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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胜华新材:胜华新材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0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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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胜华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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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 198 号胜华新材办公
楼 A402 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郭天明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出席现场会议(含视频方式参加,下同)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如下: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1 名,代表公司股份
79,470,2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2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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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28 名,代表公司股份
6,604,7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587%。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39 名,代表公司
股份 86,075,0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2.4684%。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出席/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所律师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
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5. 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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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关于公司2023年度借款及授信额度预计情况的议案;

    7. 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情况的议案;

    8. 关于公司2023年度集团公司内部借款及担保情况的议案;

    9. 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0. 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1. 关于公司2023年度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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