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衍新药: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名人选参选公司董事程序2021-02-10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公司董事程序
1. 公司章程条文
1.1 有关股东提名人选参选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的条文载列于公司之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八十二条,该章程自公司
公开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
生效(且可经不时修订)。
1.2 章程第八十二条的原文节录如下: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
东大会提出提案。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
2.1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70条及13.74条,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如公司在刊发股东大会通告后,收到一名股东提名某名人士于股东大会
上参选董事的通知,公司必须刊登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
公告或补充通函内须包括该被提名参选董事人士按上市规则第13.51(2)条
规定而须披露的数据;
通函必须在有关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10个营业日前刊登;及
公司必须评估是否需要将选举董事的会议押后,让股东有至少10个营业
日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露的有关资料。
3.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3.1 于公司刊发大会通告后,若股东拟提名个别人士(以下简称“候选人”)于股
东大会上参选为公司董事,须把一份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提名通知”)送交至
#37914444v2 1
公司注册办事处。
3.2 该提名通知必须:(i)包括候选人按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的个
人资料;及(ii)由有关股东签署,以及由候选人签署以表示其愿意接受委任和
同意公布其个人资料。
3.3 递 交 提 名 通知 的 期间应 由 寄 发 举行 有 关选举 之 股 东 大会 之 有关通 告 翌 日 开
始,但不得迟于该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7日结束。
3.4 为了让公司的股东有充足时间考虑有关选举候选人为公司董事的建议,公司
促请拟提建议的股东于有关股东大会前尽早递交其提名通知。
4. 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1 股东可要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提名公司董
事人选。
章程第四十八条的原文节录如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5. 附则
5.1 本程序自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
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9日
#37914444v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