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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化微: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3年6月修订)2023-06-07  

                                                      江化微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
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
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
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
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委托管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
行的各项投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
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五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
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七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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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
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
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
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投资部是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开拓部门,负责根据公司发
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审
议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投资部进行项目可
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重大投资应严格遵守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本制度第四章和
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具体权
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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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二)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前述(一)、(二)规定的标准的,由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涉及本章规定的具体适用如交易的计算标准、累计计算及范围问
题等,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及管理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
目执行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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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投资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
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
评审,根据投资涉及金额适用的第十一条规定标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财务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
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
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章程规定、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
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七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转
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对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国家会计准则和
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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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应定期获取被投资单位的财务信息资料,密切关注其
财务状况的变化。对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应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自行或在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聘请审计机构对被投资单
位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完整的整改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
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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