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新交运: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意见2018-03-28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
要求,作为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
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置换涉及的拟置入资产未能达到可转让状态,即
涉及土地使用权未能在公司财务顾问提请内核审核重组预案等文件的最后时间
完成产证办理手续,未能满足提请首次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前提条
件。
二、公司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
复牌业务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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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重大
资产重组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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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东 甄振邦 吕永权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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