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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风动力: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监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04-12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监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

“特定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春风动

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行为,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发行的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同时亦包括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

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

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1、大股东减持,即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

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2、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3、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

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

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

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七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

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八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

价格,并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九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

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

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

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

让方在 6 个月内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七条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规定分别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

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七条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十条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

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

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

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大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大股东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

后未满 6 个月的;

    5、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6、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当遵守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

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

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三章   个人信息申报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

司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为其持

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公司上市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2、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3、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6、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

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

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

过 6 个月。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2、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4、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

务。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