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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建科: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5-30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
范信息披露程序,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及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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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部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
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
则。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
本规则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披露的信息。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或者触及披露时点起的 2 个交易日
内;“披露”是指按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要求,由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的,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的前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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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
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
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
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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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公司指定并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
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
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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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各方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
要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
披露事务,包括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
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并负责办理公
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设信息披露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
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有关中介机构、公司各部门、公司各分公司、子
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起草、组织编制公司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保证信息披露工作按时、准确完成;
      (二)反馈监管机构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或要求,组织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回复工作;
      (三)汇总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
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安排跟
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四)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发布工作;
      (五)草拟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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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妥善
记录和保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
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组织和提供;
      (二)负责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指定联络人;
      (三)负责将本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
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财务总
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的有效运作,根据国家财政
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保
证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的责任
和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信息披露文件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内部的职责分工与授权安排,视需要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拟披露事项进行评估,判断该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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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状况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以及偿债能力等可能
产生的影响,并对信息披露中涉及其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和
资料进行审核,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
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公司董事会负责检查监督内部
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
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若发现公
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的,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
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及时知
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接受监管机
构对其信息披露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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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
五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
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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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
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第二十八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和机构、公司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在知悉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以下任一时间点,以电话或其
他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
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信息披露部门: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
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
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
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二十九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和机构、公司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确保其向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部门报告或提供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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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等信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含但不
限于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文本;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等中介机构
出具的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部门在收到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
部重大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并做出判断。如触及信息披露履行义务
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分类别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监
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履行相应审批和决策程
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
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
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董事
长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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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
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
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工
作的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意见
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披露部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内容编制
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
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2.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查,董事长签发;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工作
的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以及将对公司经营
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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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信息披露部门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
报告董事长;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部门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
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5.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
董事会公章;
      6.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工作
的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议
召开后及时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信息披露部门;控股子
公司在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按要求向公司信息披露部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
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部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
或董事会公章;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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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要求公开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
成,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在指定报纸、上交所网站上披露报
告摘要,同时在指定报纸网站、上交所网站上披露报告全文。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的披露时
间。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定期报告
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
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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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
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报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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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交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
明。
       第三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
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公司应当与上交所约定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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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披露时间,并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交所的要求提交
有关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
    (二)一般交易金额达到应履行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
    (三)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项和重大情况公告。

      第四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
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
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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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
五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
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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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
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
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
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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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
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
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权益变动
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
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
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   保密措施与处罚

       第五十条            公司在报纸、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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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宣传、新闻发布等事宜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
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对网站、内部局域
网、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
审查,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防止在上
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
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
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
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
构的业务合作中,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
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
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
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
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
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
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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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
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
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
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
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
抵触的,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修订时亦同。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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