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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华旅游:九华旅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2022-07-07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保证员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应发给与本企业建立劳
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根据发展战略、生产经营业
绩目标、经济效益情况、物价增长情况、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和薪酬策略,在合理
预测、科学决策的基础上,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做出预算安
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战略导向原则。以公司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战略为指导,参照市
场薪酬确定本公司的薪资体系和薪酬水平,并依此制定工资总额预算,提升公司
人力资源竞争力。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建立健全工资
总额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机制,充分调动职工创效积极性和主动性,持续增强企
业活力。依据工资总额增幅应低于企业效益增幅的原则,在经济效益增长同时实
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
    (三)坚持物价导向原则。根据上年度国内 CPI 指数上涨水平,结合本地物
价及生活水平上涨幅度,适当调整职工工资增减幅度。
    (四)坚持尊重历史原则。为维护员工队伍的稳定性,发挥工资的保障性和
连续性,避免出现大幅波动,以所属预算年度前三年的平均工资增减幅度确定工
资总额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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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制定及调整

    第五条 工资总额预算由单位人员编制数和人均工资标准确定,分为保障性
工资与效益型工资,其中:保障性工资与 CPI、企业工资指导线挂钩,保障性工
资比重原则上不高于 30%,效益性工资与经营指标目标值挂钩,实行分配联动。
    第六条 单位人均工资水平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年末预测,综合考虑区域及行
业工资水平、人力资源市场情况、劳动强度、技术水平、人才稳定等,并报公司
办公会议审议。具体考虑因素有:
    (1)近三年人均工资水平;
    (2)上年度国内 CPI 指数上涨水平;
    (3)增减幅度控制在企业效益增减幅度以内。
    第七条 单位人员编制数由各单位年末提出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人员
编制增减建议,人力资源部初步审核各单位意见,结合各单位实际用工及目标计
划任务,以满足经营目标需要逐年核定编制数,并报请公司办公会议审议。人员
编制数考虑因素有:
    (1)公司近三年人员编制平均值及机构设置情况;
    (2)当年度新增企业用工规模;
    (3)新项目投产用工数增减情况。
    第八条 工资总额预算由人力资源部研究分析经营环境变化,对企业经营的
影响程度,在保障经营、稳定人才的基础上,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作出总
体方案,提交公司党委会、办公会议讨论后,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财务预算中工资总额预算部分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原
则上不予调整。工资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受公司战略整合、项目投资改造、
经营环境、国家法规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预算执行
结果产生重大差异的,经批准可以调整工资总额预算。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听证

    第十条 公司每年针对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及薪酬体系召开专题听证会,讨
论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及薪资体系存在的问题及优化措施,听取本年度工资总额
预算及薪资指导意见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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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工资总额预算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考核,以公司财务预算方案为标准,
以经会计事务所审定的财务数据为依据,综合考虑公司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
本办法考核兑现。
    第十二条 公司考核工资总额以工资预算总额为基础,以年度经营考核综合
完成率为系数,确认考核档次。具体有:
    效益性工资考核总额=效益性工资预算总额*综合完成率
    综合完成率=预算收入完成率*50%+预算利润完成率*50%
    考虑到稳定员工队伍、吸引优秀人才,综合完成率考核低于 85%,效益性工
资考核总额按效益性工资预算总额的 85%确定;同时为保障工资增长的可持续性,
综合完成率考核高于 115%,效益性工资考核总额按效益性工资预算总额的 115%
确定。
    第十三条 工资总额预算的执行进度要与经济效益实现结果相匹配,人力资
源部会同财务部按照预算对工资的提取与发放情况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 超发行为的单位,
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核减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对主管负责人核
减当年 5%的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问责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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