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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筑股份:全筑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4-29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健全和规范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
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
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证券部
    公司证券部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
事务代表或者证券部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
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
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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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充分
征求各监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拟定。
    监事会主席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
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
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
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盖有
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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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或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认为必要时,在保障监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
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
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
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一) 监事会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对事项进行逐项审议。
    (二)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会议需要作出决
议的内容逐项表决。
    (三)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
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 2 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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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指定监事或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
理。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
名;
       (三)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
弃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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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
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
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二十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订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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