性的意见》:“胜华新材的控股股东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
间接控股股东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
生产的主要产品与公司现有产品及募投项目涉及产品存在差异,不具有竞争关系
或替代关系,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同时,为避免与
公司发生同业竞争,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已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间接控股
股东经控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三)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事项核查,并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第 6 号》第 1 条发表明确意见

    1. 如前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间接控股股东经
控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发行人间接控股股
东已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反承诺或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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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如前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经控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的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与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产品存在差异,相关
产品之间不具有竞争关系或替代关系。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发行
人与间接控股股东经控集团之间的同业竞争。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间接
控股股东经控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发行人
间接控股股东已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反承诺或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发行人与间接控股股
东经控集团之间的同业竞争,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1
条的规定。




    七、《审核问询函》问题8.3:关于控制权变更

    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开资料,1)2023年1月,融发集团、开投集团将其所持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石大控股,同时融发集团、开投集团、石大控股与郭
天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郭天明与石大控股拟在需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
出决议的事项保持一致行动。2)公司豁免融发集团、开投集团前期关于不谋求
公司控制权等承诺,公司豁免经控集团、石大控股关于放弃公司8.31%股份所对
应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承诺。3)上述事项生效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
为石大控股,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青岛西海岸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背景及过程,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
息披露情况,石大控股、青岛西海岸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公司在战略布局、
业务发展、人员配置等方面的具体计划,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是否将对生产经
营、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影响;(2)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是否将对公司控制权产生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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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题述事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核查工作:

    1. 核查发行人关于控制权变更事项的相关会议文件及公告文件;

    2. 核查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及说明文件;

    3. 查阅《胜华新材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4. 查阅《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5.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

    【核查内容】

    (一)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背景及过程,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石大控股、青岛西海岸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公司在战略布局、业务发展、人
员配置等方面的具体计划,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是否将对生产经营、本次募投
项目实施造成影响

    1. 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背景及过程,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背景

    根据发行人于 2023 年 1 月 4 日发布的《关于豁免公司股东部分自愿性承诺
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公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本次控制权变更
的主要背景如下:

    本次控制权变更前,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控股”)持
有发行人 8.31%股份,融发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96710815C,下
同)持有发行人 7.50%股份,青岛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
投集团”)持有发行人 7.50%股份,前述三名股东均系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控集团”)控制的企业,合计持有发行人 23.31%
股份。鉴于石大控股此前已承诺放弃所持发行人 8.31%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经控集团合计持有发行人 15%股份的表决权。

    鉴于近年来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蓬勃发展带动了动力储能锂离子电池及其上


                                  7-3-7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游原材料市场的快速增长,发行人已规划多个投资建设项目以抢占行业快速发展
的机遇。为降低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财务成本及财务风险,为发行人业务长期
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动力,发行人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股权融资,用于
投资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按照募集资金总额 45 亿元且发行股数不超过非
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的 30%的发行数量上限测算,经控集团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比例将下降至 17.93%。

    在石大控股最近一次出具放弃表决权承诺时点,发行人当时的第一大股东
(单独计算)北京哲厚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哲厚”)持有
发行人 8.42%的股份;而后续北京哲厚通过二级市场对发行人进行了增持,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北京哲厚对发行人的持股比例已上升至 13.42%。

    发行人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 2022 年 8
月 2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审议发行人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事
项的相关议案过程中,存在发行人董事、股东投反对票的情形。

    据此,经控集团与发行人股东北京哲厚、发行人股东及董事长郭天明先生进
行了充分的协商交流。为保证经控集团的股东权益,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
司经营决策效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石大控股、开投集团、融发集团和郭
天明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郭天明先生与石大控股拟在需由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保持一致行动;如果双方最终意见不一致,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以及不违反该协议的前提下,郭天明先生将以石大
控股的意见为准。发行人股东北京哲厚对前述《一致行动协议》的内容予以认可,
并将继续承诺不会谋求公司实际控制权。

    (2)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过程,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① 2023 年 1 月 3 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股东部分自愿性承诺暨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议案》,同意豁免发行人股东融发集团、开投集团、石大控
股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经控集团曾就持有发行人股份相关事项出具的关于不
增持发行人股份、不谋求发行人控制权等部分自愿性承诺(以下简称“本次申请
豁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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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次申请豁免承诺完成后,石大控股所持发行人 8.31%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
表决权得以恢复。同时,融发集团、开投集团已与石大控股签署《表决权委托书》,
融发集团、开投集团拟将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石大控股;郭天明已与
石大控股、开投集团、融发集团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郭天明与石大控股
拟在需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保持一致行动;如果双方最终意见不
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以及不违反该协议的前提下,郭
天明将以石大控股的意见为准。前述《一致行动协议》和《表决权委托书》将于
发行人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申请豁免承诺的相关议案之日
起生效。

    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石大控股、开投集团和融发集团在协议有效期
内向公司提名 4 名董事(不包括郭天明)。根据北京哲厚出具的承诺,其不会谋
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石大控股、开投集团、融发集团依法履行《一致行动协
议》以及在石大控股、开投集团、融发集团提名四名董事(基于目前的董事会人
数构成,前述四名董事中不包括郭天明先生)的前提下,其将充分尊重和支持石
大控股、开投集团、融发集团提名选举或更换董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支持石大
控股、开投集团、融发集团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支持履行《一致行动协议》。在
前述前提下,北京哲厚承诺提名不多于二名董事,并合理分配表决权,确保石大
控股、开投集团、融发集团提名的董事担任公司董事。

    上述事项已在发行人于 2023 年 1 月 4 日发布的《关于豁免公司股东部分自
愿性承诺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公告》中披露。

    ② 2023 年 1 月 19 日,发行人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豁免公司股东部分自愿性承诺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议案》。据
此,前述《一致行动协议》和《表决权委托书》已生效,石大控股及其一致行动
人合计可实际支配发行人 24.28%股份的表决权,能够对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

    ③ 2023 年 2 月 7 日,发行人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更的公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变更为石大控股、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青岛西海岸
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西海岸国资局”)。


                                  7-3-7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④ 2023 年 2 月 6 日,发行人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补选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石大控股提名的于相金先生和姜伟波先生
担任发行人第七届非独立董事,自该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任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就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
息披露程序。

    2. 石大控股、青岛西海岸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公司在战略布局、业务发
展、人员配置等方面的具体计划

    (1)西海岸国资局

    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出具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区国有资本经营
体制的通知》(青西新管办发〔2021〕19 号)之附件《青岛西海岸新区国资局
授权清单(2021 年版)》:“由控股集团论证决定控股集团下属持股、全资及
控股企业编制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

    (2)经控集团、石大控股

    2023 年 4 月 3 日,经控集团、石大控股分别出具《关于对胜华新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布局、业务发展、人员配置等方面的具体计划说明》,具体内
容如下:

    “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多年来在碳酸酯行业持续深耕,并逐渐聚焦
新能源、新材料业务。近年来,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蓬勃发展带动了动力储能锂离
子电池及其上游原材料市场的快速增长,为了巩固行业内的优势地位,抓住行业
快速发展的机遇,胜华新材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电解液
项目、配套溶剂、自用液态锂盐及添加剂项目、硅基负极材料项目及布局湿电子
化学品项目等,以期以现有产品链和技术优势为基础,开展现有产业链的补链、
延链、强链,向下拓展的同时并实现重要原料自给自足,进一步构建公司产品的
护城河。

    本公司及提名的董事支持胜华新材现有战略布局、业务发展计划及本次发行
的相关事项,并将切实保障胜华新材的独立性和市场化运作以及现有管理团队的
稳定,尊重管理层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积极支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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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司开展并购、投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市场化运作活动。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对胜华新材现有战略布局、业务发展及
人员配置方面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3. 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是否将对生产经营、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影响

    (1)本次控制权变更未导致发行人主要经营管理团队发生变化,且控股股
东已承诺将维护发行人现有管理团队稳定

    本次控制权变更后,周林林、侯家祥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发行人控股股东石
大控股提名的于相金和姜伟波担任董事;于相金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发行人控股
股东石大控股提名的刘峻岭担任监事。除上述人员变化之外,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经营管理团队未发生变化。

    石大控股、开投集团、融发集团已出具承诺:“基于郭天明先生及现有管理
团队一直以来专业、勤勉、尽责的履职表现以及为公司合规经营、高质量发展作
出的贡献,为保障公司稳健发展,除非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确保我方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提名郭天明先生
继续担任公司第八届、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事项上投赞成票;我方将合理分配表
决权,确保郭天明先生担任公司第八届、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确保我方提名的董
事在选举郭天明先生继续担任公司第八届、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的事项上投赞成
票;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通过且符合公司管理团队发展规划的前
提下,支持现有管理团队的稳定。”

    因此,本次控制权变更未导致发行人主要经营管理团队发生变化,且变更后
的控股股东已承诺将维护发行人现有管理团队稳定。

    (2)本次控制权变更后的控股股东支持发行人现有战略布局及业务发展

    2023 年 4 月 3 日,石大控股及经控集团分别出具《关于对胜华新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布局、业务发展、人员配置等方面的具体计划说明》:“本公
司及提名的董事支持胜华新材现有战略布局、业务发展计划及本次发行的相关事
项,并将切实保障胜华新材的独立性和市场化运作以及现有管理团队的稳定,尊
重管理层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积极支持公司开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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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购、投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市场化运作活动。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公
司不存在对胜华新材现有战略布局、业务发展及人员配置方面作出重大调整的计
划。”

       (3)本次控制权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同意本次发行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经控集团已于 2023 年 2 月 8 日出具《关于胜华新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确认函》:“本单位同意胜华新
材本次发行的整体方案,对胜华新材本次发行的具体事宜不存在异议。”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西海岸国资局已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出具说明:“本单位
知悉胜华新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在本单位成为胜华新材实际控制人前,
胜华新材决策本次非公开发行所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程序已履行完成,本单位
对胜华新材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无异议。”

       因此,发行人变更后的间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确认其对本次发行不存
在异议,本次控制权变更不会对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影响。

       (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是否将对公司控制权产生
影响

       根据《胜华新材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募集说
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总股本为 202,680,000 股,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即不超过 60,804,000 股。按照本次发行数量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主要股
本结构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截至 2023 年 3 月     本次发行后(按照本次发行股
                                   31 日)                 份数量上限 60,804,000 股)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北京哲厚         27,202,569            13.42%      27,202,569       10.32%

 2         石大控股         16,851,146            8.31%       16,851,146       6.40%

 3         开投集团         15,201,000            7.50%       15,201,000       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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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         融发集团      15,201,000            7.50%   15,201,000       5.77%

 5          栗建伟       5,388,051             2.66%   5,388,051        2.04%

        东营齐源石油化
 6                       4,108,064             2.03%   4,108,064        1.56%
          工有限公司

        北京托普瑞思能
 7                       3,261,437             1.61%   3,261,437        1.24%
        源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昕惟商贸有
 8                       2,680,623             1.32%   2,680,623        1.02%
            限公司

        北京铭哲恒达科
 9                       2,634,891             1.30%   2,634,891        1.00%
          技有限公司

10         惟普控股      1,999,922             0.99%   1,999,922        0.76%

11          郭天明         804,542             0.40%    804,542         0.31%


     按照本次发行数量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石大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融
发集团、开投集团、郭天明、惟普控股)合计控制股权比例为 19.00%,北京哲
厚持有股权比例为 10.32%,北京哲厚已承诺不会谋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根据《胜华新材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募集说
明书(申报稿)》,为保证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以及主要
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中单一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累计认购股份
数量不得超过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3%。

     因此,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仍为西海岸国资局,本次发行不会导
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就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程
序。

     (二)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
造成影响。

                                      7-3-7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7-3-7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相关法律事项的更新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核查程序】

   就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核查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核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
全套会议文件;

   3. 核查发行人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全套会议文件。

    【核查内容】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尚在有效期内。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
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具体办理本次发行
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
发行注册程序。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7-3-7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
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核查发行人的全套工商登记备案资料;

   2. 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

   3. 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
规的证明;

   4.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之“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列示的其
他核查程序。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其发行的股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
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其发行的股
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合法有效存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其经登记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745694238L

      住所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天明

    注册资本       20,268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7-3-8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
                   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电池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专
    经营范围       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成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31 日

    经营期限       2002 年 12 月 31 日至长期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其发行的股票
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
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查阅本次发行预案(修订稿);

   2. 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相关信息披露公告;

   3. 核查发行人全套公司治理制度;

   4. 核查发行人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无需编制


                                         7-3-8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5. 核查发行人及主要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的证明;

    6. 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 对照《管理办法》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的规定,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条件进行逐条核验;

    8. 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基本情况调查问卷及出具的
声明文件;

    9.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承诺;

    10. 查阅发行人编制的《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11. 查阅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年度报告;

    12. 查阅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审计报告。

    【核查内容】

    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
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实
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 根据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 1.00 元/股,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
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


                                    7-3-8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
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及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
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
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即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 ZG11378 号《审计报告》并基于
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理解,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
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
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即发
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
其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
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即发行人不存在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发行人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前述主体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
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
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未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即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7-3-8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石大控股,实
际控制人为西海岸国资局。根据石大控股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
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查询,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重大违法行为,即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无重大违法违规
证明、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市场监
督行政处罚文书网等网站查询,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

    2.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并非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亦未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
交易,亦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
项的规定。

    (4)发行人非科创板上市公司,不适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的规定。

    3.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其他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
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

                                   7-3-8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符合《管理办法》第
五十五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
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
规定。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
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主要业务经营资质/备案;

    2.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不动产权证书、专利证书、注册商标证书、著作
权证书、域名证书、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及其购置发票等主要资产相关文件,所租
赁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的租赁合同、产权证书以及发行人补充期间内履行的重大业
务合同;

    3. 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全套公司治理文件;

    4. 核查发行人补充期间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职工代表大会
会议文件;

    5. 查阅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审计报告;


                                  7-3-8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 查阅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年度报告;

    7. 查阅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8. 查阅立信分别就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内部控制情况的
审计报告;

    9.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的员工名册、补充期间内社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劳动合同范本,并抽查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

    10. 核查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管机构出具的合规证明;

    11. 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已开立银行账户结算清单;

    12. 核查发行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13. 核查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

    14. 核查发行人补充期间内的纳税凭证;

    15. 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分别出具的书面声明;

    16. 对发行人的办公及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

    17.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之第八至第十节列示的核查程序。

    【核查内容】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未发生影响其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
业务方面独立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在业务、人
员、机构、财务方面的独立性未发生变化,资产独立完整,仍具有面向市场独立
经营的能力。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
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7-3-8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
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
《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

    2. 查阅发行人 2022 年年度报告等公告文件;

    3. 核查发行人关于豁免公司股东部分自愿性承诺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更相关事项所涉会议文件及相关公告文件;

    4. 核查发行人股东之间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表决权委托书》;

    5.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6. 核查发行人相关股东出具的相关说明、确认及承诺文件;

    7. 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及相关股东
质押所持发行人部分股份的相关文件及发行人的公告文件。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仍为石大控股、
实际控制人仍为西海岸国资局。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发行人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以下简称“股份质押最新公告日”)发布的《持股 5%以上
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等相关信息披露公告、发行人股东提供的资料等文件,
截至股份质押最新公告日,发行人控股股东石大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开投集团、
融发集团存在将所持发行人部分股份进行质押的情形,具体如下:

    1. 石大控股股份质押



                                    7-3-8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2 年 12 月 1 日,石大控股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6,100,000 股股份质押给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偿还债务,质押期限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初始交易金额为 21,310 万元,预警线 200%,平仓线 180%。该等股票
质押行为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2023 年 1 月 10 日,石大控股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1,400,000 股质押给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质押期限自 2023 年 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1 月 10
日,初始交易金额为 4,690 万元,预警线 200%,平仓线 180%。该等股票质押行
为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股份质押最新公告日,石大控股合计持有发行人 16,851,146 股股份,已
质押股份合计 7,500,000 股,已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为
44.51%,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为 3.70%。

    根据石大控股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股份质押签署的《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1)履约保障比例=(初始交易、补充质押和部分解
除质押、部分购回等合并计算后的担保品价值)/未偿还本金金额;(2)履约保
障比例等于或低于预警线的,石大控股须密切关注标的证券价格变化,提前做好
履约保障相关准备;(3)交易日履约保障比例等于或低于平仓线的,石大控股
应在下一个交易日 13:00 前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履约保障措施:①提前还款;②
补充质押标的证券;③补充其他担保品;④双方协商的其他方式。否则,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收取违约金、要求石大控股补充提交担保品、将未质押标
的证券直接办理补充质押、要求石大控股提前购回或对担保品进行违约处置。

    经查询,截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胜华新材股票收盘价为 64.30 元/股,计算
后的履约保障比例接近平仓线。根据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
交易日履约保障比例等于或低于平仓线的,石大控股应在下一个交易日 13:00 前
采取一种或多种履约保障措施,如未来出现严重影响石大控股偿债能力的事项,
或未来公司股价受宏观经济、经营业绩及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石大控股所持质押股份存在一定的平仓风险。

    为维护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石大控股已出具《关于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承诺
函》:“(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进行上述股份质押系出于合法的

                                   7-3-8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融资需求,质押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债务、生产经营,未将股份质押融入资金用于
非法用途。(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以发行人股份质押进行的融资
不存在逾期偿还或者其他违约情形、风险事件。(3)本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
备依约对所负债务进行清偿并解除股份质押的能力,并将依约清偿发行人股份质
押担保的债务,本企业名下发行人股份质押不会影响本企业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及
其稳定性。(4)根据本企业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股票质押式回购
交易业务协议》,因发行人股价下跌,前述协议项下约定的履约保障比例已低于
预警线,本企业已密切关注发行人股票价格的变化,并已提前做好履约保障相关
准备。(5)本企业承诺,当交易日履约保障比例等于或低于平仓线的,本企业
将在下一个交易日 13:00 前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履约保障措施:①提前还款;②
补充质押标的证券;③补充其他担保品;④双方协商的其他方式,以避免本企业
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被处置,确保本企业对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

    据此,石大控股已就维护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出具承诺函,确认石大控股财
务状况良好,能够依约对所负债务进行清偿并已做好履约保障相关准备;石大控
股将按照约定采取履约保障措施以避免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被处置,确保石大
控股对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

    此外,以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股权结构测算,假设石大控股所质
押的上述股份均被处置,石大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可实际支配发行人 21.00%
股份的表决权。发行人股权结构较为分散,第二大股东北京哲厚已承诺不会谋求
发行人控制权;除北京哲厚、石大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持
股 5%以上股东。因此,在前述情形下,石大控股依其可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
能够对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更。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在石大控股履行《关于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函》的
情况下,上述股权质押情形不会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 开投集团股份质押

    2020 年 8 月 18 日,开投集团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7,600,500 股股份质押给青
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路支行以用于股权类投资,担保债权最高余额为

                                  7-3-8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384.5410 万元,质押期限自 2020 年 8 月 18 日至 2027 年 8 月 12 日。该等股
票质押情形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股份质押最新公告日,开投集团合计持有发行人 15,201,000 股股份,已
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50.00%,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为 3.75%。

    根据开投集团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路支行签署的《最高额权利质
押合同》约定,当发行人收盘价格低于 18.10 元/股时,开投集团应当在收到质权
人书面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支付保证金或追加股票质押;如开投集团未按照质权
人指令办理前述手续,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股票行使担保权利。

    经查询,截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胜华新材股票收盘价为 64.30 元/股,开投
集团就该等股份质押被质权人要求采取补充担保或行使担保权利的风险较低,不
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

    3. 融发集团股份质押

    2020 年 8 月 18 日,融发集团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7,600,500 股股份质押给青
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分行以用于股权类投资,担保债权最高余额为
20,384.5410 万元,质押期限自 2020 年 8 月 18 日至 2027 年 8 月 12 日。该等股
票质押情形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股份质押最新公告日,融发集团合计持有发行人 15,201,000 股股份,已
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50.00%,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为 3.75%。

    根据融发集团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路支行签署的《最高额权利质
押合同》约定,当发行人收盘价格低于 18.10 元/股时,融发集团应当在收到质权
人书面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支付保证金或追加股票质押;如融发集团未按照质权
人指令办理前述手续,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股票行使担保权利。

    经查询,截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胜华新材股票收盘价为 64.30 元/股,融发
集团就该等股份质押被质权人要求采取补充担保或行使担保权利的风险较低,不
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

    【核查意见】


                                   7-3-9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为石大控股,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西海岸国资局。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
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核查发行人的全套公司登记备案资料;

       2. 查阅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24 号);

       3. 查阅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披露公告;

       4. 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
《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

       5. 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核查内容】

       (一)公司截至报告期末的股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2022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有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数量(股)

 1                 北京哲厚                   27,202,569   13.42%           0

 2                 石大控股                   16,851,146    8.31%           0

 3                 融发集团                   15,201,000    7.50%           0

 4                 开投集团                   15,201,000    7.50%           0


                                     7-3-9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持有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数量(股)

 5                    栗建伟                      5,613,159    2.77%           0

 6          东营齐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4,108,064    2.03%           0

 7        北京托普瑞思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3,245,337    1.60%           0

 8            北京昕惟商贸有限公司                2,672,123    1.32%           0

 9          北京铭哲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2,626,591    1.30%           0

10          舟山嘉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453,900    0.72%           0


       (二)公司主要股东的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发行人发布
的相关信息披露公告及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截至报告期末,除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第二部分之“五、(二)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股份质押情况”部分所述外,发行
人其他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不存在所持发行人股份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其他
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不存在所持发行人股份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业务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业务情况,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
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主要业务经营资质/备案;

       2. 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 核查发行人补充期间内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

                                         7-3-9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 查阅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年度报告;

    5. 查阅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审计报告;

    6. 查阅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全套公司登记档案;

    7. 查阅 Sakurada Hongo Law Firm(樱田本乡法律事务所)、唐汇栋律师行、
Moore Advisory CZ s.r.o(大华国际捷克事务所法律事务所)、Park Byeongmo 律
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统称“境外法律意见
书”);

    8. 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
规的证明;

    9. 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经营范围

    1.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经营范围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
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2. 发行人的子公司、分支机构

    根据发行人现有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持有的《营业执照》、发行人2022年年度
报告、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有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之“附件一:发行人现有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现有子
公司、分支机构的实际经营业务与其《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相符,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主要经营资质


                                    7-3-9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续期/换领生产经营相关资质/备案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业务资质证书,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开
展上述主营业务取得的生产经营资质/备案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资质/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了开展上述主营
业务依法应当取得的经营资质/备案。

    (三)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境外子公司
的全套公司登记档案、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报
告期末,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数量及经营情况未发生变化,其中石大胜华香港主
要从事进出口贸易及电子商务业务,石大胜华捷克和石大胜华日本主要从事化工
系列产品贸易业务。

    (四)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全套公司登
记备案文件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业务合同等资料,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主营
业务未发生变化。

    (五)主营业务突出

    经查阅发行人 2020 年-2022 年度审计报告和 2020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发
行人在报告期内的收入及利润均主要来自其主营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发行人为永久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其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
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发行人开展目前业务
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


                                 7-3-9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营的法律障碍。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现有子公司、分支机构
的实际经营业务与其《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了开展上述主营业务依法
应当取得的经营资质/备案;

    (三)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合法有效存续,其中石大胜华香港
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及电子商务业务,石大胜华捷克和石大胜华日本主要从事化
工系列产品贸易业务;

    (四)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
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
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核查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

    2. 核查发行人部分关联企业的公司登记备案资料,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关联企业的基本信息;

    3. 查阅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年度报告;

    4. 查阅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审计报告;


                                  7-3-9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 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合同、财务凭证等资料;

    6. 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发行人补充期间内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审议关联交易的相关会议文件及其信息披露情况;

    7. 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
定;

    8. 查阅发行人本次发行预案(修订稿);

    9.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前十二
个月及补充期间内减少的关联方基本情况。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自2022年10月至报告期末期间,以下企业不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具体情
况如下: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情况

                               董事张金楼曾担任董事兼总经理,已于报告期前十二
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个月离任,不再属于关联方。


                               董事陈伟曾担任董事,已于报告期前十二个月离任,
中德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不再属于关联方。


                               监事于相金曾担任董事,已于报告期前十二个月离
青岛华欧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任,不再属于关联方。


    除上述关联方情况变化外,截至报告期末,《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披露的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2022年度审计报告及2022年度报告,发行人2022年度发生的关联
交易情况如下:


                                   7-3-9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2年度

东营石大宏益化工有限公司(以下
                                   加工费、购买商品              6.34
      简称“宏益化工”)

          兖矿国宏               接受劳务、采购能物耗         15,544.79

          泉州石化               接受劳务、采购能物耗          9,504.90

    中化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购买商品               29,049.50

          石大控股                     购买商品                3,101.39

       富华达远(注)                  购买商品                 305.99


    注:富华达远是石大富华新材料的全资子公司。2022 年 5 月,发行人收购石大富华新

材料少数股权后,石大富华新材料成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富华达远即相应成为发行人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2)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2年度

       上海葆霖贸易有限公司                   销售产品              340.54

      ENCHEM及其控制的公司                    销售产品             27,734.91

              高化学                          销售产品             19,734.32

             富华达远                             能耗              131.58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7-3-9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923.55


    (4)其他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泉州石化              租赁关联方土地                 130.78

    兖矿国宏            租赁关联方土地及房屋              66.51


   注:上表交易金额为公司向关联方支付的租金金额。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发行人于 2022 年 5 月 3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公司投资建设 3
万吨/年硅基负极材料项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与盈嘉合壹共同投资设立眉山
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00 万元,其中发行人出资 45,0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90%;
盈嘉合壹出资 5,0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10%。

    发行人已与盈嘉合壹签署《胜华新材料科技(眉山)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
书》,约定上述共同投资设立眉山公司相关事项。

    2022 年 6 月 1 日,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眉山公司的设立登记事宜,
并向眉山公司颁发了编号为 91511400MABQ53TK4F 的《营业执照》。

    3. 关联方应收应付

    (1)关联方应收款项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对关联方应收款项余额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截至 2022.12.31

   应收账款                         宏益化工                        8.38

   应收账款                 ENCHEM 及其控制的公司                  3,625.31




                                     7-3-9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其他应收款                    宏益化工                        313.63


    (2)关联方应付款项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对关联方应付款项余额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截至 2022.12.31

      应付账款                   泉州石化                    1,444.95

      应付账款                   兖矿国宏                    1,925.78

     其他应付款                   郭天明                       0.10


     其他应付款                  泉州石化                     129.50

     其他应付款                  ENCHEM                        71.32

      合同负债              上海葆霖贸易有限公司               0.01

      合同负债                    高化学                      655.2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泉州石化                     142.55

      租赁负债                   泉州石化                     881.22

      租赁负债                   兖矿国宏                     128.44


    (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经核查发行人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的相关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资
料,发行人2022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系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具有必
要性和合理性。相关交易定价符合公允性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况,亦不存在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对发行人2022年度的历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
见,其认为:“公司2022年度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交易金额和类别,
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相关关联交易是公
开、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7-3-9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2022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相关交易定价符合公允性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
存在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公司治理制度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五)同业竞争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之“六、《审核问询函》问题8.2:关于同业
竞争”部分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间接控股股东经控
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 2022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相关交易定
价符合公允性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对发行
人独立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间接控股股东经控集团及
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7-3-10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核查发行人拥有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属证书、正在办理产权证书的房
屋相关资料及发行人取得该等不动产权涉及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
证、地上建筑物的建设手续等文件;

    2.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报告期末的在建工程相关文件;

    3.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注册商标证书,在此基础上登录了国家知
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http://sbj.cnipa.gov.cn/)进行境内商标查询;

    4.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专利权证书,在此基础上登录了国家知识
产权局网站(http://cpquery.sipo.gov.cn)进行境内专利检索;

    5.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在此基础上登录
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s://register.ccopyright.com.cn/query.html)进行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核查;

    6.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域名证书并通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
站(http://www.cnnic.net.cn)查询进行核实;

    7.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不动产租赁合同、租赁房屋权属证书、相关出租
方出具的说明等相关文件;

    8. 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9.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10. 查阅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

    11. 实地走访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核查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

    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不动产外,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已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房屋所有权



                                    7-3-10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房屋所有权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权利证书和说明,以及本所律师于2023年4月6日(以下简
称“商标查询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http://sbj.cnipa.gov.cn/)的
查询结果,截至商标查询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注册商标外,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他项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商标          类别   有效期至       取得方式
                                                                                权利

 1       发行人   62361344                     1     2033.01.13     原始取得      无

 2       发行人   62352539                    35     2033.01.13     原始取得      无

 3       发行人   62360256                    17     2033.01.13     原始取得      无

 4       发行人   62358977                    42     2033.01.13     原始取得      无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上述注册商标取得了权属证书,相关注册商标权属清晰,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权利证书和说明,以及本所律师于2023年4月5日(以下简
称“专利查询日”)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s://tysf.cponline.cn
ipa.gov.cn/am/#/user/login)的查询结果,截至专利查询日,除《律师工作报告》
已经披露的专利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专利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新增专利”。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就上述新增
专利取得了权属证书,相关专利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权利证书和说明,以及本所律师于2023年4月6日(以下简
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查询日”)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https://register.ccopyright.

                                    7-3-10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com.cn/query.html)的查询结果,截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查询日,除《律师工作
报告》已经披露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情况未发生变化。

      (六)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权利证书和说明,以及本所律师于2023年5月4日(以下简
称“域名查询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beian.miit.gov.cn/#/
Integrated/index)的查询结果,截至域名查询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
的域名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域名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域名持有者     域名名称     注册日期        到期日期          变化情况


                                                          2022 年 9 月 2 日,东营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核准发行人的公司
  1       发行人     sinodmc.cn   2018.08.02   2028.08.02
                                                          名称由“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胜
                                                          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       发行人   sinodmc.com 2003.01.24      2027.01.24 截至域名查询日,该等专利的
                                                          权利人名称已变更为“胜华新
                                                          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七)租赁不动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
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租赁不动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
册商标、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域名等;

      (二)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已通过
出让、自建、受让等方式取得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依法取得了相应
的权属证书,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7-3-10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的主要
财产不存在其他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四)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的不动产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
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存在较大影响的重
大合同;

   2. 抽查发行人 2022 年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签署的重大合同,对部分主要客
户、供应商进行访谈;

   3. 核查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所涉及的合同、财务凭证等资料;

   4. 查阅发行人 2022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度审计报告;

   5. 查阅发行人及主要子公司主要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6.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核查内容】

    (一)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

    1. 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单笔金额 5,000 万
元(含税)以上的销售合同。

    2. 重大采购合同


                                   7-3-10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采购合同(合同金额
或合同项下订单合计金额在 5,000 万元(含税)以上的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签订主体   供应商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期限          采购内容

                                   《10 万吨/液态锂
                                                                      建设工程施工总
                                   盐项目 EPC 工程     2022.09.01-2
 1                                                                    承包服务-10 万
                                   总承包合同》及其     023.08.15
                                                                      吨液态锂盐项目
                                       补充协议

                                   《1.1 万吨/年添加
                                                                      建设工程施工总
                                   剂项目 EPC 工程
         胜华新能                                      2022.04.28-2   承包服务-1.1 万
 2                                 总承包合同》及其
         源科技                                         023.02.28     吨/年添加剂项
                                   变更协议、补充协
                    中国电子系统                                            目
                                           议
                    工程第四建设
                      有限公司
                                   《30 万吨年电解                    建设工程施工总
                                   液项目 EPC 工程     2022.04.28-2   承包服务-30 万
 3
                                   总承包合同》及其     022.12.31     吨/年电解液项
                                       补充协议                             目

                                                                      建设工程施工总
                                   《20 万吨/年电解
                                                       2022.11.15-2   承包服务-20 万
 4       武汉公司                  液项目 EPC 工程
                                                        023.08.30     吨/年电解液项
                                     总承包合同》
                                                                            目

                                                                      建设工程施工总
                    中国电子系统   《3 万吨/年硅基负
                                                       2022.10.31-2   承包服务-3 万吨
 5       眉山公司   工程第三建设   极材料项目建筑
                                                        023.12.31     /年硅基负极材
                      有限公司     工程总承包合同》
                                                                          料项目

                    上海寰球工程                                      22 万吨/年锂电
                                   《22 万吨/年锂电
                      有限公司                                        材料生产研发一
                                   材料生产研发一
                                                                      体化项目及 20
                                   体化项目及 20 万
                                                                      万吨/年电解液
                                   吨/年电解液项目     2022.12.01-2
 6       武汉公司                                                     项目(22 万吨/
                    中铁建工集团   (22 万吨/年锂电     023.10.30
                                                                      年锂电材料生产
                    第二建设有限   材料生产研发一
                                                                        研发一体化项
                        公司       体化项目)EPC 工
                                                                      目)EPC 工程总
                                   程总承包合同》
                                                                            承包


       3. 重大授信合同


                                      7-3-10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授信额度在 5,000 万元以
上的授信合同情况如下:

                                                                          授信额度     担保
序号      申请人                  授信银行                 授信期限
                                                                          (万元)     情况

                                                           2022.08.12-
 1        发行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50,000.00     无
                                                           2023.08.1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        2022.06.02-
 2        发行人                                                          15,000.00     无
                                   分行                    2025.06.01

                                                           2022.03.29-
 3        发行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20,000.00     无
                                                           2023.03.28

                                                           2022.03.16-
 4       泉州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18,000.00     无
                                                           2023.03.1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        2022.07.25-
 5       泉州公司                                                         15,000.00     无
                                   分行                    2023.07.25


       4. 重大借款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借款金额在 5,000 万元以
上的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金额                                担保情
序号    借款人         出借人      合同名称                       合同期限
                                                (万元)                                况


        富华达      工商银行东营 《固定资产借              自首次提款日
 1                                            12,000.00                                 无
          远          新区支行     款合同》             (2022.04.08)起五年


                    招商银行股份
        泉州公                   《固定资产借
 2                  有限公司泉州              30,000.00        2021.07-2026.07          无
          司                       款合同》
                      惠安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
        泉州公
 3                  股份有限公司 行跨境待付通 5,000.00      2022.07.29-2023.07.28       无
          司
                      惠安支行     业务合同》



                                          7-3-10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 其他重大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其他重大合同(即合同金
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其他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签订主体    签署对方       合同名称         合同期限              合同内容

                                                                  东营区人民政府有偿收回
                                                                  发行人位于东营市东营区
                                                                  北二路(土地面积 87,062.70
                                《东营区人民
                                                                  平方米)的地块及地上附着
                                政府与山东石
                    东营区人                        2022.04.26-   物,经评估后确认土地回收
 1       发行人                 大胜华化工集
                    民政府                             永久       及拆迁补偿金额为 6,462 万
                                团股份有限公
                                                                  元,该等补偿款项将根据拆
                                司合作协议》
                                                                  迁进程分期支付(注),并
                                                                  于 2023 年 12 月底前拨付完
                                                                  毕。

                                                                  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许可
                                《12 万吨/年碳
                    上海石油                                      发行人在其年产 12 万吨碳
                                酸乙烯酯(EC) 2022.01.24-
 2       发行人     化工研究                                      酸乙烯酯产品生产装置的
                                技术项目技术   2042.01.23
                      院                                          建设中使用合同项下的专
                                  许可合同》
                                                                  利权、技术秘密。

     注: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收到搬迁补偿款进展的公告》:“截
至 2022 年 11 月 11 日,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全部拆迁完成且公司已经收到土地收储及拆迁
补偿金额共计 2,500 万元,后续拆迁及土地收储补偿支付方式为该地块土地划拨或出让完成
后 1 个月内拨付 1,500 万元,2023 年 6 月底前拨付 1,000 万元,余款 2023 年 12 月底前拨付。”


       (二)补充期间内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

       经核查发行人补充期间内已履行完毕的与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的重大合同,
并对部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访谈,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补充期
间内已履行完毕的与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的重大合同不存在重大纠纷。

       (三)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
互联网检索等途径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7-3-10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确认,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期 末 余 额 为 50,566,306.85 元 , 其 他 应 付 款 期 末 余 额 为
57,274,812.85 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中金额较大(即金额超过截至报告期
末发行人净资产的 0.1%)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相关文件,该等金额较大
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系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
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
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潜在风险;

     (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
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
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
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核查发行人的全套公司登记备案资料;

     2. 核查发行人补充期间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

                                        7-3-10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 查阅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

    4.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

    5.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之“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列示的其
他核查程序。

    【核查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总股本未发生变动,发行人不存在增
资扩股和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未发生合并、分立、达到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
审议标准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行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
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补充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增资扩股和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未发生
合并、分立、达到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行为。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
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具体计划。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本所律师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
和验证工作:

    1. 核查发行人全套公司登记备案资料;

    2. 核查发行人在补充期间内历次章程修改的会议文件、信息披露公告;

    3. 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7-3-10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的基本信息。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补充期间内的备案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3 月 22 日,发行人已就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修订的《公司章程》在公司登记部门完成备案。

    (二)发行人现行有效章程的合法合规性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已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
规定制定及修订,不存在与上述有关规定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形,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补充期间内的利润分配合规性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


            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02,68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2022 年度
            派现金股利 3.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60,804,000.00 元。


    经核查,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已履行了相应信息披露程序,该方案尚需提交发行人
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就 2022 年度的利
润分配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已就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的《公司
章程》在公司登记部门完成备案;

    (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已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

                                      7-3-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定制定及修订,不存在与上述有关规定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形,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就 2022 年度的利润分配已
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本所律师根据律
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核查发行人的全套公司登记备案资料;

    2. 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
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

    3. 核查发行人补充期间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
职工代表大会的全套会议文件,并查阅发行人补充期间内的相关信息披露公告文
件。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立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发行人的业务经营需要设置了其他内部
职能部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
构,相关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7-3-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
规则,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补充期间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

    经核查发行人补充期间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通知、会
议议案、会议决议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补充期间内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补充期间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

    经核查发行人在补充期间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在补充期间内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均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相关
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补充期间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
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补充期间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
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7-3-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核查发行人的全套公司登记备案资料;

    2. 核查发行人补充期间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
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全套会议文件,并查阅了发行人补充期间内
的相关信息披露公告;

    3. 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无犯罪记录证明
等文件;

    4. 核查发行人补充期间内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

    5. 核查独立董事提供的任职资格证明及相关会计资格证明文件;

    6. 登录中国证券会(http://www.csrc.gov.cn/)、上海证券交易所( http://
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证券期货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信 用 中 国
(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等网站对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情况如下:

            姓名                                  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郭天明                                        董事长

           于海明                                     董事、总经理

           于相金                                       副董事长

           张金楼                                         董事

            陈伟                                          董事




                                        7-3-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姓名                               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姜伟波                                      董事

         徐春明                                    独立董事

         王清云                                    独立董事

          张胜                                     独立董事

         高建宏                                   监事会主席

         刘峻岭                                      监事

         王晓红                                  职工代表监事

          郑军                                     副总经理

         丁伟涛                                    副总经理

         吕俊奇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宋会宝                                    总会计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及任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补充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1. 董事变动情况

    2023 年 1 月 17 日,发行人发布《胜华新材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公告》:“公
司收到董事周林林先生、侯家祥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周林林先
生、侯家祥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两位董事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
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要求,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将按照
法定程序尽快完成董事补选及相关后续工作。”

    2023 年 1 月 20 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
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7-3-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3 年 2 月 6 日,发行人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于
相金先生、姜伟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 监事变动情况

    2023 年 1 月 17 日,发行人发布《胜华新材关于公司监事辞职的公告》:“公
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于相金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于相金先生因个
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职务,其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其他任何
职务。鉴于于相金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辞职申请将自本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填补其空缺后生效。在补选的监事就任前,于相金先生
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的职责。”

    2023 年 1 月 20 日,发行人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
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2023 年 2 月 6 日,发行人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
峻岭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监事的议案。

    3. 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

    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期间内,发行人上述董事和监事的变动情况已履行了依
法应当履行的必要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任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补充期间内,发行人董事和监事的变动情况已履行了依法应当履行的
必要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3-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税务,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并对相关事项:

    1. 核查发行人关于补充期间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的说明;

    2.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期间内的税收优惠相关文件;

    3. 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期间内的纳税申报文件;

    5.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期间内享受的政府补助的相关文件;

    6. 查阅发行人 2022 年年度报告中财务及税务相关部分内容;

    7. 查阅发行人 2022 年度审计报告;

    8. 查阅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

    9.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核查内容】

    (一)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于 2022 年度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
    增值税       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   21%、13%、9%、6%
                     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7%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因纳税主体而异(注)

   注:发行人及中国大陆地区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 25%,其企业所得税税收

                                    7-3-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优惠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之“十五、(二)1.企业所得税”。发行人的境外
子公司石大胜华香港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 8.25%、16.50%,石大胜华捷克企业所得税税率适
用 19%,石大胜华日本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 23.2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2 年度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于 2022 年度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1.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子公司于 2022 年度期间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         证书编号                发证部门      发证日期     有效期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
                       GR201937002389    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   2019.11.28    三年
                                           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1       胜华新能源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
                       GR202237002896    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   2022.12.12    三年
                                           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
         胜华新能源
 2                     GR202037000505    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   2020.08.17    三年
             科技
                                           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
 3       胜华新材料    GR202037000478    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   2020.08.17    三年
                                           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
 4        胜华国宏     GR202237005945    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   2022.12.12    三年
                                           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基于上述,发行人子公司胜华新能源、胜华新能源科技、胜华新材料、胜华


                                        7-3-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宏于 2022 年享受 15%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2. 土地使用税优惠

    (1)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财产和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 2019 年第 3 号),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
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胜华新材料危险品仓库及厂房所
需的防火、防爆等安全防范用地于 2022 年度享受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
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 号)、《山
东省财政厅关于 2021 年下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延期的公告》(鲁财法〔2021〕6
号)文件规定,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
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规
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按现行标准的 50%计算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据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胜华新材料、胜华新能源在其享
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内,按现行标准的 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
用税。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现有子公司 2022 年度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三)政府补助

    经查阅发行人2022年度的审计报告、年度报告中涉及政府补助相关内容以及
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政府补助依据文件和银行入账单等资料,截至报告期末,除《律
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政府补助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收到的单笔金额达到20
万元及以上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7-3-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金额(万
     主体        项目                                    依据文件
号                            元)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支持高质量发
              山东省碳酸
                                         展奖励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预〔2021〕
1    发行人   脂工程实验     50.00
                                         96 号)、山东省财政厅《2022 年获得省级支
              室专项资金
                                         持高质量发展奖励企业名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
                                         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通
2    发行人    稳岗补贴      42.74       知》(鲁人社发〔2022〕12 号)、东营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关于
                                         认真贯彻落实鲁人社发〔2022〕12 号文件切
                                         实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垦利区人民政府与
              2021 年第一
     垦利分                              垦利分公司签署的《2021 年东营市工业企业
3             批市级技术     37.00
       公司                              第一批技术改造项目扶持协议(直接奖补
                改造资金
                                         类)》

     富华化   支持企业发                 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关于修改<青岛前湾保
4                            32.00
       工     展专项资金                 税港区支持企业发展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2022 年山东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 2022 年度山东
     胜华新   省企业研究
5                            27.00       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企究开发财政补)通
       能源   开发财政补
                                         知》(鲁科字〔2022〕137 号)
                助资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
     胜华新                              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通
6    能源科    稳岗补贴      25.60       知》(鲁人社发〔2022〕12 号)、东营市人
       技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关于
                                         认真贯彻落实鲁人社发〔2022〕12 号文件切
                                         实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宁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济宁市科学技术局、济宁市财政局、
     胜华国   产业创新奖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住房
7                            20.00
       宏       励资金                   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市农业农村局、济宁市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宁市产业
                                         创新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7-3-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
说明,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不存在税务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的情
形。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现有子公司于 2022 年度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现有子公司于 2022 年度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及政府补助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补充期间内不存在税务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的
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
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查阅发行人本次发行预案(修订稿);

    2. 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3. 核查发行人就自身环境保护及质量技术等事项出具的书面声明;

    4. 登录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
官方网站查询是否存在相关处罚记录。


                                   7-3-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证
明、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经营符合环境保
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
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的证明、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
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有关
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经营符合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行业
标准及其他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核查发行人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全套会议文件;

    2. 查阅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7-3-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 核查发行人募投项目已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

     【核查内容】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年产3万吨硅基负极材料项目”项目用地已
取得川(2023)眉山市不动产权第0010130号《不动产权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    权利                           土地使用                         取得     他项
              证书编号     坐落                   面积(m2) 用途
号      人                           期限至                           方式     权利

                          眉山高新
             川(2023)
                          区工业环
      眉山   眉山市不动                                        工业
 1                        线与金桥   2073.03.20   178,446.65          出让      无
      公司     产权第                                          用地
                          大道交叉
             0010130 号
                          口东南侧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的取得合法、
有效。




     十八、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事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
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报告期末尚未了结的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上诉状、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款项支付凭证等;

     2.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3. 查阅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

     4. 核查发行人主要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出具的书面声明;

     5. 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调查问卷以及
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7-3-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 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全国法院被执行
人信息查询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等网站检索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7. 登录信用中国、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的主要政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检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行政处罚;

       8.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说明、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
所律师登录百度、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等网站进行检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即涉案金额超过 100
万元)情况如下:

序号    案由   原告    被告       主要诉讼请求                   进展情况

                                                      2018 年 10 月 25 日,青岛市黄岛
                                                      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
                                                      告青岛国贸诉讼请求。

                                                      2019 年 1 月,青岛国贸向青岛市
                               原告青岛国贸主张被     黄岛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无棣顺
        买卖                   告未按时供货,故诉请
               青岛   通化工                          2019 年 8 月,青岛国贸与被告达
 1      合同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货
               国贸   有限公                          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告应
        纠纷                   款 123.25 万元及支付
                        司                            在 2019 年 12 月 25 日前向青岛国
                               利息。
                                                      贸支付本金及利息合计 133.25 万
                                                      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案件
                                                      尚未执行完毕。

        买卖          天津市   原告石大海润主张被     2020 年 12 月 28 日,东营市垦利
               石大
 2      合同          原龙化   告未按买卖合同约定     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生效判决,支
               海润
        纠纷          工有限   向其发货,故诉请法院   持石大海润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

                                        7-3-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案由   原告    被告        主要诉讼请求                    进展情况

                      公司、   判决被告天津市原龙       判决后,石大海润向东营市垦利区
                      李连生   化工有限公司返还本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金 1,389.74 万元、支付
                                                        2021 年 8 月 27 日,山东省东营市
                               逾期付款利息及承担
                                                        垦利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因未发
                               诉讼费用,被告李连生
                                                        现被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
                               承担连带责任,并判令
                                                        本次执行程序。
                               原告就被告天津市原
                               龙化工有限公司所有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案尚
                               的整套粒钾装置所属       未执行完毕。
                               设备及附属设备享有
                               优先受偿权。


       经核查,发行人子公司青岛国贸、石大海润在上述案件中均作为原告并均已
胜诉,且该等案件所涉标的总金额占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期末净资产的比例约为
0.34%,占比较小。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不会
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
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主要政府主管部门网站,截至报告期末,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的证明文件、发行人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
情形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增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
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信用中国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
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等网站进行查询,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


                                        7-3-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不存在新增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十九、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
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
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以下无正文,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7-3-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经办律师:

                                                             李诗滢




                                                      年        月      日




                                   7-3-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一:发行人现有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统一社会信
序   公司                主要经营场
            用代码/公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营业期限        持股结构                       经营范围
号   名称                所/注册地址
            司登记号

                                                                                                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研
                                                                                                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电子专用材料销售;
                                                                                                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
                                                                                                材料销售;电池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专用
     胜华                                                                                       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
                         山东省东营
     新能   9137052178                              125,000 万   2006.04.18 至   发行人持有     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
1                        市垦利区同      郭建军
     源科    84565988                                元人民币     无固定期限     100%股权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兴路 198 号
     技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

                                                                                  胜华新能源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化工产品生产(不
                                                                                    科技持有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
     胜华                山东省东营                                              83%股权、高    类化工产品);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
            9137050068                              5,000 万元   2008.12.03 至
2    新材                市垦利区同       袁磊                                      化学持有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1741161G                                 人民币      无固定期限
     料                  兴路 198 号                                             15.20%股权、   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上海葆霖贸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
                                                                                  易有限公司    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7-3-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持有 1.80%股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权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91370521M    山东省东营                                              胜华新能源
    博川                                          5,000 万元    2015.10.29 至                  污水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3          A3BY3JC5     市垦利区石       赵刚                                     科技持有
    水务                                            人民币       2065.10.28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X        大路 18 号                                              100%股权

                        山东省东营                                              胜华新能源
                                                                                               新能源技术开发利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
    胜华   91370500M    市垦利区开                                                科技持有
                                                  58,000 万元   2016.01.19 至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研发和销售。(依法须经
4   新能   A3C5PGC9     发区市北外       魏林埔                                  51%股权、
                                                    人民币       无固定期限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源         3        环路以南、石                                            ENCHEM 持
                                                                                               动)
                          大路以西                                              有 49%股权

                        东营市垦利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依
    石大   9137050059   开发区市北                15,000 万元   2012.05.10 至   发行人持有
5                                        丁伟涛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维博    6552278C    外环路以南、                人民币       无固定期限     100%股权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石大路以西


                        中国(山东)                                                           一般项目: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
                        自由贸易试                                                             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验区青岛片                                                             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青岛   9137022055                             2,000 万元    2010.03.18 至   发行人持有
6                       区前湾保税       贾冬梅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
    国贸    0833103H                                人民币       无固定期限     100%股权
                        港区莫斯科                                                             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路 40 号办公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楼 113 室(A)                                                         结果为准)




                                                                 7-3-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山东省青岛
                                                                                            企业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不得经营金融、证券、
                        市保税港区
    胜华   9137022035                            30,000 万元   2015.09.15 至   发行人持有   期货、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依法须
7                       曼谷路 55 号    宋会宝
    投资    0350414W                               人民币       2065.09.14     100%股权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综合 B 楼
                                                                                            活动)
                        202B(B)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
                        山东省青岛
    胜华   91370883M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市黄岛区长               2,000 万元    2016.01.19 至   发行人持有
8   供应   A3C5PX68                     鲍林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
                        江西路 161 号              人民币       无固定期限     100%股权
    链         A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办公 1201
                                                                                            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石油制品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办
                        中国(山东)
                                                                                            公用品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
                        自由贸易试
           91370220M                                                                        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其他化工
    石大                验区青岛片               2,000 万元    2016.04.21 至   发行人持有
9          A3C9DUT6                     张海                                                产品批发;环保咨询服务;汽车零配件批发(除
    海润                区莫斯科路                 人民币       2066.04.19     100%股权
               W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40 号办公楼
                                                                                            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
                        122 室(A)
                                                                                            油批发(限危险化学品);原油批发;第一类非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7-3-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
                         北京市朝阳                                                           程和技术研究;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自然
            91110108M    区朝阳公园                                                           科学研究;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
     北京                                         9,720 万元    2017.10.24 至   发行人持有
10          A018A5K4     南路 10 号院    于海明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创世                                           人民币       2037.10.23     100%股权
                F        7 号楼 2 层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02)201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热力生
                         福建省泉州                                                           产和供应;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
            91350521M    市惠安县泉                                              发行人持股   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
     泉州                                         33,050 万元   2019.11.05 至
11          A33BX9G3     惠石化工业      韩晔                                   55%、泉州石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公司                                           人民币       无固定期限
                L        区内(东桥                                              化持股 45%   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
                             镇)                                                             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香港中环德
     石大                辅道中 61-65
                                                  2,000 万美    2019.10.08 至   发行人持有
12   胜华    2880440     号华人银行      李贤东                                               进出口贸易和电子商务
                                                      元         无固定期限     100%股权
     香港                大厦 6 楼 603
                              室


13   石大                东京都港区      王斌                                   石大胜华香    1、化工药品、医药品、农药原料的进出口及销售;
            0104-01-16                            2,221.40 万   2021.09.01 至
     胜华                港南 2-16-1                                            港持有 100%   2、化工药品、医药品、农药品原料的企划及开发;



                                                                 7-3-13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日本     2480      利佳斯品川                  日元       无固定期限         股权       3、化工领域技术许可证及设备销售;4、保健品、
                        伊斯特丸大                                                           食品及其添加剂、饲料及其添加剂的进出口和销
                        厦商务中心                                                           售;5、化妆品及其原料的进出口与销售;6、医
                          425 室                                                             疗器械等工业设备器械的进出口与销售;7、生物
                                                                                             医药相关材料和设备的进出口及销售;8、美容器
                                                                                             具、健康器具的销售及进出口;9、酒类销售及进
                                                                                             出口;10、茶叶销售及进出口;11、食品、化妆
                                                                                             品、医药品及医疗器械等的开发及生产;12、包
                                                                                             装机械,包装材料的开发、生产、销售及进出口;
                                                                                             13、日用品杂货的开发、生产、销售及进出口;
                                                                                             14、咨询业务;15、与上述各项有关的所有业务。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发行人持有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山东省济宁
                                                                               30%股权、北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
            91370883M   市邹城市国
     胜华                                        28,734.9375   2020.11.25 至    京创世持有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
14          A3UFG4U6    宏大道 8888     李新
     国宏                                        万元人民币     无固定期限     30%股权、兖   类化工产品);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
                D       号办公楼 1 层
                                                                                矿国宏持有   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101 室
                                                                                  40%股权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石大               捷克共和国               2,600.00 万   2021.03.05 至   发行人持有    化学品、化学产品和化学混合物(如碳酸乙烯酯、
15   胜华   09987223    布拉格 8 区的   李贤东
                                                  捷克克朗      无固定期限     100%股权      碳酸二甲酯、碳酸甲酯乙酯等)贸易
     捷克               Karolinska 街



                                                                7-3-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61/4 号

                        武汉市青山
                        区八吉府街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
     武汉   91420107M   办事处办公                70,000 万元   2021.12.31 至   发行人持有     务;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专用化
16                                       栗志
     公司   A7EC57P04   楼 2 楼 205 室              人民币       无固定期限     100%股权       学品制造(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
                        卡位 008 号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集群登记)

                                                                                 发行人持有
                                                                                90%股权、东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腐品);以自有资产
     石大
            91370500M   山东省东营                                               营信泰合壹    投资;新材料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富华                                         40,000 万元   2019.11.06 至
17          A3QX7FK4    市垦利区同       钱学一                                  产业投资合    技术服务;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新材                                           人民币       无固定期限
                A       兴路 198 号                                             伙企业(有限   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
     料
                                                                                 合伙)持有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股权

                                                                                               新能源科技开发、技术转让;新材料技术开发、
                                                                                 石大富华新    技术转让;经济信息咨询;化工产品(不含危险
                                                                                   材料持有    化学品)、汽车配件、办公用品销售;物业管理
     富华               山东省东营                                              80%股权、山    服务;房屋租赁;2-甲基-1-丁烯,液化石油气(仅
            91370521M                             1,000 万元    2019.12.16 至
18   能源               市垦利区同       翟彬                                    东众创能源    限于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它用无效),
            A3R7T661F                               人民币       无固定期限
     科技               兴路 198 号                                              科技股份有    甲醇,1-丁烯,苯,2-戊烯,丙烷,1,3-二氯丙
                                                                                 限公司持有    烷,异丁烯,异辛烷,甲基丙烯酸甲酯[稳定的],
                                                                                   20%股权     甲基叔丁基醚,1,2-二氯丙烷,1,4-二甲苯,1,
                                                                                               3-二甲苯,1,3-丁二烯[稳定的],2-丁烯,1,2-



                                                                 7-3-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环氧丙烷,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环戊烯,甲苯,
                                                                                            正丁烷,丙烯,2,2,4-三甲基戊烷,1,2-二甲
                                                                                            苯,异丁烷,1-戊烯,碳酸二甲酯***仅限票据往
                                                                                            来方式经营,经营场所内禁止存放,不带有储存
                                                                                            设施的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
                                                                                            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石油制品销售(不含
                                                                                            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
                        中国(山东)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
                        自由贸易试                                                          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零配件批
                        验区青岛片                                                          发;办公用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
                                                                              富华能源科
     富华   91370220M   区前湾保税               3,000 万元   2020.04.15 至                 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
19                                      翟彬                                  技持有 100%
     化工   A3RT6P198   港区北京路                 人民币      无固定期限                   售;石墨烯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
                                                                                  股权
                        45 号东办公                                                         售;其他化工产品批发;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
                        楼三楼 304 室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A)                                                           动)许可项目:原油批发;成品油批发(限危险
                                                                                            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审批结果为准)

20   富华   91370521M   山东省东营      钱学一   5,000 万元   2021.12.22 至   石大富华新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



                                                               7-3-1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达远   A7DX0319     市垦利区同                人民币      无固定期限       材料持有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A         兴路 198 号                                            100%股权     货物进出口;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
                                                                                             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
                         四川省眉山                                             发行人持有   务;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91511400M
     眉山                市高新技术              50,000 万元   2022.06.01 至   90%股权、盈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21          ABQ53TK4                    丁伟涛
     公司                产业园区金                人民币       无固定期限      嘉合壹持有   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F
                           泰路 1 号                                              10%股权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91370521M    山东省东营
     胜华                                        6,000 万元    2022.09.26 至   眉山公司持    (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
22          ABYTGWL      市垦利区同     杨明
     盈创                                          人民币       无固定期限     有 100%股权   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
                5G       兴路 198 号
                                                                                             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垦利   9137052178   垦利南外环                            2005.10.14 至                 环氧丙烷、二氯丙烷、丙烯、液化石油气、碳酸
23                                      丁伟涛        /                             /
     分公    2314871C    路以南、博新                           无固定期限                   二甲酯、丙二醇、甲基叔丁基醚、生物质燃料、



                                                                7-3-1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司                     路以东                                                          燃料油、液态烃、混合芳烃、乙烯料生产(有效
                                                                                            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
                                                                                            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东营市垦利
     新能                区南外环路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碳酸乙烯酯
            9137052166                                         2007.07.05 至
24   源垦                以南、博新路    郭建军       /                            /        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4415399H                                           无固定期限
     分                  以西(后李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村)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胜华                山东省青岛
            91370211M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
     新材                市黄岛区映               500 万元人   2023.01.04 至   发行人持股
25          AC76TQD9                     郭天明                                             息技术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
     料青                山红路 117 号               民币       无固定期限       100%
                8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岛                    2 栋 808 室
                                                                                            动)

                                                                                            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研
                                                                                            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电子专用材料销售;
     胜华                四川省乐山                                                         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
            91511112M
     新能                市五通桥区               100,000 万   2023.01.06 至   发行人持股   材料销售;电池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专用
26          AC6BNAJ6                     郑军
     源乐                金粟镇桥沟                元人民币     无固定期限         70%      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
                6
     山                    街 88 号                                                         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3-1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资质/备案

序
         公司名称                许可/备案名称                            许可/备案编号          有效期至        许可/备案单位
号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1         发行人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鲁东垦危化经(2022)055022 号      2025.06.12
                                                                                                                    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登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2         发行人                                                        w370503-2020-0095            /
                                     记表                                                                           理局

3         发行人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2414076                 /        东营市垦利区商务局

4         发行人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3705912172                /             东营海关

5     胜华新能源科技            安全生产许可证              (鲁)WH 安许证字(2021)050226 号   2024.09.08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6     胜华新能源科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鲁东垦危化经(2021)055058 号      2024.06.06
                                                                                                                    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登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7     胜华新能源科技                                                    w370503-2021-0179            /
                                     记表                                                                           理局


8     胜华新能源科技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370510449             2024.08.08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
                                                                                                              记中心;应急管理部化



                                                              7-3-1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公司名称                 许可/备案名称                            许可/备案编号            有效期至         许可/备案单位
号

                                                                                                                    学品登记中心

9    胜华新能源科技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鲁 AQBWHⅡ202100265              2024.12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4.07.21(注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10   胜华新能源科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BA 鲁 370521(2021)011
                                                                                                     1)               理局

11   胜华新能源科技              排污许可证                      913705217884565988001P           2027.06.29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登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垦
12   胜华新能源科技                                                    370505-2022-093-M              /
                                    记表                                                                             利区分局

13   胜华新能源科技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4596980                   /          东营市垦利区商务局

14   胜华新能源科技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3705962947                  /              东营海关

15     胜华新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              (鲁)WH 安许证字(2022)050183 号     2025.04.06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16     胜华新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鲁东垦危化经(2019)050071 号        2025.05.09
                                                                                                                       理局

17     胜华新材料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登               w370503-2022-0018              /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7-3-1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公司名称               许可/备案名称                          许可/备案编号       有效期至           许可/备案单位
号

                                记表                                                                           理局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
18   胜华新材料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370512236          2024.01.18      记中心;应急管理部化
                                                                                                           学品登记中心

19   胜华新材料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东 AQBWHⅢ201900189      2022.12(注 2)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20   胜华新材料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BA 鲁 370521(2021)023     2024.11.28
                                                                                                             理局

21   胜华新材料              排污许可证                    91370500681741161G001P      2023.07.14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登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垦
22   胜华新材料                                                  370521-2020-069-M         /
                                记表                                                                       利区分局

23   胜华新材料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4597682              /           东营市垦利区商务局

24   胜华新材料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3705932910             /                东营海关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垦
25    博川水务               排污许可证                  91370521MA3BY3JC5X001V        2027.07.10
                                                                                                           利区分局




                                                       7-3-1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公司名称               许可/备案名称                           许可/备案编号          有效期至       许可/备案单位
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登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垦
26    博川水务                                                    370521-2019-088-L            /
                                记表                                                                        利区分局

27   胜华新能源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鲁东危化使字(2021)000010 号      2024.06.20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登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28   胜华新能源                                                   w370503-2021-0059            /
                                记表                                                                          理局

29   胜华新能源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鲁 AQBWHⅡ202100260            2024.12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30   胜华新能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鲁 370521(2022)013 号        2025.05.11
                                                                                                              理局

31   胜华新能源              排污许可证                   91370500MA3C5PGC93001V           2023.07.13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登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垦
32   胜华新能源                                                   370521-2019-091-M            /
                                记表                                                                        利区分局

33   胜华新能源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4597683                 /        东营市垦利区商务局

34    青岛国贸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鲁 B(保税)安经(2022)001984 号   2023.11.08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7-3-1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公司名称               许可/备案名称                          许可/备案编号           有效期至        许可/备案单位
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
35    青岛国贸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370230067             2024.02.26   记中心;应急管理部化
                                                                                                            学品登记中心

                                                                                                        青岛市前湾保税港区
36    青岛国贸            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3702661299                 /
                                                                                                            保税功能区

                                                                                                        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
37   胜华供应链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鲁青(西)危化经(2022)103104 号   2025.05.29
                                                                                                              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登                                                    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
38   胜华供应链                                                   370211-2022-1047             /
                                记表                                                                          管理局

39    石大海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鲁 B(保税)安经(2022)130043 号   2024.06.10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
40    石大海润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370230083             2023.10.11   记中心;应急管理部化
                                                                                                            学品登记中心

41    泉州公司             安全生产许可证                (闽)WH 安许证(2022)6 号       2025.08.07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42    泉州公司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闽泉惠危经(2022)000014 号      2025.12.08    惠安县应急管理局




                                                        7-3-14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公司名称             许可/备案名称                            许可/备案编号           有效期至        许可/备案单位
号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登
43   泉州公司                                                     35052120210015               /         惠安县应急管理局
                              记表

44   泉州公司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BA 闽 350521(2022)001         2025.04.27    惠安县应急管理局

                                                                                                        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登
45   泉州公司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3505220004             2025.04.10   记中心、应急管理部化
                                                                                                            学品登记中心

46   泉州公司              排污许可证                     91350521MA33BX9G3L001P           2026.10.17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登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
47   泉州公司                                                    350521-2021-027-H             /
                              记表                                                                              局

48   胜华国宏            安全生产许可证              (鲁)WH 安许证字(2022)080055 号    2024.04.21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49   胜华国宏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鲁济(邹城)危化经(2021)000009 号   2024.05.23    邹城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登
50   胜华国宏                                                    370825-2021-000123            /         邹城市应急管理局
                              记表

51   胜华国宏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370810241             2023.12.16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




                                                       7-3-14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公司名称                 许可/备案名称                            许可/备案编号          有效期至        许可/备案单位
号

                                                                                                             记中心;应急管理部化
                                                                                                                 学品登记中心

52      胜华国宏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BA 鲁 370883(2021)001            /         邹城市应急管理局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53   石大富华新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鲁东垦危化经(2022)055030 号      2025.07.27
                                                                                                                   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登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54   石大富华新材料                                                    w370503-2022-0062            /
                                    记表                                                                           理局

55      富华达远               安全生产许可证              (鲁)WH 安许证字(2022)050153 号   2025.07.28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登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56      富华达远                                                       370503-2022-0009             /
                                    记表                                                                           理局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57      富华达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BA 鲁 370521(2021)018        2024.10.31
                                                                                                                   理局

58      富华达远                 排污许可证                     91370521MA7DX0319A001P          2027.05.29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59      富华达远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37052200012            2025.04.10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
                                                                                                             记中心、应急管理部化



                                                             7-3-14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公司名称                   许可/备案名称                           许可/备案编号            有效期至         许可/备案单位
号

                                                                                                                       学品登记中心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垦
60       富华达远                                                         370521-2022-026-M              /
                                        案表                                                                            利区分局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登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61   融创新材料(注 3)                                                   370503-2020-00058              /
                                        记表                                                                              理局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62       石大维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鲁东垦危化经(2020)055015 号        2023.07.30
                                                                                                                          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登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63       石大维博                                                         370503-2019-0231               /
                                        记表                                                                              理局

                                                                                                                    青岛前湾保税区安全
64       富华化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鲁 B(保税)安经(2020)130124 号     2024.01.31
                                                                                                                      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3.03.25(注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65    富华能源科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鲁东垦危化经(2020)050024 号
                                                                                                        4)               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登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66     垦利分公司                                                         370503-2019-0232               /
                                        记表                                                                              理局




                                                                7-3-14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公司名称                    许可/备案名称                           许可/备案编号              有效期至         许可/备案单位
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登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垦
67       垦利分公司                                                          370521-2019-090-L               /
                                        记表                                                                               利区分局


     注 1:2022 年 7 月 7 日,因 20 万吨/年生物燃料装置单元等相关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后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理局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同意对胜华新能源科技上报的前述相关重大危险源核销材料准予核销。

     注 2:根据东营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核准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农工贸分公司等为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公告》 东应急告〔2023〕

3 号),该证书已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续期,有效期 3 年。

     注 3:融创新材料已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注销。

     注 4: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因富华能源科技不再从事具体生产任务,该证书到期后不再续期。




                                                                   7-3-14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新增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申请日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胜华新能源科技、
 1                               正丁烯骨架异构化反应装置           2022223179016   实用新型   2022.08.31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


         胜华新能源科技、
 2                                一种硫酸乙烯酯合成装置            2022219402622   实用新型   2022.07.26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


         胜华新能源科技、
 3                                 一种五氟化磷纯化装置             2022219409528   实用新型   2022.07.26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


         胜华新能源科技、   一种防止液体加料堵塞的二氟草酸硼酸锂
 4                                                                  2022218934646   实用新型   2022.07.21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                       合成装置

         胜华新能源科技、   利用液氯汽化冷量回收的环氧丙烷生产装
 5                                                                  2022232263566   实用新型   2022.12.03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                         置


         胜华新能源科技、
 6                                环氧丙烷生产用精馏装置            202223190685X   实用新型   2022.11.30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


         胜华新能源科技、
 7                              环氧丙烷装置氯丙醇回收装置          2022231557613   实用新型   2022.11.28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




                                                                   7-3-14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胜华新能源科技、
8                        碳酸二甲酯生产用碳酸钠传输装置       2022228959599   实用新型   2022.11.01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


     胜华新能源科技、
9                          新型二氟草酸硼酸锂制备装置         2022228780451   实用新型   2022.10.31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


     胜华新能源科技、
10                      降低二氟磷酸锂金属离子杂质含量装置    2022228621987   实用新型   2022.10.28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


     胜华新能源科技、
11                           二氟草酸硼酸锂制备装置           2022228430354   实用新型   2022.10.27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


     胜华新能源科技、
12                          正丁烯异构化加热反应装置          2022228018877   实用新型   2022.10.24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


     胜华新能源科技、
13                        碳酸乙烯酯精馏塔气相冷凝装置        2022227787966   实用新型   2022.10.21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


     胜华新能源科技、
14                          碳酸二甲酯反应热利用装置          2022227798000   实用新型   2022.10.21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


     胜华新能源科技、
15                         碳酸乙烯酯装置真空机组设备         2022227088980   实用新型   2022.10.14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

16   胜华新能源科技、        丙二醇二次精馏提纯装置           2022226722362   实用新型   2022.10.11   原始取得       无




                                                             7-3-14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


     胜华新能源科技、
17                        碳四烃类中二甲醚精馏脱除装置      2022226296488   实用新型   2022.10.08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

     胜华新能源科技、
18                         萃取提纯碳四烯烃降耗装置         2022225788428   实用新型   2022.09.28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


     胜华新能源科技、
19                      电池级乙酸乙酯生产用酯化分离装置    2022225429251   实用新型   2022.09.26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


     胜华新能源科技、
20                        醚后碳四制备甲基叔丁基醚装置      2022225443475   实用新型   2022.09.26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


     胜华新能源科技、
21                         一种环氧丙烷精馏纯化装置         2022225268584   实用新型   2022.09.23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

     胜华新能源科技、
22                            环氧丙烷皂化制备装置          202222489298X   实用新型   2022.09.20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


     胜华新能源科技、
23                         碳酸丙烯酯粗品蒸馏分离装置       2022224566961   实用新型   2022.09.16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


     胜华新能源科技、
24                      碳四原料精制用脱除含氧化合物装置    202222443011X   实用新型   2022.09.15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




                                                           7-3-14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胜华新能源科技、
25                             乙酸乙酯除水提纯装置             2022224012706   实用新型   2022.09.09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


     胜华新能源科技、
26                       碳酸乙烯酯循环冷却水水质提升装置       2022223777912   实用新型   2022.09.07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


     胜华新能源科技、
27                        一种液态六氟磷酸锂浓缩精馏装置        2022219554199   实用新型   2022.07.27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


     胜华新能源科技、
28                         一种工艺管线导淋阀门堵漏装置         2021218324157   实用新型   2021.08.06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


     胜华新能源科技、
29                       一种电池级乙酸乙酯蒸馏多级冷凝装置     2022230743249   实用新型   2022.11.21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


     胜华新能源科技、
30                       一种用于丙二醇连续精馏及回收装置       2022227192325   实用新型   2022.10.17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


     胜华新能源、发行   一种用于六氟磷酸钾生产用粉体高效回收
31                                                              2022229494743   实用新型   2022.11.07   原始取得       无
           人                           装置


     胜华新能源、发行
32                            高纯氟化锂制备输送装置            2022229216930   实用新型   2022.11.03   原始取得       无
           人

33   胜华新能源、发行       一种六氟磷酸锂粉体回收装置          2022228509775   实用新型   2022.10.28   原始取得       无




                                                               7-3-14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人


     胜华新能源、发行   一种氯化氢尾气吸收制备氯化钙的连续化
34                                                              2022228272717   实用新型   2022.10.26   原始取得       无
           人                         成套装置

     胜华新能源、发行
35                          新型氟化氢与氯化氢分离装置          2022226656248   实用新型   2022.10.10   原始取得       无
           人


     胜华新能源、发行
36                            氟化氢与氯化氢分离装置            2022225293016   实用新型   2022.09.23   原始取得       无
           人


     胜华新能源、发行
37                             五氯化磷粉体输送装置             2022223066427   实用新型   2022.08.31   原始取得       无
           人


     胜华新材料、发行
38                        桶装化工产品防溢出高效罐装装置        2022215243491   实用新型   2022.06.17   原始取得       无
           人

     胜华新材料、发行
39                             碳酸酯共沸物储存装置             2022226722131   实用新型   2022.10.11   原始取得       无
           人


     胜华新材料、发行
40                             罐区尾气回收处理装置             2022225762485   实用新型   2022.09.28   原始取得       无
           人


     胜华新材料、发行
41                         一种化工精馏急速多级冷却装置         2022213860735   实用新型   2022.06.06   原始取得       无
           人




                                                               7-3-14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胜华新材料、发行
42                        碳酸二乙酯生产废气回收利用装置        2022231391073   实用新型   2022.11.25   原始取得       无
           人


     胜华新材料、发行
43                              碳酸甲乙酯增产装置              2022230802105   实用新型   2022.11.21   原始取得       无
           人


     胜华新材料、发行
44                          碳酸二乙酯装车冷却保温装置          2022230217224   实用新型   2022.11.14   原始取得       无
           人


     胜华新材料、发行
45                        碳酸甲乙酯生产废气回收利用装置        2022228001293   实用新型   2022.10.24   原始取得       无
           人


     胜华新材料、发行
46                        碳酸甲乙酯轻重组分深冷换热装置        2022227020723   实用新型   2022.10.14   原始取得       无
           人


                        一种碳酸甲乙酯生产过程气相物料回收的
47     胜华新材料                                               2021210442564   实用新型   2021.05.17   原始取得       无
                                        装置

48      泉州公司         一种聚碳酸酯多元醇的生产反应装置       2022220485486   实用新型   2022.08.05   原始取得       无

49      泉州公司           一种碳酸酯生产原料预处理装置         2022220488658   实用新型   2022.08.05   原始取得       无

50      泉州公司            一种聚碳酸酯膜生产加工装置          2022220488910   实用新型   2022.08.05   原始取得       无

51      泉州公司           一种碳酸乙烯酯生产用纯化装置         2022219882812   实用新型   2022.07.30   原始取得       无




                                                               7-3-15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2   泉州公司          一种碳酸乙烯酯精馏塔             2022219885312   实用新型   2022.07.30   原始取得       无

53   泉州公司      一种聚碳酸酯改性材料混料设备         2022219887888   实用新型   2022.07.30   原始取得       无

54   泉州公司        一种聚碳酸酯熔体运输装置           2022219888077   实用新型   2022.07.30   原始取得       无

55   泉州公司       一种用于碳酸乙烯酯取样装置          202221988544X   实用新型   2022.07.30   原始取得       无

56   泉州公司      一种聚碳酸酯生产自动投料装置         2022219888039   实用新型   2022.07.30   原始取得       无

57   泉州公司   一种生产碳酸乙烯酯的余热回收利用装置    2022220487867   实用新型   2022.08.05   原始取得       无

58   泉州公司     一种聚碳酸酯生产用均质搅拌设备        2022219888062   实用新型   2022.07.30   原始取得       无

59   泉州公司        一种碳酸酯连续式精炼设备           2022219900543   实用新型   2022.07.30   原始取得       无

60   富华达远    一种氟化生产系统中的氟化氢回收装置     202320209196X   实用新型   2023.02.14   原始取得       无

61   富华达远            一种重氮化合成釜               2022232425024   实用新型   2022.12.05   原始取得       无


                                                   (结束)




                                                       7-3-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