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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创环保:603177:德创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03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德创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已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材料,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内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
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
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内,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1、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2 日已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以 2022 年 6 月 2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日,向 60 名激励对象授予 55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20 元/股。
       三、《关于出售参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出售参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优化公司业务结构,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其交易定价方式和定价依据客观、公允,内容和程序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行为和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季根忠:




     吕岩:




     李俊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