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 210 号 致: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在浙江省海宁市皮都路 9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因全国 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需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 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 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 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审议 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海宁市皮都路 9 号公司一楼会议 室召开,由董事长张利忠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 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 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83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3,938,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7877%,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1,31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2626%。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2,625,7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6.525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7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1,227,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455%。 鉴于一名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对其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所持表决权股 份进行了投票,并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对其普通证券账户所持表决权股份进行了投 票,因此计算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总人数时,该股东人数计算为 1 人。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 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部分董事、监事以通讯方式参会,见证律师亦通过视 频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3,9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786%;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71% ; 弃 权 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4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3,9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786%;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71% ; 弃 权 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4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3,9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786%;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71% ; 弃 权 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43%。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3,9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786%;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71% ; 弃 权 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22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45%;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8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471%。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233,9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786%;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71% ; 弃 权 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43%。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233,60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57484%;反对3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473% ; 弃 权 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43%。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33,9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786%;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71% ; 弃 权 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22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45%;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8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471%。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向银行等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3,60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57484%;反对3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473% ; 弃 权 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43%。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董事2021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3,9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786%;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71% ; 弃 权 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22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45%;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8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471%。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监事2021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2,20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0.71043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71%;弃权21,73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93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22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45%;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8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471%。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3,9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786%;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71% ; 弃 权 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22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45%;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8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471%。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33,60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57484%;反对3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473% ; 弃 权 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43%。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3,60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57484%;反对3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473% ; 弃 权 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43%。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3,60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57484%;反对3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473% ; 弃 权 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43%。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五)《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3,60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57484%;反对3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473% ; 弃 权 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43%。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