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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养元饮品:养元饮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公告2022-04-23  

                             证券代码:603156            证券简称:养元饮品             公告编号:2022-012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登记备案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修
     订,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备案等事
     宜。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由河北养元保健饮品有限公司整体变            经由河北养元保健饮品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河北省衡水市工商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河北省衡水市市场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131100601682537K。            会信用代码为:91131100601682537K。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新增此条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益所必需。                                      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方式。                                          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条第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划;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出决议;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出决议;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项。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提供的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的担保;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
                                                 提供的担保;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七)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他担保情形。
形。
       第四十八条   单独 或者 合 计 持 有公 司          第 四十 九 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意。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 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有关证明材料。
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程序。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及理由。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及理由。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得变更。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                                     清算;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每1股份享有1票表决权。                     每1股份享有1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责任。                                     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删除此条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票结果。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项;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股东大会审议。                               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                                     会批准。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            ……
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
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此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担。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三条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四条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的担保。                                      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三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四
条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条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三条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一百七十四条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算。                                            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三条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 第一百七十四条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衡水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义时,以在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因新增条款导致的序号变
        动依次顺延。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备案等事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