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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泉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7-05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4
债券代码:113509          债券简称:新泉转债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83 号)核准,江苏新泉汽车饰件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 2018 年 6 月 4 日公开发行了
45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5,000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759.4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240.6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8 年 6 月 8 日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523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权
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3 日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丙方”)
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或“乙方”)签
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
                                     1
       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
       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当前存储金额(万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常州生产制造基
 1                            999010303210909                                   23,723.00
        公司常州新北支行                             地扩建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权
       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长
       沙新泉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新泉”或“丁方”)于 2018 年 7
       月 3 日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丙方”)
       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或“乙方”)签
       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
       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
       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当前存储金额(万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长沙生产制造基
 1                            519903194310401                                   20,517.60
        公司常州新北支行                             地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常州生产制造基地扩建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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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吴涛、韩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3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3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丁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通过丁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长沙生
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甲方负责确保丁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
    二、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长沙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
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丁三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
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和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吴涛、韩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3 日前)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4
    七、丁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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