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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芯能科技: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16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帮助投资者全面、完整、真实、

准确、及时的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

沟通渠道,强化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

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与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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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进一步的了解和熟悉;

   (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

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事务部

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处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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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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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官方网站和邮箱;

   (四)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会议;

   (五)投资者一对一沟通;

   (六)咨询热线电话、传真;

   (七)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座谈交流;

   (十)路演、反路演;

   (十一)新媒体平台;

   (十二)投资者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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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


     第十二条 公司为投资者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

 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号码、邮箱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为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

事务部负责策划组织定期或不定期路演、反路演和分析师会议等活动,安排投

资者、证券分析师等日常来访接待,通过现场交流、视频会议、座谈会等多种

形式近距离与投资者就公司生产经营、发展规划等重要内容以及投资者感兴趣

的内容进行交流,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来访实行预约制,证券事务部根据事先沟通情况,合理、妥善做好活动策

划与安排,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有机会得到内部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

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

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

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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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和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

系管理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业务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了解公司的战略,熟悉公司治理、财务

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

业的情;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及内容;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规范地撰写定

期报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
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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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保管期限等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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