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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共进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共进股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6-05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六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接受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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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5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公告了《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

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

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

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4 日 13:30 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

道丹梓北路 2 号共进股份 4 栋 8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8 名,代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71,254,8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7.8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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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 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关于 2021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预案的议案;

   6.01 关于公司董事长汪大维薪酬的议案;

   6.02 关于公司董事唐佛南薪酬的议案;

   6.03 关于公司董事、总经理胡祖敏薪酬的议案;

   6.04 关于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龙晓晶薪酬的议案;

   6.05 关于公司董事魏洪海薪酬的议案;

   6.06 关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贺依朦薪酬的议案;

   6.07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6.08 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武建楠薪酬的议案;

   6.09 关于公司监事俞艺侠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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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0 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何卫娣薪酬的议案;

    7.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2.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3.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5.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6.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17.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8. 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业务的议案;

    19.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0.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

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履行了全

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

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

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后的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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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前述第 1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70,510,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995%;反对 410,3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5%;弃权 33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0%。

    2. 前述第 2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70,265,3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334%;反对 412,6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1%;弃权 576,8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

    3. 前述第 3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70,265,3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334%;反对 410,3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5%;弃权 579,1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1%。

    4. 前述第 4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7,068,0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8722%;反对 3,608,0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18%;弃权 578,7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0%。

    5. 前述第 5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70,565,7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143%;反对 412,1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0%;弃权 27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7%。

    6. 前述第 6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第 6.01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82,355,7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5.2291%;反对 8,800,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58%;弃权 33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1%。

    第 6.02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82,268,0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5.2123%;反对 8,799,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68%;弃权 36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9%。

    第 6.03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1,547,1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5316%;反对 8,786,5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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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2%;弃权 36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2%。

    第 6.04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1,800,5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5294%;反对 8,801,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26%;弃权 36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0%。

    第 6.05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2,119,0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5392%;反对 8,772,3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28%;弃权 36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0%。

    第 6.06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1,863,9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5298%;反对 8,829,9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98%;弃权 33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4%。

    第 6.07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2,089,7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5313%;反对 8,801,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07%;弃权 36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0%。

    第 6.08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2,089,7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5313%;反对 8,801,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07%;弃权 36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0%。

    第 6.09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2,007,9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5307%;反对 8,801,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13%;弃权 36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0%。

    第 6.10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2,089,7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5313%;反对 8,801,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07%;弃权 36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0%。

    7. 前述第 7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70,411,7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729%;反对 429,0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5%;弃权 41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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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前述第 8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2,132,5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5428%;反对 8,605,5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79%;弃权 51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3%。

    9. 前述第 9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2,132,5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5428%;反对 8,535,0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89%;弃权 58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3%。

    10. 前述第 10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2,284,6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5838%;反对 8,505,7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10%;弃权 46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2%。

    11. 前述第 11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2,297,3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5872%;反对 8,493,0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76%;弃权 46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2%。

    12. 前述第 12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2,119,7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5394%;反对 8,738,2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36%;弃权 39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0%。

    13. 前述第 13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2,166,5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5520%;反对 8,693,9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17%;弃权 39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3%。

    14. 前述第 14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2,148,0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5470%;反对 8,610,3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92%;弃权 49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8%。

    15. 前述第 15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2,152,8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5483%;反对 8,535,0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89%;弃权 56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8%。

    16. 前述第 16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2,152,8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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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97.5483%;反对 8,693,9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17%;弃权 407,9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0%。

    17. 前述第 17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70,350,9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565%;反对 316,6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2%;弃权 58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3%。

    18. 前述第 18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70,543,8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085%;反对 344,9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9%;弃权 36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6%。

    19. 前述第 19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9,587,2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508%;反对 1,621,4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67%;弃权 4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20. 前述第 20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70,464,6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871%;反对 415,1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8%;弃权 3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1%。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

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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