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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思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4-2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被保荐公司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1-68828047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子昊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
                                     证券大厦北塔 2206 室
                                     联系方式:021-68828047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傲东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
                                     证券大厦北塔 2206 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美思德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29 号)文件批准,
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美思德”)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42,264,852 股,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 10.08 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 426,029,708.16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9,871,787.41 元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 416,157,920.75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中
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
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了持续督导工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作计划。
 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     已与公司签订《江苏美思德化学股
 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信建
 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构)关于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
 易所备案。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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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上述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人及项目组成员通过日常沟通、定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对公司开
                                      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
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生需要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项,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重大违法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形。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
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司及相关人员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和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违背承诺的情况。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督导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公司相关履行情况均符合法律法规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
                                      要求。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督导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 得到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
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 范运行。
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督导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审 阅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及其 他 相 关 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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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
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
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
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发生该等情况。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     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
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持 续 督 导 期 间 公 司 未发 生 该 等 情
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
                                       况。
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持 续 督 导 期 间 公 司 未发 生 该 等 情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
                                       况。
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   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以
查工作质量。                           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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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
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
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该等情况。
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
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
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2022 年,公司按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
                                     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
等承诺事项
                                     规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江苏美思
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
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
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美思德按照证券监
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
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美思德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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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周子昊              王傲东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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