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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龙股份:圣龙股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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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00 时在浙江省宁波市
鄞州区金达路 788 号公司技术中心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0,006,2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578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0,000,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575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3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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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31%。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0,00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0%;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2、《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0,00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0%;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3、《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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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50,00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0%;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4、《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0,00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0%;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5、《2020 年年报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50,00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0%;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6、《2020 年财务报告(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0,00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0%;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7、《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授信担保总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0,00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0%;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8、《关于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0,00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0%;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9、《关于 2021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0,00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0%;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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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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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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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闫 聪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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