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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化微: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6月修订)2023-06-07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录
目录 ........................................................................ 1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公平信息披露........................................................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 5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收购报告书 ................... 5
    第二节 定期报告......................................................... 6
    第三节 临时报告........................................................ 11
    第四节 董事会决议...................................................... 16
    第五节 监事会决议......................................................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决议 .................................................... 17
    第七节 应披露的交易 ..................................................... 18
    第八节 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 2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39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39
第六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 44
第七章 信息保密制度........................................................ 44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46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 .................................................. 47
第十章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 48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 48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 49
第十三章 附则.............................................................. 49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
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江阴江化微
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
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参
股子公司可参照适用。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
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2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
证监会江苏证监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
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一条 公司与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
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应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
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
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
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从事证券分析、咨
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股东大会上不得
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依法应当披露
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


                                     4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
研过程并全程参加。公司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由采访或
调研人员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收购报告书
       第十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司发行股票前应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
办的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刊登提示
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地址及获取文件途径。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前发生
与申报稿不一致或应予补充披露的事项,如发生股东或董事、总经理(含总裁等
相当的职务)变动,出现财政税收政策、业务方向和范围的重大变动,取得或失
去新的重大专利或特许权,以及进行新的重大投资或融资行为等,公司应视情况
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并提供补充说明材料,必要时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注册。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如公司认为还有必要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书面说
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在招股说明书披
露后至股票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发生上述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告书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告书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利用
有关信息谋取利益。
    第二十四条 通过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和其他合法方式,在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相
关要求编制和披露收购报告书。
    第二十五条 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
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收购报告书,依照相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
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等交
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
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
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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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
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
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
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公司预计本期业绩
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董事会应当在盈利预测更正公告中说明更正
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
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
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
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
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7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公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交易所
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
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述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


                                     8
意见而当然免除。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
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 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
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
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
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按
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照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9
    第三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九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 或者业绩传闻且导致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
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
同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前述第四十一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
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第 14 号编报规则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
说明。
    第四十三条 公司出现前述第四十一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
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
纠正,重新审计,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
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按期


                                   10
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
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则公司按照本章规定所编制的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适
用)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涉及本制度其他章节或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
事件的,其披露内容和程序同时适用本制度其他章节或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履行内部报告
程序。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
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
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
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该等重大事件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
会和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11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12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
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3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公司及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相关筹划、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九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
本制度的规定以及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披露要求和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公司在规定
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
事件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
要求的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14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件,持续时间较长的,
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
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交易所《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交易所《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交易所《上市规则》
及时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二)董事会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15
    (三)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函询情况;
    (四)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情
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董事会决议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召集、
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法律法规、本
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件
公告。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的法律法规、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件,需
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
    第六十三条 公司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董事会决议的,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
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等内容。


                           第五节    监事会决议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召集、
召开监事会会议,并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


                                     16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交易所要求提供监事会会议记录
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


                            第六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
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
    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依法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规定
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
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第七十条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
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司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17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
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及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
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的
结论性意见等。


                         第七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七十三条 本节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
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十四条 除本制度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交易
事项外,公司发生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18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十五条 除本制度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交易
事项外,公司发生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9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
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第七十六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至第
(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
指标中较高者适用本制度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
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交易将导
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
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七十八条 对于公司发生达到第七十五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
公司股权,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
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
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
产,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
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依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法
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应当适用本条第一
款规定。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
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公司应当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披露涉及资产
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
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在披露相关情况后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20
       第七十九条 公司租入或租出资产的,应当以约定的全部租赁费用或者租赁
收入适用本制度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八十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体的优先
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
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
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
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本条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
者出资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发生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前两款规
定。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发生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并及时对外披露。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
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
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21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
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七十四条或者第七十五条规定。
    已按照第七十四条或者第七十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
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本制度第七十八条进行审
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22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八十五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披露交易
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
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发生交易,在期限届满后与原交易对方续签合约、进行展
期的,应当按照本节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八十七条   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
条件确定金额的,应当以可能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分期实施本制度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交易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
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
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
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十九条 本节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
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二)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公司或者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23
其他合同。
    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披露。


                    第八节   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九十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 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十一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
本制度第九十条标准的,适用第九十条规定。
    已按照第九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时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
关文件。
    第九十三条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
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
判决、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九十五条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行证券
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的相关信息按照公司
另行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第九十六条 公司发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和交易所的规定,并按照交易所要求的形式和内容发布公告及提交相关文件。


                                   24
    第九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
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第九十八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
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
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
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
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本制度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公司因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其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
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因该等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
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25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盈亏金额或者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
动的主要原因等。
    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
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一百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
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
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若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
露的业绩快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或者最新预计
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
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
差异的原因。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董事
会应当在盈利预测更正公告中说明更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
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


                                   26
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业绩快报
及更正公告、盈利预测及更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
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后,及时披露该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前,应当按
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应当于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股权
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该方案实施公告。
       第一百零七条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现金股利、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 10 股
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办法;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数、本次转增股本
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需要调整的衍生品种行权(转
股)价、行权(转股)比例、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情况等(如适用);
    (七)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
每股收益或者本年半年度每股收益;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
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27
    未经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
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回购股份方案、独立董事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按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回购股份方案后,及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回购股份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
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九)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
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在提议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
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如适用);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十二)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十三)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如适用);
    (十四)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
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8
    (二)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实施股份回购、减少注册资本
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 5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
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 10 大股东和前 10 大无限售条
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回购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应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三日,披露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
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采取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还应当披露股东预受及撤回预
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股东委托办理要约回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
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
定履行公告义务:
    (一)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日内予以公告;
    (三)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
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
的总金额;
    (四)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
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五)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
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
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
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就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予以公告。


                                   29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
购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报告。
    公司应当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使用
资金总额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最终回购股份方案相应内容进行对照,
就回购股份执行情况与方案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
影响作说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
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三)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
情况的;
    (五)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额少于 3000 万
元的;
    (六)资信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
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条 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发行总量的
20%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发行总量的 20%后,其所持
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0%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
日内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
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


                                    30
实施转股的公告。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赎回条件是否满
足,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应当在预计赎回条件满足的 5 个交易日前披露提
示性公告,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的当日决定是否赎回并于次一交
易日披露。如决定行使赎回权时,公司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的每五个交易日至
少发布一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并在赎回期结束后公告赎回结果及其影响;如决定
不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当充分说明不赎回的具体原因。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披
露回售公告,并在满足回售条件后的每五个交易日至少发布一次回售提示性公
告。回售期结束后,公司应当公告回售结果及影响。
    第一百二十二条 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
提示性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
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发
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二十个交易日前应当
至少发布三次提示公告, 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三
个交易日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的事项。
    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的其他情形时, 应当
在获悉有关情形后及时披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的公告。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
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
上,或者其后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通知公司,并履行
公告义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配合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1
    第一百二十七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
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
通过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
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
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涉及被要约收购或者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收购的,应当按照《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披露公告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
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五章规定的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
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
1/2。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 2/3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
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三十条 因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该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
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
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依法披露前,如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公司应


                                  32
当立即向有关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公司应当及时对
外公告。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
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之日起作出报告和公告,并督促相关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公告义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
务,拒不履行相关配合义务,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不得收购公司的情形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提
案,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交易所。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应当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的实施情
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四)报告期内权益价格、权益数量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权
益价格与权益数量;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行
使权益的情况和失效的权益数量;
    (六)因激励对象行使权益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及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八)报告期内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九)报告期内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及原因。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
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公司实行股权
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后的 2
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33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公司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
行变更的,变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
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授
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权益及股票期权行权登记完成后、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第一百四十条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
的,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
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终止实施议案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对
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原因、股权激励已筹划及实施进展、终止实施股权激励对上
市公司的可能影响等作出说明,并披露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
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时,及时披露申
请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事项之前,公司应当每月披露进
展情况。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法院裁定的主要内容、指定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明确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
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人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   重整计划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整
投资人的产生机制、基本情况以及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等事项。
    重整投资人拟取得公司股份的,还应当充分披露取得股份的对价、定价依据
及其公允性、股份锁定安排等相关事项。


                                   34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债权人会议通知、会议议案
的主要内容。在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后,及时披露重整计
划、和解协议的全文。
    重整计划涉及财产变价方案及经营方案,达到本制度规定披露标准的,公司
或者管理人应当就相关方案单独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说明方案的具体情况。
    第一百四十七条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等与股东权利密切相关
的重大事项时,应当设出资人组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出资人所
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程序应当参照适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关于召开股东
大会的相关规定,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出资人行使表决权
提供便利,但法院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发出出资人组会议通知时单独披露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并充分说明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范围、内容、除权(息)
处理原则、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权益等事项。
    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表决结果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公司或者管理人应
当及时公告裁定内容,并披露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全文。如重整计划、和解协议
与前次披露内容存在差异,应当说明差异内容及原因。
    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未获批准的,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裁定内容
及未获批准的原因,并充分提示因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能被
终止上市的风险。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主要影
响、管理人监督报告和法院裁定内容。
    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
责任归属、后续安排等相关情况,并充分提示因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5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采取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的, 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按
照《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对公司所有债权人和股东公平地披露信
息。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应当由管理人的成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披露的临
时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发布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的,公司及其董事会、监事
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按照本制度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管
理人应当及时将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事项告知公司董事会,并督促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破产事项中,股东、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持有公司股
份权益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
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中单独摘出,逐项在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交
易所网站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
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36
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三)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现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发生变动;


                                  37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十)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事项至少应
包含下列内容:
    (一)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提示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限、
重大不确定性等;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基本情况、最近三个会计
年度与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以及公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析等;
    (三)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结算方式、签订时间、生效
条件及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对公司当前会计年度
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等;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如有) ;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
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
及时予以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拆、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


                                  38
份变更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在报告期结束后,根据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编制并完成
定期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三)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召开会议审核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
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需由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的重大事项,分别提请上述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初稿进行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
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
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
指定其他部门或新设部门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39
    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
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
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一百六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
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
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
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负
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一百六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
大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
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
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
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将信息披露制度
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总经理及董事长审


                                   40
定;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如
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
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
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
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一百七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
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
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41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
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一百七十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
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
送达。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
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明确公司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
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
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
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


                                     42
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
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立
即向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
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
平性和完整性。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
行配合义务。
    第一百八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
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
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
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
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本制度规定重大事件


                                  43
或相关重大信息,应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应的
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
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八十九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江苏证监局等单位进
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
或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
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
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七章   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各层次的
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书。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
的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界定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责任的明确按照公司另行制定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
    公司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
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
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44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
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
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
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
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
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
三人披露。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
家秘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
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
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按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
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前三款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及相关义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


                                     45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
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分子公司人员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
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或信息披
露义务人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
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
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
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保管期限
为十年。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
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
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
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履行相关报告、公告义务。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
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
须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特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
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 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


                                   46
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二百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监督情况。审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
定执行。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确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应规范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
交流制度或活动,确保公司在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时不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
理,并指派两位以上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
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业绩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
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预测的依据,提示投
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47
      第十章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若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分子公司任职总经
理或负责人,则该总子公司总经理或分公司负责人为分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的责任人;若公司未有管理人员担任子公司总经理或分公司负责人,则由公司指
定一人作为分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
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出现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各部
门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
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
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
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
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
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
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48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百一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
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
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
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百一十四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
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
江苏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49
附件一: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机构(部门)/申请人                       联系人及电话


                                               □暂缓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类别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露暂缓或豁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 □否                                 □是 □否
    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机构(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50
     附件二: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所在单位与
序号 知情人姓名 所在单位/ 公司的关系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方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人
                                               其他证件号码 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名称      部门      (注1)                                   时间     (注2)                      (注3)                  (注4)
 1
 2
 3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

          门、职务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51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附件三: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江阴江化微电
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
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