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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翔股份: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23-02-15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子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
衍生品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及期货交易所相关制度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主要目的系通过商品期货合约对拟采购的原
材料和销售的产品进行套期保值,避免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
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稳定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本制度所称“套期
保值”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为锁定采购成本和销售利润,规避公司
原材料、产成品价格波动风险,结合公司采购、生产、销售实际情况,从事期
货合约买卖交易(以下简称“期货合约”),以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
格波动风险,稳定采购成本和销售价格,保障公司业务稳健发展。
    本制度所称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订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
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实物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于生产经营积累的自有资金,期货交易
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原材料等,根据套期保值目的从事
的期货交易品种持仓量原则上不超过现货需求(原材料)或销量(产品),因
现货需求量或销量变动而导致的富余仓单应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进行平仓或移仓
处理,期货交易初始保证金额度或最高持仓量根据公司授权审批制度,由相应
的审批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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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期货
套期保值操作及其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业务。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
场进行;
   (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
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
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
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
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
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主要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
   (二)审议批准公司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三)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其他与期货业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
小组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组成,公司
总经理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九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组建公司期货交易小组、期货结算小组、期货风控小组;
   (一)制定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方针和原则,拟订公司期货相关制度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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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审议,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实施细则;
    (二)监督和管理套期保值业务,持续完善内部组织体系,制定各项业务
授权和管理权限;
    (三)负责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四)听取期货套期保值操作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
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期货交易小组是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运作的执行机构,在“领
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期货交易小组主要负责根据市场行情情况,按照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方针和
获批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组织落实并执行期货交易操作;提出方案执行过程中
的调整建议,并按程序向“领导小组”进行报批;负责必要时的实物交割等事
项。包括:
    (一)会同其他小组拟订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审
批;
    (二)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三)期货交易小组应持续跟踪金融市场动态与套期保值商品期现货市场
价格的变化,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方案调整建议;
    (四)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交易情况和执行效果;
    (五)接受公司期货风控小组的监督、检查;
    (六)完成“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事项。
    期货交易小组下设交易员、档案管理员,并建立相应岗位职责:
    (一)交易员:负责按通过审批的交易方案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实际操
作;负责与期货经纪公司的联络;负责期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提出
有关套期保值业务建议;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
    (二)档案管理员: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形成的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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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第十一条   期货结算小组由财务部主导,由财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担任资金
调拨员、会计核算员、结算确认员。主要负责公司期货业务的资金管理、会计处
理、交易确认和结算管理等事宜。
    (一)资金调拨员: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调拨,根据经过审批
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和业务资金要求及时完成资金调拨,保证实物交割和追加保
证金的及时完成;
    (二)会计核算员: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三)结算确认员: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情况的确认和交易后的
结算;负责公司期货交易凭证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期货风控小组由公司审计法务部主导,由审计法务部、财务管理
平台、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套期保值业务有关风险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会同审核套期保值
交易方案;
    (二)监督期货交易小组和期货结算小组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
程序;定期审查期货交易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审批后
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三)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正常进行;
    (四)监控评估保值头寸风险,协助其他小组处置紧急情况;
    (五)按照信息披露和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审批授权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公司章程》规定
的权限内审议是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董事会
授权期货领导小组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审批。套期保值业务必
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四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采取对未来 12 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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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套期保值业务投资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公司期货交易的必要性、可行
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公司期货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
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
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慎重选择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
开户合同,应由期货交易小组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期
货领导小组批准,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十八条   公司对场内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
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
授权书由公司总经理签发。
    第十九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
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二十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
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
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期货交易流程
    第二十一条     期货交易小组根据产销情况、期现市场价格及库存等具体情
况,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在董事会授权框架内,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
方可执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期货交易的建仓品种、数量、拟建仓价格、
拟投入的保证金、交易期限、交易结束处理方式、风险控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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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期货交易小组根据获批的交易方案,测算资金使用需求,发
起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付款审批流程,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由资金调拨员执行
付款。交易员应负责及时与期货经纪公司确认资金收付情况,通知结算小组进
行相关帐务处理。期货交易小组根据审批后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
时机执行交易,完成建仓。
       第二十三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于 1 个交易日内及时从中国证监
会保证金监控中心获取并打印日账单,并传递给档案管理员、会计核算员、风
险控制员进行相关记录和审核。
       第二十四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于 1 个交易日内,向期货结算小
组和风控小组报告相应交易情况,包括交易品种、数量、价格、资金使用情况
等,风险控制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审批情况,若不符合,须
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后,经财务部部
长签字同意,方可进行帐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员须对每次的交易方案和业务相关的账本及资料进
行及时归档。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期货交易小组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交割、风控管理制
度的要求,及时向交易所申请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持仓到期处理方案,经审批后,选
择对冲平仓或实物交割方式履行期货合约。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
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执
行。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经营模式、风险承受能力、资
金实力、人员配置、机构设置等,审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将建立健全覆盖
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机制作为开展期货业务的首要前
提。公司应针对套期保值业务管理的前中后台特点,持续强化相关岗位专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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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配备,尤其是业务操作及风险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一定的期
货与现货业务实操经验。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对套期保值方案所规定的总持仓量、总资金额度进行
严格的风险控制,保证金实际占用额度控制在已注入保证金的合理范围之内。公
司期货业务人员应在该限额内严格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业务操作。
    第三十二条   设置风险指标。公司根据年度保值策略、风险敞口、财务状况
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持仓限额、保证金预警线、止损限额三个风险指标,针对各
风险指标采取分级预警,对于不同等级风险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   实行期货业务及风险报告制度。交易员、结算员按月向期货领
导小组、期货风控小组报告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及最新市
场信息等情况。期货风控小组应加强对超限额交易和保证金给付的监控。期货交
易小组按季汇总当季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
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等并报“领导小组”。公司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所需上报的各种信息和资料,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期货风控小组每季度报告制度。期货风控小组应于每季终
了十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提交相关报告,基本内容包括:公司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的实施情况、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对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风险
评估及结果、风险控制情况,以及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的评价和建议等
方面。
    第三十五条   实行公司期货业务风险专项报告制度。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
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交易小组和期货风控小组负责
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
发生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交易所风险处置等风险事件,期货交易小组应立即
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期货领导小组做出决策。同时,
按照本制度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
报告。
    第三十六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召集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
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明确公司期货交易和风险限额,以及对越权行为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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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确相关人员执行公司风险处理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并由经纪
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度,再由交
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
的损失。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妥善选择期货公司,防范法律风险;妥善选择交易合约
月份、交割期等,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密切注意不同交割期合约之间的基差变
化,防范基差风险;合理安排信用额度与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
    第三十九条     实行期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期货业务的审批原始资料、交易、
交割、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 15 年,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
案应至少保存 15 年。
    第四十条     实行期货业务保密制度。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本
公司的期货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业务有关的
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
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
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若经公司批准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
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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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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