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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材料:东方材料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1-05-14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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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1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3:00
会议地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天元路 58 号旗隆万豪大酒店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议程:
一、与会人员签到;
二、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三、宣读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选举监票、记票人员;
五、宣读本次会议议案内容: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审议《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         关于审议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0        关于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1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12.00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2.01       许广彬
   12.02       庄盛鑫
   12.03       陆君
   12.04       丛培勇
   12.05       郭晓
   12.06       曾广锋
   13.00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3.01       李若山
   13.02       陈国良
   13.03       朱根林
   14.00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4.01       孙国磊
   14.02       张银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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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发言及提问;
七、逐项对议案进行表决;
八、统计表决结果;
九、宣布表决结果;
十、宣读大会决议;
十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
十二、与会董事在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三、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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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确保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会议秩序和议事效
率,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股东大会设秘书处,负责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三、董事会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
法定职责。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
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现场参加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请按规定出示股票帐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
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经验证后方可出席会议。
    六、在主持人宣布股东到会情况及宣布大会正式开始后进场的在册股东或股东代表,可
列席会议,但不享有本次会议的现场表决权。
    七、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取得大会主持人的同意,发言主题应与本次大会表
决事项相关。
    八、根据公司章程本次大会议案表决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东以
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
应在表决单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
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弃权”。
    九、表决投票统计,由股东代表和公司监事参加,表决结果当场以决议形式公布。
    十、公司董事会聘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本次的会议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将于本次会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公告。
    十二、大会结束后,股东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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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0 年,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

股东大会赋予的各项职责,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各项决议,认真履行董事会职能,发挥

独立董事独立性。公司全体董事均能够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运营建言献策,有效地保障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0 年公司总体经营情况

     2020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41,497.25 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4,977.76 万元,每股收益 0.35 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为 78,297.86

万元,同比增长 2.7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62,790.79 万元,同比下降

3.73%。实现基本每股收益 0.35 元,同比下降 5.41%。

     二、2020 年度公司董事会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召开了 7 次会议,共审议议案 33 项。全体董事均出席了

本年度所召开的会议,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时间           届次                             审议的议案
                               《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20-3-30       三届二十三次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2020-3-30       四届一次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关于审议<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审议<2019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2020-4-28       四届二次       《关于审议<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关于审议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关于审议<2020 年度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关于审议确认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并预计 2020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审议 2020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关于审议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0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于审议<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的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2020-8-17       四届三次    告>的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2020-10-20      四届四次
                            《关于对外出售部分闲置不动产的议案》
                            《东方材料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20-10-29      四届五次
                            《关于聘任名誉董事长兼首席顾问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020-12-25      四届六次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2020 年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1、提议在 2020 年 3 月 30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提议在 2020 年 5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3、提议在 2020 年 9 月 2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在 2020 年 11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通知、召开、表决程序严格遵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平等对待全体股东,按照相关

规定通过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提高了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便利性,保证了中小股东能充

分行使其权利。公司本报告期的股东大会均由董事会召集召开,并聘请律师进行现场见证,

保证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性,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2020 年度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1、董事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参加股东大
                                      参加董事会情况
          是否                                                                  会情况
 董事
          独立     本年应参   亲自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姓名                                         委托出   缺席                   出席股东大
          董事     加董事会   出席   方式参                   次未亲自参
                                              席次数   次数                    会的次数
                     次数     次数   加次数                     加会议
樊家驹      否         1       1       0        0       0         否               1
朱君斐      否         1       1       0        0       0         否               1
樊家骅      否         1       1       0        0       0         否               1
张学华      是         1       1       0        0       0         否               0
刘翰林      是         7       7       2        0       0         否               3
范   宏     是         7       7       1        0       0         否               3
王秩龙      是         6       6       1        0       0         否               3
周其华      否         7       7       0        0       0         否               4
王岳法      否         7       7       0        0       0         否               4
王秀玲      否         7       7       0        0       0         否               4
樊黎黎      否         6       6       2        0       0         否               3
庄盛鑫      否         6       6       2        0       0         否               2
李素珍      否         6       6       2        0       0         否               3

     2、本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均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对董事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无异议。

     3、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在本年度正常履职,无异议事项提出。

     五、2021 年董事会工作计划

     1、做好上市公司内控管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2020 年 12 月,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樊家驹先生将其持有的 29.9%股份转让给许

广彬先生。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上述股份已完成了过户登记,许广彬先生成为了东方材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保持上市公司业务、资产、人员等稳定性,以及更好地做好公司

内控管理,公司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2021 年,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坚持规

范运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向投资者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真实、准确、完整的经营管理情

况,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从而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2、深耕主营业务,巩固行业地位。

     公司多年来从事软包装行业,深耕国内市场,在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主要产品油墨

和胶粘剂广泛应用于食品、药品、烟包等包装。2021 年,公司计划有序推进产能建设,加快

滕州公司年产 3 万吨油墨、3 万吨胶粘剂项目的建设。通过引进先进的智能化生产设备,实

现生产自动化、集成化,实现产能的有序拓展和升级。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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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产品的一致性、稳定性。

    在原有产能基础上,充分发挥公司成本控制和性价比优势,深耕优质客户,深化项目合

作,提高产能利用率和毛利率,加快产品转型升级;加强成本控制,持续改善和提升质量管

理体系,持续探索实施生产线自动化、智能化改造,提高生产效率,做精做强主营业务。

    3、整合技术资源,提升研发能力。

    2021 年,公司计划逐步推进技术要素重新组合,适当置换不发挥作用的研发项目和人员,

整合具有优势的产品技术研发力量,集中精力将优势产品的技术进行强化和提升。加大研发

投入的力度,坚持克难攻坚,提升研发水平;不断完善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持续吸引行业

精英和高层次人才的加盟。瞄准下一代产品进行适当的前瞻性研究和投入,加强与下游重点

客户的战略合作关系,提升公司整体的研发能力和生产水平,达到产品质量、工艺、技术、

服务处于国内行业领先的目标。

    4、重视安全环保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环保风险。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加大安全环保投入力度。加强组织领导,提高

认识,落实责任。是企业的立身之本。完善责任考核制度,加强环保、安全管理,全力防范

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持续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针对公司现有的工艺、技术、设备

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化学特性,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制定和完善操作规程,

规范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特此报告。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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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审议《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

经公司董事会四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报告所涉及的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验证,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地反映

了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0 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财务状况

    截止 2020 年末,公司资产总额 7.83 亿元,负债总额 1.55 亿元,资产负债率 19.8%,归

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即股东权益)6.28 亿元。

    (一)报告期内资产类项目变化分析如下:

    1、截止 2020 年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 13,270.6 万元,较年初增加 4,356.90 万元,交

易性金融资产 12,823.52 万元,较期初减少 7,840.9 万元,期末余额中主要是募集资金未到期

理财产品 7,800 万元(浦发银行结构性存款)和华宝信托产品 5,000 万元。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份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黄岩公司的“市场战略建设项目”和桐乡公司的“5000 吨 PCB 电子油墨项目”两项

目募集资金共 7,952.08 万元用途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华宝信托产品 2020 年度获得分红收益 72.34 万元。

    2、2020 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1.73 亿元,累计提取坏帐准备金 1,646.80 万元,应收

帐款净额 1.56 亿元,2020 度公司继续本着谨慎性原则,针对一些资金回笼风险较大的客户

按 100%单项提取了坏账准备,共计 768.53 万元,核销了部分逾期三年以上未有任何业务发生

的应收账款 440.77 万元。 2020 年度公司货款回笼业绩良好,应收帐款周转天数为 120 天左

右,货款回笼中收到承兑汇票 22,596.79 万元,占比 49.07%,承兑汇票用于支付材料款

13,196.88 万元,到期托收 8,620.59 万元。

    3、在建工程报告期内减少了 2,858.79 万元,主要是黄岩新来桥 5#车间基建项目已全部

完工,全部转入固定资产,该项目累计投入 1,765 万元,新来桥工程尚有未付工程款 569.2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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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乡公司募投项目“万吨无溶剂胶粘剂建设项目”基建部份已经完工,并且已全部转

入固定资产,该项目累计投入 3,571.6 万元,完工进度为 94.46%,预计 2021 年 6 月整体设备

安装完毕即可投入生产。

       滕州公司“年产 3 万吨环保型包装油墨、3 万吨聚氨酯胶粘剂建设项目”募投项目,

因环评和安评未批下来,工程进度放缓。

    (二)负债类科目变化的分析如下:

    1、2020 年度公司货币资金较充裕,年初的 1,000 万短期借款已全部归还。

    2、2020 年公司新增开具银行承兑支付材料款累计约 9,526.47 万元,较同期多开具了

2,636.47 万元,承兑支付到期应付票据 7,458.33 万元,期末尚有未到期票据 4,363.34 万元。

    3、应付帐款期末余额 3,388.94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了 1,689.34 万元,其中应付工程

款减少了 847.35 万元,应付材料款减少了 842 万元。

    4、应交税费期末余额 1,885.87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1,386.42 万元,主要原因部份增

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办理了延期缴纳。

    5、其他流动负债期末余额 3,824.91 万元,主要是已背书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

重分类调整。

      (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变动情况分析如下: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完成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程序,公司回购的 1,470,040

股股票全部用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授予日股票公允价为 15.35 元/股,员工实际认购价

11.45 元/股,这部分差异按权益结算形成股份支付 573.32 万元,原按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

锁定期 36 个月作为服务期进行摊销,2019 年度实际摊销了 75.59 万元,因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于 9 月 22 日全部出售完毕,计划提前终止清算,剩余 497.73 万元全部

在 2020 年摊销,影响当期损益利润减少 497.73 万元,资本公积增加 497.73 万元。

      经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19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实施了

现金分红,每 10 股派发红利 2.8 元,共发放现金红利 4,024.53 万元。

      2020 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净利润 4,977.76 万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3,940.44 万元,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 394.04 万元。

      为了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体现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原则,结合

公司财务现状,公司实施了半年度分红,每 10 股派发红利 2.7 元,共发放现金红利 3,88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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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占合并报表归属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 77.96%。

    二、经营成果分析如下:

    2020 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合计 41,497.25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 225.29 万元,营业成本

25,352.10 万元(不含运费),较去年同期减少 212.34 万元,主要产品销售业绩情况分析如下:

        1. 包装油墨(含特种油墨)                                       单位:万元
 年份       销量(吨)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不含运费)      毛利率(%)

2020 年          13125          25,758.29            16,263.61               36.86

2019 年          12313          24,514.35            15,361.68               37.34

 差异            812             1,243.94              901.93          减少 0.48 个百分点

        2. 聚氨酯胶粘剂
 年份       销量(吨)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不含运费)      毛利率(%)

2020 年          7250           12,473.89             7,373.31               40.89

2019 年          7471           13,552.23             8,402.36               38.00
 差异            -221           -1,078.34            -1,029.05         增加 2.89 个百分点
        3. 电子油墨
 年份       销量(吨)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不含运费)       毛利率(%)

2020 年          420             2,374.24             1,529.58               35.58

2019 年          379             2,290.36             1,531.62               33.13

 差异             41              83.88                 2.04           增加 2.45 个百分点

        4、主要原材料

        报告期内,导致产品毛利率上升主要原因是:原材料整体平均价格略有下降,尤其是己

二酸在价格低位备货较多,创造更多的利润空间,公司主要原材料对比如下:
                           2020 年平均采购价      2019 年平均采购价         变动比例
     材料名称
                               (元/Kg)               (元/Kg)               (%)
     醋酸乙酯                    5.30                   5.07                  4.54

        钛白粉                  11.87                   12.99                -8.62
        己二酸                   5.31                    7.04                -24.57

     异氰酸酯                   18.72                   18.66                 0.32

    醋酸正丙酯                   7.29                   6.83                  6.73

        三、期间费用分析如下:

        报告期内销售费用(不含运费)发生额 2,557.79 万元,与去年同期数对比,略有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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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系报告期内因疫情影响,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分别减少了 48.73 万元和 43.93 万元,汽

油费减少了 19.88 万元,2020 年度运费 1,478.17 万元,较上年度增加 47.21 万元;

      报告期内管理费用增加了 1,070.62 万元,主要是职工薪酬增加了 379.68 万元,股份支

付增加了 421.47 万元,修理费增加了 75.13 万元,折旧费增加了 78.72 万元;

    报告期内财务费用-324.99 万元,主要系报告期逐渐归还了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发生

17.44 万元,利息收入 345.34 万元;

    报告期内信用减值损失提取了 157.36 万元,资产减值损失提取了 186.12 万元,其中原

材料减值损失 39.17 万元,库存商品减值损失 146.95 万元;

    报告期内实现投资收益 329.03 万元(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收益);

    2020 年度实现净利润 4,977.76 万元,较去年递减 5.24%,扣非后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4,857.20 万元,较去年递增 5.71%,每股收益 0.35 元,扣非后每股收益 0.34 元。

    四、现金流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 7,783.85 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 3,917.96 万元,

主系支付原材料采购款较去年增加 6,173.9 万元,应交税费少流出 1835.24 万元,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 4,773.29 万元,主要系报告期内理财产品赎回净额 7,700 万

元,固定资产投资流出 3,424.56 万元;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 8,923.98 万元,主要系偿还银行贷款 1,000 万元,分配股利

7,923.98 万元。

   综上,2020 年度在公司管理层的领导下,同心协力,不畏艰难,克服了种种困难和不确定因

素带来的风险,依旧创造了良好的业绩。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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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由公

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联合编制完成,并经公司董事会四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上披露(公告编号:2021-012)。本次会议现场提供纸质版《公司 2020 年年度

报告》,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四:

                           关于审议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39,404,434.52 元,本次按 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940,443.45 元。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 71,808.80 元人民币。

    公司在 2020 实施了半年度现金分红,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7 元,合计派发现金

38,808,012.6 元,本次董事会决定 2020 年度利润分配不实施现金分红和送股。

    根据股东提议并结合公司发展现状,董事会决定以实施本次(2020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

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4 股。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并实施完成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总股本由 14373.338 万股变更为 20122.6732 万股;注册资

本将由 14373.338 万元变更为 20122.6732 万元。

    本议案经由公司董事会四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五: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四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和企业内控鉴证机构。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是国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大型审计机构,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本公司审计工作要求。

     2020 年年度审计费用为 63 万元,审计收费定价原则主要根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

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

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参考本次审计收费,公司预计 2021

年度的审计收费基本与 2020 年度持平,具体以双方实际协商后签订的有效合同为准。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六: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发布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本次董事会对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主要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规定,由原浙江新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定,由原浙江新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1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     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
        记注册。                                         册。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2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3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法院提起诉讼。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
                                                     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
                                                     持股期限不受上述限制。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4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
                                                     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
                                                     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单一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
      制。                                           上的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     况。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
      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每一当选人的得票数   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
 6
      至少应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每一当选人的得票数至
      人)所持有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    少应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分之一。                                       持有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
      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     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
      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   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如果
      权。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   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
      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       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独立董事与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独立董事与其
      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   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
      会中的比例。                                   的比例。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7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8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
      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
 9
      对董事会负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十)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十)项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
      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10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11
      (二)事由及议题;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第一百三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12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可以     第一百三十七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
 13   规定副经理的任免程序、副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并     定;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各项工作,受
      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总经理领导,向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实、准确、完整。                                 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14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15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
                                                     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16
      (二)事由及议题;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
      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及   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
      审核并出具意见。                               具意见。
          ……                                           ……
          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沟通和要求,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涉及对章程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细论   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涉及对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
      证后,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细论证后,经董事会
 17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决议同意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    利润的范围;
      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拟定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
      批准。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   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拟定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但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准。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但在
      进行利润分配;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润分配。
      中期现金分红无须审计;                             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①公司该年度或
          (3)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    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
      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表口径)、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司在确定以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
       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     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不违反
       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
       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中期现金分红无须审计。
       体利益:                                           (3)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每年分配的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确定以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
           ……                                       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
                                                      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
                                                      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18
       司股票于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之日起施行。         行。

      本次章程修订后,章程内容中援引相关条款内容均以新修订的条款内容和条款编号为准,

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2021 年 4 月修订)》。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董事会现提请股东大会在审议通过之

后授权董事会安排相关人员办理公司登记变更事项。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七: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业务规则以及新修订的《公司章程》,

现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相应的更新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决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单一股东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基本情况。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
         中使用。                                      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
                                                       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每一当选人的得票
                                                       数至少应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1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
                                                       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
                                                       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如果
                                                       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
                                                       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独立董事与其
                                                       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
                                                       的比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五)股权激励计划;
  2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八: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业务规则以及新修订的《公司章程》,

现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相应的更新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会议通知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通过专人、邮
         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印     件、电话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提交全体董事
         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邮件、电话或公   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专人送达的,还应
  1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会议表决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
         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     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
         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记名或举手方式方式进行。
  2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
         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   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
         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
         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第(十)款,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第二十一条第(十)款,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
         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3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议录音                        删除本条
  4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
         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第二十七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
  5      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
         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                       面说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见做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   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视为完全同意会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记录的内容。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在董事会记录   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在董事会记录上签
       上签名。                                   名。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九: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业务规则以及新修订的《公司章程》,

现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更新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学专业副教授
  1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     (教授)职称、会计学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职称、
         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
         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应当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赋予   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
         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
         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
         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    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2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相关费用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相关   由公司承担;
         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权。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   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露。                                         独立董事征集股东权利的,独立董事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
                                                      独立董事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公司股东遭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
                                           资等重大事项;
                                           (五)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
                                           表意见及其障碍。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十:

                         关于审议《2020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0 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

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以保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和投资利益;对公司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

公司董事、高管的履职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现将本年度监事会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2020 年度监事会议召开及审议议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召开了 5 次会议,共审议议案 20 项。全体监事均出席了本年度所

召开的 5 次会议,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日期        届次                                      审议议案
2020 年                     《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届十九次
3 月 10 日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020 年                     《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四届一次
3 月 30 日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关于审议<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审议<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关于审议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审议<2020 年度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关于审议确认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并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
2020 年
              四届二次      交易的议案》
4 月 28 日
                            《关于审议 2020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关于审议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监事 2019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0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于审议<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的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2020 年
              四届三次      《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8月7日
                            《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020 年
              四届四次      《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10 月 29 日

     三、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度依法运作情况的意见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列席了公董事会。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各项重要提案和决议,掌握

了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积级参与各项会议各重大事项的研

究,对特别事项发表监事会意见,认真履行了监事会的知情监督检查职能。通过对公司依法

运作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2020 年内,公司能够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作,公司决策程序合法,并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恪尽职守,认真执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公司职务

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全资子公司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因自身业务所需,向关联方朱法军租赁房屋,

该房屋位于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城区大道旁中心市场十五幢,用作公司在该地区经营活动的

办事处。2020 年度,共计发生关联交易(租赁费)17.14 万元,监事会认为,上述关联交易

的定价原则遵循公平、公允原则,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来确定,上述关联交易合同是建立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的,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也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对检查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情况及内部控制情况的意见

    公司定期报告,通过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着稳健经营的

原则,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报告真实、

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季度、半年度、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

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

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公司监事会 2021 年度工作计划

    2021 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进一步规范监事

会的工作,立足于提高公司管控能力,切实履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能,不断

提升监事会工作能力和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一)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

    严格执行《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

督,督促其更加规范、合法决策和经营公司;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治理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水平;加强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董事和

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

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全面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及时掌握公司重大决策事

项和各项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沟通力度,提升监督能力

    加强与审计委员会、审计部的沟通工作,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定期了解和审阅公司内部

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全方位检查公司财务情况,对公司财务规范运作加强监督。

    特此报告。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十一:

                               关于审议《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业务规则以及新修订的《公司章程》,

现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相应的更新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
         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    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
         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1
         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
         时;                                          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
         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提起诉讼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
         提起诉讼时;                                  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
  2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    式;
         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   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
         知。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3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席方可举行。                                 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
                                                     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
                                                     议。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删除本条
  4
            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十六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
        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   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
  5     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   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十二: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已发生变更,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有效决

策和平稳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四届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及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广彬先生和第二大股东樊家驹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朱君

斐女士推荐,董事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董事会现决定提名许广彬先生、庄盛鑫先生、陆君

先生、丛培勇先生、郭晓先生、曾广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简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的董事之前,原任董事仍须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务和职责。

    公司对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履职期间勤勉尽责及未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介:

    1、许广彬先生,1976 年出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工程师,复旦

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在读,国家数字政府建设服务联盟副理事长、长三角企业家联盟理事,

江苏省青年企业家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安徽省青年徽商商会副会长,中国云计算先驱者和领

军人物;中国互联网知名站长,曾荣获 2018 年度互联网十大新锐人物,江苏省十大科技杰出

企业家,2018 年度中国云计算行业特别贡献奖;2019 年全球杰出锡商人物;被中国电子信息

产业发展研究院、赛迪传媒评为“2020 中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十大领军人物”。1998 年创办

“赢政天下”是中国最大的软件社区,曾被评为中国十大个人网站之一;

    2003 年至 2007 年,任厦门蓝芒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 年至 2009 年,任世纪互联

副总裁,云计算业务负责人,2009 年至 2010 年,任万国数据销售副总裁;自 2010 年至今,

任华云数据控股集团创始人、董事长兼总裁。许广彬先生持有公司 42976281 股股票,为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形。

    2、庄盛鑫先生,1985 年出生,男,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本科学历,2014 年起任前海

宝润(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至 2019 年 11 月任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部总监。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 年

4 月至今任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庄盛鑫先生不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等情形。

    3、陆君先生,1977 年出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中共

党员,高级会计师,2000 年至 2011 年,担任无锡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07

年至 2008 年,担任江苏太极实业新材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8 年至 2017 年,担任海太半

导体(无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3 年至 2017 年,担任太极微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和

太极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7 年至今,任华云数据控股集团首席财务官。

陆君先生不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形。

    4、丛培勇先生,1979 年出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主任

工程师。2010 年至 2020 年,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国家电子公文系列标准制定负责

人、国家电子文件系列标准制定负责人、内外网交换标准制定负责人、参与多个国家核高基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项目和科技部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担任国家电子文件管理推进联盟技术组组长、国家数字政

府建设服务联盟副秘书长、内蒙古自治区电子文件自主可控技术协会副会长等职务;现任华

云数据控股集团高级副总裁、信创战略部总经理。丛培勇先生不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等情形。

    5、郭晓先生,1982 年出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3 年至

2007 年,任厦门蓝芒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架构师,研发总监;2007 年至 2010 年厦门华云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产品技术总监,2010 年至今任华云数据控股集团联合创始人、产品技术中心高

级副总裁。郭晓先生不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

在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形。

    6、曾广锋先生,1983 年出生,男,中国国籍,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05 年 2007 年任浙江新东方油墨集团有限公司人事专员、总裁秘书;2007 至 2017 年任新东

方油墨有限公司行政部部长、企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技术管理办公室副主任;2017 年至 2020

年 3 月任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20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兼证券

事务代表,信息部总监。曾广锋先生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12400 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形。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十三: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已发生变更,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有效决

策和平稳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四届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及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广彬先生提名李若山先生、陈国良先生、朱根林先生为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

之日起三年。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的独立董事之前,原任独立董

事仍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务

和职责。

    公司对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履职期间勤勉尽责及未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介:

    1、李若山先生,1949 年出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博士研究

生,教授。李若山先生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毕业于厦门大学会

计系,是中国第一位审计学博士学位获得者,曾先后留学比利时鲁汶大学、美国麻省理工学院

等知名学府,曾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会计系副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院

长、会计系主任及金融系主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财政部会计准

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李若山先生目前担任任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

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独立董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李先生于

2001 年获上交所颁发的“中国十佳独立董事”称号。

    2、陈国良先生,1938 年出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并行算法、高性能

计算专家,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高性能计算中心(合

肥)主任。主要从事并行算法,高性能计算及其应用等研究。陈国良先生于 1961 年从西安交

通大学无线电系计算机专业毕业;1973 年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任教;1981 年至 1983 年在美

国普渡大学做访问学者;2003 年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2004 年担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软件学

院院长;2009 年兼任深圳大学计算机与软件学院院长。

    3、朱根林先生,男,1955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住权,经

济学硕士,副研究员。自 1993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部经理、

基金管理部经理兼上海上投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自 1998 年 9 月至 2002 年 2 月,任上海汽

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其中 2000 年 2 月至 2002 年 2 月,兼任上海汽车工业(集

团)总公司副总会计师)。自 2002 年 2 月至 2012 年 1 月,任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财务总监、副总裁;自 2012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期间,曾兼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上海汽车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董事长,上海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浦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华

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汽车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汽车工业投

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副监事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社会兼职曾任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基金会监事长,上海市水资源保护基金会监事长,上海市成本研究会副会长等。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十四: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已发生变更,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有效决

策和平稳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四届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提前换届及提名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广彬先生提名孙国磊先生、张银滨先生为公司第五届

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尚需公司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通过,并与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组成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

日起三年。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的监事之前,原任监事仍须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务和职责。

    公司对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履职期间勤勉尽责及未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监事候选人简介:

    1、孙国磊先生,1980 年出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2002 年至 2005 年,历任先声药业集团人力资源主管、培训副经理;2006 年至 2009 年,担任

堂皇集团人力资源总监;2009 年至 2012 年,历任京信通信 HR 副总、子公司总经理;2012 年

至 2015 年,担任圣象集团人力资源副总兼运营副总;2015 年至 2019 年,担任中地控股集团

CHO,集团执行总裁兼子公司 CEO;2019 年至 2020 年,担任天洋控股集团 CHO,商学院执行院

长,COO;2020 年至今,担任华云数据控股集团副总裁。孙国磊先生不持有公司股票,与公

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等情形。

    2、张银滨先生,1985 年出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2008 年至 2010

年任厦门华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总监,2010 年至今华云数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中心

高级副总裁。张银滨先生不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