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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仪股份:川仪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5-27  

                        证券代码:603100               证券简称:川仪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4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 年 5 月 26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工业园科

   研楼一楼会议厅(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 61 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8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53,566,89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64.1941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吴朋先生主持,会议对提交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2 人,董事马静女士、易丽琴女士、柴毅先生、王

   定祥先生、胡永平女士、柴蓉女士因事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4 人,监事谢春妮女士因事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 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1.01      陈红兵先生               253,563,394       99.9986       是
  1.02      姜喜臣先生               253,563,394       99.9986       是
  1.03      吴正国先生               253,566,394       99.9998       是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票 比例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数 (%)
         关于选举董事
1.00
         的议案
1.01     陈红兵先生         29,264,005       99.9880
1.02     姜喜臣先生         29,264,005       99.9880
1.03      吴正国先生      29,267,005    99.9982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鄯颖、吴焕焕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