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四届六次会议所涉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董事会四届六次会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工作能力,能够胜任公司年度审计服务工作要求;公司聘请容诚为公 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 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 事一致同意聘请容诚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