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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蜻蜓: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20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192

    受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蜻蜓”或“公司”)委托,北京
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
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联系方式
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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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
双塔路 2357 号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钱金波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
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
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股东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
等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363,489,0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已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 19,427,993 股)的 65.2850%。对于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由本所律师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
证其股东资格。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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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
见证律师共同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   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孙公司向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0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
财产品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授权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等议案时,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
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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