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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研院: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9-18  

                                 九典律师                           中国苏州市北码头28号 No.28, Beimatou, Suzhou, China
                                            电话/TEL +86(512) 6826 0200 传真/FAX: (512) 6862 9199


                          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董思荣、华文菁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
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并
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的下述各项文件:《苏州市建筑科学
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 2021 年 9 月 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 2021 年 9 月 1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
议;公司 2021 年 9 月 2 日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苏州市
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苏
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苏州
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等;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身份证明等资料。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
上述各项文件和有关事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九典律师  Jiudian Lawyers




      1、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15 天以公告方式作出。通知内容包
含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等。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小翔先生主持。

      3、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
1979 号北一楼培训教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会议召集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 9 月 1 日召开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根据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签名、股东
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124,743,2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9.8879%。股东均持有持股证明、委托
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除股东
或其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
授权出席或列席本次大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非累积投票的方
式对本次大会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经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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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
下:


      议案 1、《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741,88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1,4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1,252,274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
反对 1,4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弃权 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2、《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124,741,88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1,4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1,252,274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
反对 1,4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弃权 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741,88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1,4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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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典律师  Jiudian Lawyers




      同意 11,252,274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
反对 1,4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弃权 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4、《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741,88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1,4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1,252,274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
反对 1,4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弃权 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以上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本所一份,公司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以及本所加
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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