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轮渡: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2022-08-12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ZHENG DA LAW FIRM CORPORATION
中国烟台市环山路 3 号润利大厦 7 楼(邮政编码:264000)
7th
Floor, Run Li Building, 3 Huan Shan Road, Yantai 264000, China
电话 (Tel): (+86 535) 670 0528 传真 (Fax): (+86 535) 670 0529
Email(电子信箱): zdlawfirm @ 163.com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致: 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渤海轮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渤海轮渡”或“公司”)的委托,就渤
海轮渡关于实施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实施回购注销”)
的相关事宜出具《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实施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
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规定而出具。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相关的信息、
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
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
实。
4、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实施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实施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予以公告。
正文
经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起,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事
宜,渤海轮渡已经履行如下程序: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程序
1、渤海轮渡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渤海轮渡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渤海轮渡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 月 8 日在公司内
网将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于 2018
年 1 月 27 日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
进行了说明。
4、渤海轮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综合方案的批
复》(辽国资分配[2017]339 号)文件,原则同意股权激励计划。
5、渤海轮渡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相关事
宜。
6、渤海轮渡于 2018 年 5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渤海轮
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 262 名激励对象中 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自愿放弃全部其可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对原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62 名调
整为 255 名;计划第一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 12,035,000 股
调整为 11,832,000 股。
7、2018 年 5 月 21 日,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手续已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
券变更登记证明》。
8、渤海轮渡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 255 名激
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
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 255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锁期的
4,732,800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手续。
9、渤海轮渡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并注销部
分已授出但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激
励计划》的规定,除 16 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锁条件外,其余 239 名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同
意公司为 239 名符合解锁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 根据《激励
计划》 “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价格回购注
销。” “激励对象退休未被公司或公司子公司返聘的,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规定,同意回购注销 16 名不符合解锁条
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25,000 股,其中有 13 名辞职或因个人原因被
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
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价格按照 6.22 元/股予以回购注销。有 3 名退
休人员,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价格按照授予价格 6.22 元/股加
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10、2021 年 5 月 15 日,渤海轮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发布了《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24),公示期间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提前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事项提
出异议。
11、2021 年 7 月 23 日,渤海轮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发布了《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41),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回购注销了限制性股票 225,000 股,回购
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3,437,100 股。
12、渤海轮渡于2022年5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
划第三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
据公司《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授予的13名激励
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锁期因业绩考核未达到解锁要求,同意对不符合解锁条件的
共计3,437,1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渤海轮
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2-026)。
13、渤海轮渡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并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因解锁条
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渤海轮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2-031),公示期间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提前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事
项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渤海轮渡本次实施回购
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和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渤海轮渡公司授予的 13 名激励对象
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按授予价格 6.22 元/股回购注销其所持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同时 226 名激励对象因第三个
解锁期业绩考核未达到解锁要求,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以授予
价格 6.22 元/股的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二) 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涉及激励对象共 239 人,合计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 3,437,10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渤海轮渡无剩余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注销安排
渤海轮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递交了回购注销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渤海轮渡总股本变更为
469,144,503 股,注册资本变更为 469,144,503 元。
本所律师认为,渤海轮渡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和依据、人员、数
量、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实施
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渤海轮渡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办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本法律意见壹式叁份。
【此页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的签字页,无正文】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城 经办律师: 李城、王磊
2022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