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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顶科技: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2020-03-04  

						   证券代码:603160           证券简称:汇顶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9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涉及 3 起案件,其中 1 起案件一审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2 起案件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均为原告

           累计涉案的金额:累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7,150 万元(3 起案件涉及
           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5,050 万元、5,050 万元及人民币 7,050 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
           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顶科技”)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现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出具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及两份《民事裁定书》,分别为:一、就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2 日诉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
   限公司(被告二)两家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
   粤 03 民初 3258 号],判决公司胜诉并判被告一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4,000 万元及
   合理性支出 19,871.66 元,判被告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5 万元;二、就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诉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
   深圳市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出具的《民事
   裁定书》[(2018)粤 03 民初 4208 号],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三、就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诉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
深圳市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出具的《民事
裁定书》[(2018)粤 03 民初 4209 号],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 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2018)粤 03 民初 3258 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已获得专利号为 ZL201410204545.4 的发明专利授权,二被告未经汇顶
科技许可,制造、销售某款电容指纹芯片产品落入汇顶科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侵犯汇顶科技的合法权益。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汇顶科技第 ZL201410204545.4 号发明专利权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侵权产品;

    (3)判令二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 7,000 万元,以及汇顶科技为制止侵权行
为而花费的合理费用 50 万元;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2018)粤 03 民初 4208 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已获得专利号为 ZL201820937410.2 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三被告未经
公司许可,实施上述专利,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屏下光学指纹识别模组及
其镜头组件以及光学模式指纹识别芯片落入汇顶科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汇
顶科技的合法权益。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汇顶科技第 ZL201820937410.2 号实用新型专
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判令三被告立即销毁被控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一、二连带赔偿汇顶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0 万元,以及
汇顶科技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 50 万元(截止一审判决作出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三)(2018)粤 03 民初 4209 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已获得专利号为 ZL201821220420.0 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三被告未经
公司许可,实施上述专利,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屏下光学指纹识别模组及
其镜头组件以及光学模式指纹识别芯片落入汇顶科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汇
顶科技的合法权益。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汇顶科技第 ZL201821220420.0 号实用新型专
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判令三被告立即销毁被控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一、二连带赔偿汇顶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0 万元,以及
汇顶科技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 50 万元(截止一审判决作出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二、 判决或裁决情况

    (一)(2018)粤 03 民初 3258 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下达的《民事
判决书》[(2018)粤 03 民初 3258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专利号为
ZL201410204545.4 号、名称为“一种待机状态下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登录系统”
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停止使用“一种待机状态下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登录方法”
的侵权行为,销毁其库存被控侵权产品;
    2. 被 告 深 圳 市 鼎 芯 无 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立 即 停 止 销 售 侵 害 专 利 号 为
ZL201410204545.4 号、名称为“一种待机状态中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登录系统”
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3. 被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4,000 万元;
    4. 被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理支出人民币 19,871.66 元;
    5. 被告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5 万元;
    6. 驳回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2018)粤 03 民初 4208 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下达的《民事
裁定书》[(2018)粤 03 民初 4208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
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
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2018)粤 03 民初 4209 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下达的《民事
裁定书》[(2018)粤 03 民初 4209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
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
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 关于诉讼事项的说明

   (一)(2018)粤 03 民初 3258 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9 月 12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审理本案,分别于 2020 年 1 月 2 日、2020 年 1 月 17 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下达
《民事判决书》[(2018)粤 03 民初 3258 号],判决原告胜诉。

    (二)(2018)粤 03 民初 4208 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ZL201820937410.2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
的请求,2020 年 2 月 6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 43310 号《无
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该案件所涉专利权全部无效。
    公司将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第 43310 号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
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 43310 号无效决定并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
决定。
    (三)(2018)粤 03 民初 4209 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ZL201821220420.0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
的请求,2020 年 2 月 6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 43308 号《无
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该案件所涉专利权全部无效。
    公司将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第 43308 号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
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 43308 号无效决定并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
决定。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公司
将持续关注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