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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6-27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
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
金,没有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
目的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
已履行了本次置换事项相应的决策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
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25,326.75 万元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




                                       独立董事:潘立生、李旗号、顾其荣
                                                       2018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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