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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材料: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17  

                        证券代码:603110            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20-062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 年 11 月 16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崇福大道 2320 号新东方油

   墨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78,644,02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54.715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8 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庄盛鑫先生因公出差,缺
   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周其华、财务总监王秀玲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对外出售部分闲置不动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78,644,029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 《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2.01            钟明强               78,340,530       99.6140 是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1         《关于对外出    539,7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售部分闲置不
          动产的议案》
2.01      钟明强          236,201      43.7652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不存在关联交易情况,没有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婕、童智毅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